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再論三一九槍擊事件:論公佈偵訊錄影帶之是非
2006/03/14 21:11:52瀏覽1602|回應1|推薦12

三月十三日下午從媒體報導中,看到三一九槍擊事件專案小組公布當初偵訊陳義雄妻子的錄影畫面,這種誇張的事情居然發生在台灣司法界,讓甫夾入嘴邊的一口牛肉麵差點噎在我的喉嚨裡。

無論是因為犯罪遭執法機關逮捕,或因為證人、關係人的身分遭傳喚,在偵訊室的情況都是令人難忘又難堪的,透過畫面,可以看到愁眉深鎖的陳妻,一種無助、只能點頭稱是的痛苦場面,看過的人應該不會有人會覺得被偵訊是光榮的一件事情,也沒有人希望被偵訊的窘樣會被公諸於世,而陳義雄的妻子卻面臨這樣的命運,是因為召開記者會的關係伸張自己的權益而遭到的報負嗎?還是為了證明專案小組並沒有刑求逼供?

本文希望從幾個角度來探討目前的司法怪象,也希望能夠透過執法者的自我反省,讓民眾必須透過召開記者會來爭取權益的情況不再發生。

公開偵訊錄影帶毫無任何意義

我相信傳喚或逮捕陳義雄家屬的過程或許有些微的瑕疵,但是筆者相信專案小組絕對不會刑求逼供,這一點是必須要事先聲明的。但是在沒有逼供的情況下,錄影帶又顯示偵訊的過程非常平和,就代表偵訊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嗎?也就能夠表示陳妻所言都是發自於內心的事實表述嗎?這些問題在此我雖不敢斷言,但是個人認為真正的偵訊主戰場並不是在偵訊室中,審訊者只要能掌握偵訊過程的「前階段」,其實已經可以有效地推知偵訊的結果。

什麼是偵訊過程的「前階段」?

從逮捕、解送過程,到進入偵訊室的等待階段,有很長的一段時間,稱之為「前階段」。比較柔性的執法者會在此過程中,以閒談的方式勸說家屬配合,比較誇張一點的情況,就是以各種方式造成心理上的壓力,例如上手銬、言詞恐嚇(不照實說,就會被關很久),或者是曉以大義,要求配合辦案(拍個道歉錄影帶,以避免附近民眾的報復),而這些過程並不會留存於錄影帶中。因此,真正偵訊過程的決勝點往往不是在偵訊的過程,而是偵訊前就已經決定了。筆者不敢斷定詢問陳義雄家屬的過程中,是否有發生前述這些情況,但是從相關記者會所透露出來的訊息,似乎有些軌跡可循。

實際上,藉由播放偵訊錄影帶來強化偵訊過程的無瑕疵,以及彰顯調查結果的可靠性,其實並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透過偵訊「前階段」的操作,偵查結果就已經呼之欲出而得以預期。公開偵訊錄影帶充其量只是混淆一些不懂偵訊過程的民眾,也充其量只是再一次地將陳妻赤裸地暴露在大眾眼前檢驗,這種忽視當事人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的作法,真的非常地不適當,也希望未來有關單位能夠加強刑事訴訟法及法律倫理學的訓練課程,別讓這種公開偵訊錄影帶的事情再度發生,即使要證明專案小組的清白,也應該透過公正第三人的檢視,來判斷偵訊過程是否妥當,而非對全民公佈。

只能算是「傳聞證據」的筆錄

接下來要談到近年來修法通過的「傳聞證據」觀念,簡單來說,只要是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庭(法官面前)外所為的陳述,原則上不能採為證據,因為沒有經過法庭上雙方當事人「交互詰問」的質疑,沒辦法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的權利,如同美國足球明星辛浦森殺妻案,沒有經過法庭上戴手套的過程,怎麼會發現那個手套根本與辛浦森的手大小不符合,而最後認定無罪。陳義雄既然已經身亡,當然不可能進行法庭上的攻防,即便「熱區」中的黃衣男子是陳義雄,也不可能知道到底陳義雄在「熱區」中晃來晃去的幹什麼?另外,司法警察機關對其家屬所製作的筆錄,在法律上屬於傳聞證據的一種,原則上根本不算採為證據,即便經過檢察機關的複訊,因為也不算是法庭上所為的陳述,只要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也不能採為證據。這些傳聞證據即便符合例外採用的規定,但是根本還沒有機會在法庭上進行攻防,到底事實如何也未經辯證,為何專案小組的召集人會透過媒體表示:「百分之百確信,三一九是陳義雄一個人幹的!」如果這是私底下表示也就算了,如果公開表示,筆者也要補充一句:「說出這句話的人,百分之百不是法律人。

認清國內鑑識機構的實力:為什麼還要請李昌鈺博士來台?

筆者在課堂上與同學討論鑑定報告的法律問題,提及鑑定報告的要件有兩個,包括「鑑定過程」與「鑑定結果」。過去有關三一九鑑定報告或調查結果,專案小組均強調與李昌鈺博士的鑑定結果相符,那就產生一個很弔詭的問題,既然相符,為何還要請李昌鈺博士來台鑑識呢?

因為重點不在於結果,而在於刑事鑑識的可靠性。簡單來說,即便專案小組的鑑定結果與李昌鈺博士帶來的鑑識團隊相同,也不代表具有同等的價值。從最近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一份鑑識報告不但要有鑑定結果,還有要完整的人員訓練與經驗、鑑定設備的品質與能否正常運作,以及鑑定環境有無受到不當的干擾。反思國內鑑識機構,從人員的鑑識態度、鑑識環境是否符合國際標準,都仍在向國外取經學習中,尤其是政治干預讓人詬病的國內環境,如何讓不具備獨立調查權限的專案小組能讓全民信賴,不要讓鑑識人員的公正性都受到質疑,更遑論這麼重大的案件,鑑識報告的結果無法讓人信服,也算是預期中的結果。

曾有多起醫事糾紛的案例中,法院委請醫事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該醫事機構皆認為醫生並無過失,可是法院卻另行提出自己的理由認為醫生有過失,而判決有罪。為何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呢?因為實務上認為鑑定報告只能作為參考,法院還是要參酌其他證據,才能做出判決。其他類似的鑑定報告也有相同的情況,例如車禍鑑定、數位證據的電腦鑑識等。因此,千萬不要認為專案小組人數眾多,鑑識人員經驗豐富,做出來的調查結果絕對沒有問題,這種論點在台灣這樣子的鑑識環境並沒有堅實的基礎。

這些觀點,或許對於專案小組很難接受,因為這些專案小組的努力確實有目共睹,但是台灣的司法必須不斷向前走,也希望藉由以上分析,能提供不同的思考與反省層面。

文中若有錯誤,尚祈指正。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04477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合理
2006/03/15 02:34
署長升官更合理。

我聽說那被拍的照片的男子,319要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