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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1 00:37:22瀏覽2804|回應1|推薦15 | |
聯合報的一則報導「等嘸人驗錯血,兩醫師賠冤死婦」,讓筆者感觸良多。 台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就在筆者家附近,醫療品質近年來雖有改善,然而在地方父老的眼中,仍有極大的成長空間。 一名賴姓婦人因病被送到台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急救,醫院共有下列疏失,:
板橋院區被判賠383萬多元,向李慶緯及蔡安益求償。法院判處台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和醫師李慶緯、汪慶標及蔡安益,要各負四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18年了,為什麼汪「醫師」為什麼沒取得醫師資格,實習醫師算不算醫師?這和李子春還是「試署檢察官」,仍未取得「實任檢察官」的資格,可不可以相比? 好險,不是稱之為「實習檢察官」,否則還真會受人質疑。因此,個人認為以後只要是實習醫生就不能替人看病,否則改名為「試署醫生」,以免還被法院判決稱之為「密醫」。 看到這則報導,真是可怕!以後有事情還是到遠一點的亞東醫院或台大醫院,多花幾分鐘,生命多幾年!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每次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總是宣稱沒有醫療疏失,可是真的沒有嗎?這就像是企業經營,真要挑毛病,不信挑不出來。醫院應該以更虛心的態度,不斷改進醫療流程,一方面提高醫療品質,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 無知的省小錢,只會花大錢。 -------------------------------- 本部落格相關法律文章《請不要對家屬搖頭》 ------------------------------ 想輕鬆認識法律嗎? 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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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