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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5 17:33:04瀏覽1191|回應3|推薦16 | |
拜讀聯合報民意論壇「不搜書包 老師有所為」乙文,該文針對「教育部公布教師輔導管教相關辦法,日後不能再任意搜查學生身體,也不能搜全班書包」的議題,提出其個人的見解,認為「不能茍同因為某些個案而因噎廢食,漠視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有的保障」。 筆者也偏向於這個見解,因為反對本辦法者,通常都認為「學生若藏帶毒品、刀械到校,因為沒有及時的發現、制止,而發生不幸事情時,該怎麼辦?屆時社會大眾怎麼看,家長又會如何指責學校或教師呢?」(引用該論壇意見的內容) 但是,是否為了防止例外的個案,而教師就可以做出危害學生基本人權的行為呢? 個人認為,固然學校為了教育的目的,確實可以有一些不符合現行法律制度,而採行特殊的內部管理措施,例如可以適度的處罰、適度的限制學生的權利、要求學生完成一定的作業等。但是這些要求學生作為或不作為,都應該以教育學生未來能踏入社會,成為一位優秀公民為主要目的,且不能與社會機制相去太遠。 因此,學校的教育機制,也應該與社會的處罰機制類似。 搜索書包,這樣子的行為類似於刑事訴訟法的搜索,在正常的法律機制下,必須具備一定的懷疑為基礎,並通過法官公正第三者的審查後,執法機關始能為之。學校雖然不必經過這麼嚴謹的機制,但是仍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例如有一定的事實,可茲懷疑或證明某位學生或某些特定學生有偷竊或不法的行為,才能夠進行類似司法機關的搜索行為。 換言之,如果加上一些要件,作為師長搜索書包的基本條件,在整個法律體制與教育機制的考量下,應該是值得支持的一種作法,也使得教育制度能更符合法治精神,應該是值得肯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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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