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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00:09:11瀏覽1632|回應1|推薦14 | |
聯合報的一篇報導「杜明夷傳吃醋打人 陳菊:不寬貸」,讓筆者提起塵封幾天的筆桿。 報導中提到96年8月11日凌晨在台南市某家錢櫃KTV,參加女友范芳佩生日派對,杜明夷疑似因爭風吃醋,推打范芳佩的乾哥、台南一家貿易公司小開歐建毅,鬧到警局。杜明夷強調與歐建毅是「酒後衝突,相互拉扯」,並非他單方面打人,也未扯破歐的衣服,當時他和范女想先離去,但遭歐建毅阻擋,所以才發生衝突。因身分關係,媒體報導誇大,為了不讓問題被模糊及失焦,杜明夷表示願立即辭去專員及兼任董事長秘書職務,並打電話給陳菊,表示歉意。 報導中有引述杜明夷透過市府新聞處發布簡訊內容,略以「...他因身為教育部長之子,私領域屢次被誇大渲染,深感無奈...」。 ---------------------------------- 這一段簡訊內容,讓筆者思考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與公眾知的權利,該如何取得平衡?假設杜明夷因媒體過度渲染,控告媒體刑法誹謗罪,會成立嗎? 先來看一下誹謗罪的條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果記者確實有聽到爭風吃醋,再加上錄影帶佐證,那應可符合「真實」的要件;因此,本起事件,在於是否屬於公共利益,而可受公共評價? 曾經有知名刑事學者認為只要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就是社會所無法接受而能加以評斷的行為,指摘傳述此種行為,並無觸犯誹謗罪的問題。依據此論點,指摘傳述傷害行為,自然無觸法問題。 然而,通姦罪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指摘傳述此種通姦行為,大多數的法院卻認為無論通姦之當事人是否屬於公眾人物,指摘傳述者將成立誹謗罪。即便指摘傳述者是第五權的新聞媒體,也不得為之。因此,似乎又不是以是否違反刑法規範,作為可否指摘傳述的唯一標準。 筆者深入思考了一下,那杜明夷爭風吃醋,互相鬥毆,為什麼感覺上新聞媒體就有權利報導呢?難道是因為杜明夷是教育部長的兒子,加上其具爭議性的各種「特殊」行為,再加上又具備「高級政府官員」的身分,使得其行為可以被指摘傳述? 這樣子推論好像又不太對! 因為一般人不是教育部長的親戚,也沒有爭議性的特殊行為,更不具有高級政府官員的身分,為什麼一般人打架,還是可以被新聞媒體所報導呢? 所以,筆者認為杜明夷被報導,與其是否為《教育部長兒子+爭議行為+高級政府官員》並無關聯性。還是因為傷害行為屬於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所以得加以報導,即便這是兩個人之間的紛爭,但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任彼此互相傷害的行為,故與公共利益有關係。 談到這裡,讀者會發現一個矛盾點,為什麼前面有關通姦罪,筆者認為有可能成立誹謗罪,這裡有關傷害罪的部份,卻認為不會成立誹謗罪。 這是一個權利衡平的問題,當新聞自由(比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受到更高的保障)以及個人隱私權相衝突時,一般的打架傷害案件,個人隱私權即便被報導,也比較沒有過多的私領域遭入侵;但是,如果是通姦案件遭媒體報導,個人隱私權將被嚴重侵入,而導致相當難堪的窘境。這時候,第五權的媒體就應該加以後退,頂多能以化名等方式加以報導。 再舉一個國家機密的例子,許多新聞記者報導有關國家機密的內容,卻被判處洩漏國防機密的罪名,也是一樣的道理。當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相衝突時,即便報導的內容涉及刑事案件的問題,新聞自由也應該適時地加以退縮。即便是美國,也是同樣的發展,如2003年美國CIA身分洩密事件,時代週刊的Matthew Cooper,及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因洩露CIA情報人員身分,經調查後,Judith Miller 寧願坐牢,也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但後來真的坐牢了,Judith Miller 獲得消息來源的同意,透露其身分而被釋放,。僅以美國總統布希從說的一句話:「若有行政部門的人洩露資訊,我要知道是誰幹的。」( If there's a leak out of my administration, I want to know who it is.) 記者在法庭上可以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嗎? 似乎一般人會認為Of course,實際上並非如此。這必須探討到拒絕證言權,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誰可以在法庭上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條文中沒有記者耶!看來記者的權利還是持續爭取的必要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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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