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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4 10:37:32瀏覽818|回應0|推薦4 | |
據報載,趙媽媽透過關係,經由盤後交易之管道,合法買了「全額交割股」台開五千張的股票,買了股票後,銀行團隔沒多久就進行聯貸,股票也可以正常交易,在客觀環境的推波助瀾下,台開如駿馬般地向上翻騰,轉瞬間七千餘萬入袋。從這起全民渴望知悉真相的案件中,本文從內線交易、人頭帳戶的角度,嘗試挖掘出來龍去脈,或許能撿拾當事人遺失的清白。 內線交易是重點所在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針對內線交易有明文規定,「內部人」若獲悉內線消息時,只要消息尚未公開前,就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以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環境。由於內線消息之取得,將造成一般投資者資訊取得的不對等狀況,內部人藉此買賣股票,導致相對買(賣)出的投資人受損,應負賠償之責。 從法律層面觀之,若真有內線交易之情形,從過去南港案、東隆案、尖美建設案等經驗,似乎到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皆已不了了之收場,主要原因還是證據之取得不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此一法律名言,在此類案例中充分展現,在缺乏證據之前提,只好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論處無罪,或許這正是內線交易法制仍待重新建置有效管制的機制。 趙媽媽是「內部人」嗎? 或許有認為趙媽媽只是退休老師,跟台開沒啥關係,焉能視之為內部人。不過依據證交法規定,只要趙媽媽買股票的消息來源,是從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大股東,或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趙媽媽也可以算是內部人。 不過,趙媽媽只是一位單純的退休老師,別人會將如此利多的消息釋放給她嗎?難道趙媽媽也是「關說通道」的成員之一?本文認為即便趙公子是駙馬爺,與後宮關係密切,也不代表內部人必須要來奉承阿諛趙媽媽,藉此來達到某種關說及利益交換之目的。因為,若要關說,直接找最終權力者即可,何必兜個大圈子找趙媽媽呢?況且股票是可以追查出來許多資料,若真有人放消息給趙媽媽,很容易追查出來,難道這位內部人有意陷趙媽媽於不義嗎? 違反形式上利益迴避之原則 美 不過,從趙媽媽以自己名義投資的角度觀察,似乎並無內線交易的情況發生,只是單純的「神準」投資行為。為何有此一說呢?因為「形式迴避」非常好達成,只要找個人頭就可以輕易降低成為箭靶的風險,例如找個國中同學,或向人頭集團購買人頭帳戶,就很難從書面資料查到與駙馬爺的關連性。 換言之,如果趙媽媽只是人頭,則找趙媽媽的人一定是犯罪的菜鳥,不知道透過人頭來掩飾,要不然就是深黯內線交易舉證不易的法律高手,反正抱持著「你奈我何」的心態,大不了所有獲利捐給慈善團體,還可以換得一個好名聲。如果真是如此,也難怪知名的洛桑管理學院調查結果顯示,認為台灣內線交易的優良排名居然是倒數的。 時值台灣多事之秋,期盼享有權勢的高層關係人謹守形式迴避之原則,以杜悠悠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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