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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國道車禍事件─肇事逃逸者,無罪變有罪
2007/06/21 00:02:58瀏覽2495|回應0|推薦13

相關法律知識:信賴保護原則、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工人陳清紀於96年6月17日晚上,酒後騎機車上國道四號高速公路,再轉往中山高速公路,騎了廿二公里後,在中清交流道附近擦撞中央分隔島。人車倒地後,被不明車輛輾斃,身體被拖行34公尺,案由警方調查。

機車騎士騎上高速公路,對於汽車的正常駕駛本來就有高度風險,如果是「醉上道」,更有著難以估計的潛在性危害。據報導,這位酒醉的機車駕駛,可能是因為碰撞上安全島之後,導致後方汽車閃避不及,進而追撞輾斃。

不幸的事情發生,汽車駕駛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此種「飛來橫禍」,通常不必負擔法律責任。此一原則,已有判例加以肯定。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保護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另外,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規定,機動腳踏車、慢車、部隊行軍或演習等,不得行駛或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因此,機車出現在國道,又酒醉駕車,加上突然撞上護欄後,翻倒在國道路上,應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而免除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責任。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肇事的汽車駕駛人卻因為一時心慌,卻逃離現場,可能觸犯刑法的肇事逃逸罪。這就是所謂的「不逃沒事,逃了一定有法律責任」。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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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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