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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夷打人事件談公眾人物的私領域
2007/08/14 00:09:11瀏覽1632|回應1|推薦14

聯合報的一篇報導「杜明夷傳吃醋打人 陳菊:不寬貸」,讓筆者提起塵封幾天的筆桿。

報導中提到96年8月11日凌晨在台南市某家錢櫃KTV,參加女友范芳佩生日派對,杜明夷疑似因爭風吃醋,推打范芳佩的乾哥、台南一家貿易公司小開歐建毅,鬧到警局。杜明夷強調與歐建毅是「酒後衝突,相互拉扯」,並非他單方面打人,也未扯破歐的衣服,當時他和范女想先離去,但遭歐建毅阻擋,所以才發生衝突。因身分關係,媒體報導誇大,為了不讓問題被模糊及失焦,杜明夷表示願立即辭去專員及兼任董事長秘書職務,並打電話給陳菊,表示歉意。

報導中有引述杜明夷透過市府新聞處發布簡訊內容,略以「...他因身為教育部長之子,私領域屢次被誇大渲染,深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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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簡訊內容,讓筆者思考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與公眾知的權利,該如何取得平衡?假設杜明夷因媒體過度渲染,控告媒體刑法誹謗罪,會成立嗎?

先來看一下誹謗罪的條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果記者確實有聽到爭風吃醋,再加上錄影帶佐證,那應可符合「真實」的要件;因此,本起事件,在於是否屬於公共利益,而可受公共評價?

曾經有知名刑事學者認為只要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就是社會所無法接受而能加以評斷的行為,指摘傳述此種行為,並無觸犯誹謗罪的問題。依據此論點,指摘傳述傷害行為,自然無觸法問題。

然而,通姦罪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指摘傳述此種通姦行為,大多數的法院卻認為無論通姦之當事人是否屬於公眾人物,指摘傳述者將成立誹謗罪。即便指摘傳述者是第五權的新聞媒體,也不得為之。因此,似乎又不是以是否違反刑法規範,作為可否指摘傳述的唯一標準。

筆者深入思考了一下,那杜明夷爭風吃醋,互相鬥毆,為什麼感覺上新聞媒體就有權利報導呢?難道是因為杜明夷是教育部長的兒子,加上其具爭議性的各種「特殊」行為,再加上又具備「高級政府官員」的身分,使得其行為可以被指摘傳述?

這樣子推論好像又不太對!

因為一般人不是教育部長的親戚,也沒有爭議性的特殊行為,更不具有高級政府官員的身分,為什麼一般人打架,還是可以被新聞媒體所報導呢?

所以,筆者認為杜明夷被報導,與其是否為《教育部長兒子+爭議行為+高級政府官員》並無關聯性。還是因為傷害行為屬於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所以得加以報導,即便這是兩個人之間的紛爭,但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任彼此互相傷害的行為,故與公共利益有關係。

談到這裡,讀者會發現一個矛盾點,為什麼前面有關通姦罪,筆者認為有可能成立誹謗罪,這裡有關傷害罪的部份,卻認為不會成立誹謗罪。

這是一個權利衡平的問題,當新聞自由(比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受到更高的保障)以及個人隱私權相衝突時,一般的打架傷害案件,個人隱私權即便被報導,也比較沒有過多的私領域遭入侵;但是,如果是通姦案件遭媒體報導,個人隱私權將被嚴重侵入,而導致相當難堪的窘境。這時候,第五權的媒體就應該加以後退,頂多能以化名等方式加以報導。

再舉一個國家機密的例子,許多新聞記者報導有關國家機密的內容,卻被判處洩漏國防機密的罪名,也是一樣的道理。當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相衝突時,即便報導的內容涉及刑事案件的問題,新聞自由也應該適時地加以退縮。即便是美國,也是同樣的發展,如2003年美國CIA身分洩密事件,時代週刊的Matthew Cooper,及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因洩露CIA情報人員身分,經調查後,Judith Miller 寧願坐牢,也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但後來真的坐牢了,Judith Miller 獲得消息來源的同意,透露其身分而被釋放,。僅以美國總統布希從說的一句話:「若有行政部門的人洩露資訊,我要知道是誰幹的。」( If there's a leak out of my administration, I want to know who it is.)

記者在法庭上可以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嗎?

似乎一般人會認為Of course,實際上並非如此。這必須探討到拒絕證言權,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誰可以在法庭上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條文中沒有記者耶!看來記者的權利還是持續爭取的必要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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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15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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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利),一直是處於動態平衡
2007/08/14 11:27
新聞自由/總統機密特權/集會遊行...諸多觀念,反映了一個時代一群人的價值,它是一直在改變的。
鮮師文中提到的通姦罪是否可以公開報導,其實近年來也有人積極在爭取「通姦除罪化」,一旦它從刑法中移除,照鮮師的講法,也就不能公開報導了。
但話又說回來,如果有高官背著太太帶著女子去汽車旅館,無論是借廁所或談公事,即便通姦除罪化,媒體仍不能報導嗎?人們難道不能質疑這些高官的智商及判斷力嗎?
扯遠了,總之,權利(價值觀)相衝突時,沒有絕對的對錯,我們總要學著自己去爭取,否則空有“民主自由”名號,卻不知使用,也怪不得他人侵犯自己的權利了。

祝鮮師與惡魔和平共處,既能享用美食,又能當68壯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