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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02:58:18瀏覽2764|回應3|推薦33 | |
(以下內容,純屬言論自由議題之嚴肅法律分析,與政治立場無關,看完後禁止嘻笑怒罵,也嚴禁作為訴訟上攻防的論點。違者,處以購買筆者著作《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二十本。) 從沙國回來之後,突然發現台灣流行嗆聲,又看到小記者小辛的廿四小時的《目擊嗆扁現場》國安人員沒有使出「過肩摔」!乙文,實有所感,且讓筆者探討一下這種行為違法嗎? 嗆聲,基本上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我願意用生命,捍衛你對我嗆聲的權利,這也就是民主社會的價值所在。 但是,言論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接下來筆者將以嚴謹的態度,分析各種可能觸法的情況:
當然還有一些情況,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
最後,嗆聲可能有重大的憲法問題,如果元首被嗆到嗝PI或驚嚇過度(筆者是說如果...),那依據憲法第49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就必須由副總統繼位,這...那...ㄟ... 塞翁失馬,焉知是福,還是禍?! (本文嚴禁閱讀,如果你已經看完了,那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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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