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七億洗錢案,為什麼不押半個人?
2008/09/07 11:51:08瀏覽5995|回應11|推薦48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玩真的? 洗錢案沒押半個人」報導

《案例事實》

針對外界質疑前第一家庭洗錢案爆發至今,特偵組未聲請羈押任何被告一事,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表示,羈押的法定要件是有證據足認被告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目前無證據顯示陳水扁等人串證,暫不考量羈押涉案被告。

《法令分析》

雞鴨,打錯了,注音輸入法真討厭!羈押,不是檢察官說押就押,還要看看有沒有符合法律上的要件,法院審理後准不准。所以,先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怎麼說吧?

(上述紅色粗體字的部份,與本案例事實較為有關係。)

※ 要件一:犯罪嫌疑重大

應該沒有人會認為扁家族不重大吧!

→喔!應該還是有人不認為嫌疑重大,南部好像有個和尚打死力挺。

正經一點,洗錢的前提是要重大犯罪所得,有重大犯罪所得,才有所謂洗錢的問題,下圖為洗錢的要件圖:

※ 要件二:三種情況之一

  •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黃睿靚、陳致中兩人,在關鍵時間赴美,疑似有逃亡的可能。
    • →黃陳二人回答(模擬對白):冤枉啊!我是去處理帳戶內的錢,不是去逃亡的,洗乾淨就回來了。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有腦袋的人,應該都會懷疑阿珍操盤、阿扁無知(打錯了,應該是說成功理財男人的背後,總是有一位優質的婦女)、全家當人頭、選舉結餘款,應該是疑似共同建構出來的一套說詞吧!這樣不算是勾串嗎?
    • →檢察官(模擬對白):反正都已經套成這樣了,阿扁貴為總統,打錯了,總統,總不能沒什麼證據就關吧!
    • →民眾(模擬對白):驚!沒證據!?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目前可能疑似或許事證尚顯不足,所以暫時無法確定所犯之罪是否有這麼嚴重。

沒證據嗎?驚!

如果真的沒證據,證明扁、珍一家人有犯罪,即使有一大堆的帳戶,恐怕連洗錢罪都無法成立,法院怎麼可能會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延伸閱讀:陳致中必看:洗錢無罪的關鍵

犯罪嫌疑重大,不是智力測驗題,也不是民意調查題,而是要以事實證據為基礎的法庭攻防戰。相信特偵組一定有其考量,或許是現在證據根本不足,不願意聲請羈押被駁回而自取其辱,絕非畏於阿扁那剩餘的一絲絲淫威。。。

《JC鮮師的建議》

雖然沒有羈押,那也來搞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吧!

※具保:是指保釋金,來個每人繳交保釋金100,000,000元

  • 可以測試阿扁家族籌款能力,如何能從各國帳戶中迅速湊到幾億元,說不定還可以發現更多的資金來源。
  • 如監聽譯文中,說不定會聽到下列內容:
    • 快!快去阿魯吧提領二千萬
    • 瑞士的不能領,換模里西斯的帳戶,先提個三百萬好了,什麼...台幣三百萬太少,我是說美金啦!
    • 不要直接匯回台灣,多轉幾個匯款的程序,再匯款到那位和尚的帳戶,只剩下他還相信我們了」......

※責付:是指找地方上德高望重者來看管

  • 例如南部那位和尚、馬英九、跟阿扁拜同一個師父的檢察官、邱毅、JC鮮師,算了還是不要麻煩JC鮮師,否則每天都有人叫阿扁起床,JC鮮師就很難睡個好覺。

※限制住居:是指不要亂跑,甚至於可以規定每天都要向警局報到

  • 寶徠,這樣每天才可以聽到民眾在家門口的呼喚。
  • 每天從家中前往警察局的路上,滿滿的媒體都在等待,交通影響的問題也要考量一下。

---------------------------------

後記:

馬先生,不要幸災樂禍啊!國家的經濟發展,還要繼續努力,請參閱《馬先生必看:法律人該怎麼解釋六三三!》。

陳鎮慧、林德訓二人先後遭特偵組聲請羈押,法院准予羈押。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197121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冷眼
2008/09/14 13:43
陸念慈發言多次,似乎「法相」莊嚴

可知邱毅的法律對待嗎?
邱毅向法院請第一次假,答案是不准!且立刻早上發出傳票,下午發出拘票!隨即到TVBS電台2100節目現場抓人。
有人說法院沒效率!邱毅的例子是典範,超高效率呀,人權!!那要看對象是誰。

若是阿扁,陸念慈就會跳出來說話,若是邱毅,對不起,去死好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5 22:22 回覆:

說的也不錯。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確實有可能因為不同的檢察官,而有不同的作法。

歷史會評斷一切,

大家靜心觀察吧!


**J I M**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特珍組
2008/09/13 14:04

特珍組是扁時代成立的

海外匯錢出去是很久以前就發生的事情了

這些公家單位人士 有意無意包庇的政府單位可以說是

領百姓的錢 做出違背自己工作專業與職業道德的勾搭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3 15:47 回覆:

這個比較保留的態度,

犯罪三十秒,偵查三十日


美美兒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疑似]到處亂亂用~
2008/09/11 13:03

ㄟˊ~這個繳保釋金$100000000的建議還不錯耶~

如你說ㄉ..再來個監聽

搞不好~真的會疑似再多聽到一些更驚天動地的也不一定ㄛ...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1 13:44 回覆:

對啊!

一億元應該不好湊齊吧!

如果真的那麼快,

那可真是神奇啊!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法律,是騙鬼的把戲!
2008/09/11 02:47
美國法律是最完整的矛盾,會用,刀槍不入。
不會用,活該倒霉。
陳案,測驗檢察官的智慧,
也看陳水扁的手段。

在美國,陳水扁一定輸,
在台灣,陳水扁一定贏,
差就差在『企圖』。

本案,我贊成陸念慈。
因為在台灣的執法人要先學嚴格守法,
而後執法。
否則,司法人員就是國賊漢奸!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1 10:23 回覆:
笑看人生,戲看法律人

路人Jun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美國辛普森的無罪
2008/09/09 02:31

JC鮮師,辛普森在美國加州的殺妻案刑事無罪,但是民事有罪的原因是,在加州刑事由陪審團決定,只要十一位中的一位陪審員認為被告無罪,罪名便不成立,而且檢察官不能上訴。

但是民事只要三分之二陪審員認為被告輸就算數,難度不同。

陸念慈來這裡發表意見,他有開放他部落格讓他人發言嗎?  還是只歡迎朋友?  我打算踢他的館,他說的美國綠卡全都不對。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09 07:04 回覆:

難度不一樣,跟我國其實很類似,

我國,很多情況民事會參考刑事案件,

但有些情況民事又不會參考刑事案件,

證據認定上,刑事法庭似乎應該較為嚴格,

但似乎又不太是這樣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
2008/09/09 00:45

如果沒有阿扁,無能馬又如何連任,

所以大家耐心等這個歹戲拖篷的戲碼,要到2011年結束才能製造馬皇的高潮。

屆時4年做的不好都沒關係,只要有辦到阿扁就好,

不過。。。找個阿呆也能做好這件事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09 07:05 回覆:

扁是否能辦好,還在未定之天,

馬是否無能,四年之後即可有個初步的答案


沅和阿三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因為人都是一個的沒有半個的
2008/09/08 19:53

貪污頭子所用之人也必須是貪財之徒,把柄全握在貪污頭子手中就沒人敢檢舉,除非將貪污立法唯一死刑,從犯供出事實可免除死刑。


推筋細查覓明醫,拿骨分寸唯道德,技藝鑽研良方至,術法精湛仁為上。
當某人為你按摩時,對方的誠意會展現在你最直接的感受,就算再笨拙的技巧也會使你感覺溫暖,試著幫家人按摩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08 20:33 回覆:

想不到有人找到答案了,

因為人都是一個,沒有半個


小法律人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合理質疑檢方有何不可?
2008/09/08 16:52
首先,撇開被告的證據問題.因為我們都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證據!
會面對這種質疑,是檢方長期自作孽的結果.
媒體與百姓經過普遍性的比較後,自會得出如此結論.
我只能期待,日後檢方對一般百姓皆能以此規格相待.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30 12:22 回覆:
看身分來決定證據的分量,確實會讓人詬病

路懷宣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不好意思再多話一次
2008/09/07 23:16

面對阿扁, 大家應該要將他的身份先搞清楚, 如果阿扁今天仍是總統握有權力, 什麼無端爆料, 媒體公審, 羈押, 責付, 俱保...等我都同意, 這些手段拿來對付權力, 可以說是正當防衛 ! 因為掌權者有更多資源可以來自證清白 !

但對於一個已經變成對一般平民的扁來說, 我不管他真相如何, 因為這不是一般小民光看報紙就會了解的 ! 因此我堅持檢方必須要以真正的無罪推定, 以及偵查不公開的方式來辦案 ! 因為唯有如此的辦案方式, 出來的結果才能讓所有人都服氣 ! 在這種方式下如果能讓阿扁定罪, 就表示阿扁真的有罪, 而不會落入押人取供或政治操弄干預司法之口實 !

最後, 現在大家所看到的, 只是經過媒體過濾過的片面 "情資", 何來證據 ? 否則早已 "破案" ! 更遑論要拿這些過濾過的 "情資", 來還原或拼湊什麼真相或事實 !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08 10:26 回覆:

馬英九也針對羈押與否,提出一個法律人應有的中性看法,

很多報料,或許未來能證明是事實,但在還不是事實之前,仍然沒有證據

個人認為現在要不是沒什麼證據,就是證據太充足了,前者的可能性比較大


路懷宣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在民主社會, 勿枉是否比勿縱更為重要呢 ?
2008/09/07 21:18

1. 涉嫌重大, 不是民意調查, 不是問一般人認為扁家是否涉嫌, 必須由檢方對法院提出證據, 證明扁家涉嫌重大, 法院才會裁定羈押 ! 如果連證據都提不出來, 現在僅處於被調查的扁家, 為何涉嫌重大 ? 為何檢方不向法院提出羈押 ? 查無實證也 !

2. 押人取供是檢方常用的辦法, 但也是最沒人權, 檢方最無能的表現, 如果都如此辦案, 乾脆 "大刑伺候" 會不會快一點 ?

3. 帳戶多就等於洗錢嗎 ? 好像檢方還沒辦完, 很多人就將扁家定罪了吧 ? 所以才會 "建議" 檢方, 用盡一切辦法讓阿扁 "吐實" 吧 ? 這樣有把無罪推定放在心中嗎 ? 更何況, 這種事, 搞不好哪一天大家都會碰到, 到時只要被 "懷疑", 檢方就用盡一切招數, 來個責付, 俱保, 羈押什麼的 ! 被懷疑但事實上是無辜的人該怎麼辦呢 ?

4. 在民主社會, 勿枉是否比勿縱更為重要呢 ? 寧錯放一百, 也不錯殺一人, 是否才是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原則 ! 否則哪一天, 大家不小心倒楣碰到這種事, 會不會也希望勿枉大於勿縱呢 ?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07 22:32 回覆:

錯殺一百,不願縱放一人,

還是寧願縱放一百,不願錯殺一人

沒錯

如同OJ辛普森疑似殺妻一案,透過媒體的轉播,全民已經替他定了罪

可是最後刑事無罪,民事賠到破產

永遠沒有時光機器,可以回到過去,

發現最真的事實

只能由現有的片斷證據,組成過去可能存在的事實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