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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6 21:17:17瀏覽1251|回應1|推薦20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診所前燒冥紙,神秘婦判無罪」報導 一、事實分析 潘姓婦人今年元旦晚間涉嫌在新莊市幸福路一家診所前燒起金紙,鄰人見狀滅火報警,潘姓婦人後來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潘姓婦人的律師辯解: 她的精神狀況有問題,是後來服用藥物後,才慢慢記起燒金紙的事,希望法官減刑。 法官認為: 減刑? 金紙燃燒的地點是診所前磁磚鋪面的水泥地,至於鐵捲門當時呈關閉密合狀態,兩者都是不可燃,縱使這些為數不多的金紙沒有被人撲滅,也會在短時間燃燒完畢,並不會導致燒毀房屋的結果。 所以屬於「不能犯」,判決潘姓婦人無罪。 二、法令分析 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應該是下列這一條的未遂犯: 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至於什麼是不能犯呢? 刑法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例如棉花球丟人,並不會成立傷害罪,當然如果棉花球重達十公斤,那就不是不能犯了。 又譬如電影「王牌天神」續集中, 美國國會議員(史提夫卡爾),當他被天神(摩根費里曼)指示建造諾亞方舟防範大洪水時,民眾可以控告他恐嚇嗎? 一般人可能認為根本不可能有洪水,所以也是不能犯。 (當然電影的情節是水庫決堤,發生大洪水) 三、JC鮮師的建議 找一個好律師相當重要。否則,本來無罪的案件,恐怕只能變成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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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