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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2009/01/13 00:45:50瀏覽3894|回應0|推薦8

法律小屋電子報第1期

●大學學測考前整理:大法官釋憲(636~653)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98/1/13

大學學測將於1月21、22日開跑了,由於是第一次考公民與社會,內容包括法律、社會、經濟、政治。許多媒體都猜可能會考時事題,而且大法官釋憲也是範圍之一。

JC鮮師為了照顧辛苦的考生,所以將最近一年大法官釋憲的解釋文,從636~653,共18個解釋文,過濾出疑似會考的5號解釋,整理如下(有顏色者為重點內容):

第653號解釋:

  • 解釋爭點: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違憲?
  • 解釋文: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 跟著JC鮮師讀:阿扁被羈押難道就沒有人權嗎?阿扁如果被關進獨居房,難道就不能循救濟程序加以救濟嗎?難道一個在監牢外好好的人,享有完整的訴訟權,一進入監獄就變成狗了嗎?
  • 相關條文: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649號解釋:

  • 解釋爭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 解釋文: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 跟著JC鮮師讀:經濟不景氣,很多人改投入按摩業,卻發現明眼人不能幫忙按摩,導致明眼人只能偷偷營業,與視障者產生不公平的地位,也影響明眼人的工作權,此限制違反第23條之比例原則。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644號解釋

  • 解釋爭點: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 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53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2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跟著JC鮮師讀:我國已經不是思想控制的國家了,之前的集會遊行法也有類似的修正。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641號解釋

  • 解釋爭點: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 解釋文: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 跟著JC鮮師讀:當時米酒要課稅後,價格大幅漲價,有人囤積米酒要大賺一筆,結果每瓶米酒賣一百多元,賺數十元的差價,卻要罰新台幣二千元的罰鍰,此號解釋認為太超過了啦!如果賣個一萬瓶,那不就慘了!
  • 相關條文:憲法第23條,參考前述第649號解釋。

第636號解釋

  • 解釋爭點: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 解釋文:(重點摘要)
    • 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5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 第12條第1項規定,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權,造成過度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 相關條文:
    • 憲法第23條,參考前述第649號解釋。
    • 憲法第8條,請點我
    • 憲法第16條,參考前述第653號解釋。

97年學測社會科第53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通訊監察書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大法官會議最近作出解釋,主張該條文違反憲法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依據上述訊息判斷,該解釋文所持的最主要論點是:

(A)國家及他人均無權侵擾人民秘密通訊之權利

(B)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無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C)國家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

(D)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重大者始得發通訊監察書

答案(B)這一題考的是釋字第631號,是在96年7月20日所做的解釋,距離隔年學測大約半年光景,所以本期內容所挑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是一年之內的解釋,如果是考大法官會議解釋作為時事題,應該不出上述內容之範圍。(延伸閱讀: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相關資源網站:法律小屋http://blog.chin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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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考試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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