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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26 14:17:39瀏覽1615|回應1|推薦24 | |
資料來源:美聯社Court to consider investor's 401(k) suit (Sun Nov. 25) http://news.yahoo.com/s/ap/scotus_pension CNN Justices to rule on investor's suit against 401(k) http://www.usatoday.com/money/perfi/retirement/2007-11-25-larue_N.htm 一、案例事實 James LaRue 指示其雇主退休計畫金的投資方向,但卻未獲理睬,而事後投資方向也如同其所預估下滑,LaRue 認為受到15萬美元的損害,於2004年提起訴訟。 LaRue表示,在2000到2001年之間,其曾要求更換其共同基金之投資配置,但都未獲尊重。LaRue說:「因為我認為市場將往下走,因此想要賣股票,換成現金,而最後也都證明我的預估是正確的。」 最高法院正在審理中,以決定是否聯邦的退休保護法(federal pension-protection law)給予LaRue主張回復損害之權利(recover his losses)。本法過去曾有多次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如控告恩隆、世界通訊等因醜聞涉案之公司。 LaRue在一家管理顧問公司工作,也參與擁有4,200萬人的401(k)退休計畫。爭點在於受雇者退休收入安全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本法規範擁有超過5.5兆資產的私人退休計畫,包括401(k)之二兆。 與傳統退休金不同之處,401(k)之參與者並不知道退休時能領到多少錢,完全是依賴投資項目之獲利。(how well their chosen investments have performed) 個人帳戶之所有人是否可以對於整個退休計畫提出訴訟?似乎並不是那麼地清楚,靜待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法律分析 我國企業是否有退休金計畫,似乎是比較少見。 不過,我國勞基法有所謂的退休準備金提撥的規範《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管理辦法》,由政府管理運用。過去常見很多四大基金投入股市,也都是來自於這些錢,讓政府去操盤或捍衛股市。 國民年金也是可以作為投資之用,以後是否應該為五大基金,看來是可以預期的。 國民年金法第48條第1項前段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三、筆者見解 我國人口老化逐漸嚴重,退休的生活要有依靠,必須建構在穩固的退休保障制度,例如新推出的國民年金、退休準備金等。 這也是筆者連續寫了兩篇的主因,重點不在於討論比較法治的不同,而再於透過國際間發生的一些訴訟事件,讓大家能夠知道自己的錢到底用到哪裡去了?是否該來檢視看看這些基金會不會因為操作失利而破產,導致自己的退休權利受損。 (對於上述案件,筆者並不是非常熟悉,畢竟連台灣的國民年金法都還在摸索中,所以相關討論僅供參考,如有謬誤,尚期見諒與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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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國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