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情民粹是否可以代替法律進行公審,枉法改變判決結果?
鍾孝宇先生2年前寫過一篇「人民情感與司法獨立」文章談到,195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判定學校不得因為學童之膚色而拒絕入學,此案在當時時空背景下,與多數白人期待與利益嚴重不符,但該判決成功開啟美國民權運動新頁,事後亦證明當時法官判決正確。若當時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心證的基礎是「人民情感」,恐怕「種族平等」實踐在美國人權史上還要更晚出現。日本學者兼子一教授說:「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的使命,乃是作爲避免少數人本該有的自由和權利被多數意思之壓迫而窒息的安全瓣」, 司法為何要獨立?在民主法治尚未健全環境之下,司法權若任由人民操作,容易擴張為一種集體主義,產生多數暴力之後果。
本案(孕母私自出養孩子案)二審以來,養父母方面自感靠法律/證據很難勝訴,遂找聯合報駐新竹在地記者王xx等大幅刊登虛假不實報道,兩輪大轟炸,佔滿半個版面。讓人誤以爲「生父當年不要孩子,養父母白養4年,生父才來找,應判給養父母,生父的情感無需考慮」等。
真實情況完全不是這樣!我從產前產後一直在找,但生母與養父母已達成私自約定,故意不許我接近。出養對我完全沒有任何程序保障。
聯合報忽視我是通過法院才得知出養,且出養半年就進入司法程序,願和解補償養父母撫養費用,更從未罵小孩是「雜種」,「不聞不問,五年後才來找」等,原告不久前被迫就媒體不實報道誤導輿論/公開大批判當事人隱私私德等等提起誹謗告訴。
生父苦苦尋找了5,6年,一直未放棄找到這孩子的要求,這一要囘親子的合理合法要求,卻被聯合報記者和幾個匿名/具名人士進行媒體公審,叫囂應判給養父母。
法官遂不惜侵犯家事事件法67條明定的親子關係確定判決主文,違反經驗法則錯誤認定認領事實,把合法上訴當作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爲迎合民粹判給養父母。以後若有人拐帶這些人子女養幾年,霸佔不還,這些人是否也要忍受「期待」,把親生骨肉貢獻出去?若有人強搶這些人財產怎麽辦?為符合「社會期待」,個人財產要被起閙者分掉?
某些支持養父母,為法官枉法裁判叫好的台灣人。若某天你的親子/財產被他人搶奪,對方又誤導民粹起哄不還,法官跟著民粹起舞不惜枉法裁判,連法律明文都不能保護你,還指望誰能保護你?個人權益因法官偏見說剝奪就剝奪,這是你們自詡的法治社會?
很多人說,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法律所禁止事項也是道德所不允許,但「道德」所不允許的卻未必違法。我與生母合意產子,後取得妻子諒解。世界主要文明國家對所謂「通葌」均除罪化,在台灣,我妻子諒解阻卻違法。婚外生子是否違反傳統觀念,各自解讀。但婚外生子幾千年來不絕,有誰被剝奪父權?更且文明法治國家不能因父母過錯懲罰孩子,製造人倫悲劇。養父母執意霸佔我女兒5年不還,屬一般常人無法忍受。如果法官對婚外生子看不慣,就人爲隔絕父女不許相認,是否符合文明社會人道價值,是否符合比例?殺人放火危害社會者尚且被保有此項權利,何況未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如此殘酷懲罰?
在歐美法治社會,除非證明父母對孩子有傷害,任何個人,政府和法官都不能干預父母監護,更無權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處帶離。孩子是否婚外情生,與監護權無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0年所謂憲法介入家庭的世紀判決JENIFER TROX EL,ET VIR v TOMMIE GRANVILLEE案就是這樣判的。
通過這件事,讓我深深體會到,台灣司法不受法律條文約束,法官根據個人偏見想怎樣判就怎樣判!這是否是法治的,民主的,人權國家(連自己法律都不遵守,親生子女近在眼前,故意阻隔不許相認),這如何自稱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