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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9 01:21:59瀏覽1275|回應3|推薦36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女師慶生酒駕 撞斷騎士大腿」報導 一、案例事實 在安親班擔任美語的王姓老師,前天生日在朋友家喝酒慶生,於昨天清晨6時開車返家,在四平路上與騎士廖姓男子發生車禍,,對方大腿骨折傷勢嚴重。 傷者的兒子趕到現場時,聞到王女身上濃濃的酒味,大罵她喝酒還開車,但王女供稱是傷者撞上,雙方各執一詞,互控對方不是。 警方表示,車禍現場研判是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轎車,但王女酒測值超過標準,依法以公共危險罪送辦。 二、法令分析 王女可能觸犯兩條罪名: (一)行政罰─酒醉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二)刑法─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因問題較為複雜,不在本文討論。 三、筆者見解 酒醉駕車未必有過失責任。 酒醉駕車已經有行政上之處罰,與駕駛肇事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過失」,仍應切割加以判斷。 過失致傷的過失,仍然是看有無符合下列規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有一種蠻相近的情況,如果撞到機車,機車騎士沒有戴安全帽而受傷,肇事者可否主張對方沒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而主張有過失。 機車沒戴安全帽,當然也有法規可以處罰,印象中是罰500元。 是否駕駛有過失,還是應該切割來判斷,不能說沒戴安全帽,就有過失責任。 只是,肇事者可以主張,因為機車騎士沒戴安全帽,才會導致頭部受傷,或因而造成其他受傷程度之提高,這部份也要負過失責任,而主張過失相抵。 ------------------------------ 後記: 寫本文時,是使用聯合知識庫查詢舊的新聞,發現平均每年約有三千多件與車禍有關的新聞。 沒有報導出來,或甚至於沒有報警的案件,每年更是不知其數,或許有三萬件吧!真是一個可怕的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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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