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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人治的社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2015/04/10 22:29:30 |
法治社會,法律用法應該是一致的,台灣之前大量判例判決,都對認領從寬認定,為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儘快轉換為婚生子女,讓無辜兒童生活在自己的血親身邊。不僅是台灣,世界主要國家也均對認領採取從寬認定。少有台灣高等法院第九庭黃熙嫣這樣為照顧養父母私欲,就曲解法律判決主文,對明確的事証/法律明文/上訴理由等,睜眼說瞎話硬說沒有,讓原告在不自願前提下骨肉分離。這還叫什麽法治國家?又如何説服西方國家“自己是民主法治社會與中國不同”?想來也是苦中帶笑,我算理解共產黨長期宣傳“中華民族(漢人)不適合民主法治”了。 從我個人遭遇看,如果任由法官不受法律條文拘束,對重要事証假裝成沒有,故意枉法裁判,台灣社會絕對不會有什麽公平正義,更無任何法制可言! 是否被中共統一沒差別,甚至還不如,北京法院還會判決瓊瑤勝訴,深圳法院判決長期混跡於大陸的台藝人林xx勝訴等等。 若換個位置,大陸作家來台告台灣導演,大陸人被台人殺,你可能會贏或得到申冤? 再有利的證據和法條,台灣法官也會故意沒看見,判決不引用!律師呢?很多律師根本不是他們自稱的講人權,完全是封建原始社會人治觀念,只知道包庇偏袒自己人,自己人欺騙狀態下收養別人孩子也要贏!外人親生骨肉活活隔絕一輩子! 這哪有什麽普世人權觀念?人道主義?法治公平?接近黑暗封建山寨,也請不要再假裝“民主法治”騙取西方國家同情支持了。 如果本身就是個極不公平的人治社會,而被所謂對岸人治社會統一,這對你又有何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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