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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一定要負全責嗎?
2007/12/09 01:21:59瀏覽1275|回應3|推薦36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女師慶生酒駕 撞斷騎士大腿」報導

一、案例事實

在安親班擔任美語的王姓老師,前天生日在朋友家喝酒慶生,於昨天清晨6時開車返家,在四平路上與騎士廖姓男子發生車禍,,對方大腿骨折傷勢嚴重。

傷者的兒子趕到現場時,聞到王女身上濃濃的酒味,大罵她喝酒還開車,但王女供稱是傷者撞上,雙方各執一詞,互控對方不是。

警方表示,車禍現場研判是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轎車,但王女酒測值超過標準,依法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二、法令分析

王女可能觸犯兩條罪名:

(一)行政罰─酒醉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刑法─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因問題較為複雜,不在本文討論。

三、筆者見解

酒醉駕車未必有過失責任。

酒醉駕車已經有行政上之處罰,與駕駛肇事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過失」,仍應切割加以判斷。

過失致傷的過失,仍然是看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有一種蠻相近的情況,如果撞到機車,機車騎士沒有戴安全帽而受傷,肇事者可否主張對方沒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而主張有過失。

機車沒戴安全帽,當然也有法規可以處罰,印象中是罰500元。

是否駕駛有過失,還是應該切割來判斷,不能說沒戴安全帽,就有過失責任。

只是,肇事者可以主張,因為機車騎士沒戴安全帽,才會導致頭部受傷,或因而造成其他受傷程度之提高,這部份也要負過失責任,而主張過失相抵。

------------------------------

後記:

寫本文時,是使用聯合知識庫查詢舊的新聞,發現平均每年約有三千多件與車禍有關的新聞。

沒有報導出來,或甚至於沒有報警的案件,每年更是不知其數,或許有三萬件吧!真是一個可怕的數字。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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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436961

 回應文章

蔚妡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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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2007/12/10 09:24

也許,法律是用來裁定人與人之間爭執的是非對錯,然而,自己的生命仍需自已付責任,就算法律判酒駕者賠償,但失去的生命or健康,又能怎麼回復呢?

就像控告庸醫延誤治療之類的醫療過失,告贏了,那又如何?

人生有許多「不可逆」的狀況,法律上也許能給受害者一個公平,但人死了就是死了,再多的公平也喚不會呼吸,人瘸了就是瘸了,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改變當跛豪的命運。

我個人認為,法律是文明人生中的最後一招,再必須面對法律之前,還是自求多福,好好照顧必須用幾十年的軀體吧!


在絕望與希望之間
踏著堅定、誇張的大步
徘徊在樂觀與悲觀之間的生活哲學
J教授(kf0630) 於 2007-12-10 09:40 回覆:

是的,法律是最後不得已的必要手段,而非第一最主要的唯一手段。


**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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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2007/12/09 11:31

不過我有戴啦

只是他改開沒戴

因為其中一個問另一位今天開了几張

那位回答只開一張

所以只好再開我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7-12-09 11:31 回覆:
績效沒達到,哈!剛好補足其績效之不足

**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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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500沒錯
2007/12/09 11:21

之前有一次闖了一個不起眼的紅燈

結果不幸被警察攔下來

後來改開我沒戴安全帽,只被罰500

算是不幸中的小幸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7-12-09 11:27 回覆:

有時候警方也會通融一下,讓民眾荷包失血少一點,

不過,騎車沒戴安全帽,這樣蠻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