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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 00:30:03瀏覽6880|回應4|推薦23 | |
資料來源:聯合報「順手A東西 學生:還了就沒事」報導 剛滿20歲連姓大學生,在學校A走同學的安全帽,被安全帽的主人張姓同學發現,雙方超速、闖紅燈,進行四公里遠的追逐,後來雖然讓連逃跑,但是張姓同學抄下車牌號碼,向派出所報案。 警方找上不知天高地厚的連姓學生,並起出這頂價值二千元的安全帽。 這名大學生居然不以為意地說:「只不過是頂帽子,還他就是了!」 可憐的老媽向員警和張姓學生跪地求情,張姓學生也不忍心老媽的樣子,同意只要還他安全帽即可。 可是警方還是將連同學移送法辦?這是要稱讚警方鐵面無私?還是毫無人性呢?為什麼老媽已經跪地求饒,居然還這麼忍心。 實際上,不能怪警方。 因為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記者寫成「公訴罪」,這是最常見的錯誤。 所謂非告訴乃論罪,其相對名詞為告訴乃論罪。白話一點,有人提出告訴,執法機關才偵辦,沒人提出告訴,執法機關也就不能偵辦。例如車禍事件,肇事者成立過失致傷罪,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警方也不必主動偵辦。所以,車禍雙方當事人在警察局時,常會聽到警方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如果不提出告訴,只要製作紀錄,並不須要移送檢察官。 竊盜罪是國家社會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即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國家還是得介入偵查,以維護整體社會秩序。因此,本案即使被害人張姓同學原諒了連同學,也沒有什麼撤回告訴的問題。因為,即使張同學不提出告訴,警方知道此一犯罪事實,就應主動加以偵辦。 所以,大賣場被誤認為小偷,非告訴乃論。 楊宗緯變造身分證的年齡欄,非告訴乃論。 性侵害案件,大多為非告訴乃論。(以前是告訴乃論,但被害人多不願提出告訴,導致○○之狼滿街跑,後來改成非告訴乃論。) --------------------------- 本部落格相關文章: ----------------------------------- 筆者去年六月底出版的「法律人的第一本書」,感謝各位讀者的照顧,一直盤據在博客來書店法律類排行榜中, 本月第二版重新上市, 紫色的外皮,輕鬆的遣詞用語,讓您能快速地瞭解基本法律知識,以及法律人的生活與未來,值得與您分享。本書連結《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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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