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11/17 19:36:53瀏覽250|回應0|推薦3 | |
我不知道你們由於何種原因,由何種“朋友介紹”私自領養了我女兒。對於這幾年養育我一直表示感謝。 事情從開始,我就期望大家和解,孩子教育隨我,法定監護權歸我,親情和成年後天倫之樂歸你們。我作爲父親本無所求,唯一不能容忍的就是這個孩子得不到良好教育,學習錯誤價值觀念,發展方向都出現偏差。 按臺灣的民法,父母有權決定子女接受何種教育,信仰何種宗教。跟著我是英文教育,隨你們是什麽?既沒經過慈善機構,也未經過媒合組織隨即配對。到底你們的私下協議如何達成?只有你們自己知道。按現行兒少法,你的收養行爲本來就不合法,理應撤銷。 我在懷孕期間早就撫養過這個孩子,且歷經生母故意藏匿,威脅,恐嚇,報警誣告我不許靠近等刁難(其證據都在),何來我能找卻不去找?在根本不被告知出養,也無法看到孩子情況的前提下,才被迫給了你們收養的機會。你們明明知道我是無辜冤枉的,怕自己輸掉官司,就找媒體拼命醜化我“婚外情代孕”。意即孩子是這樣來的,你們霸佔就合法了。這樣對嗎? 大人是大人,小孩是小孩,多少私生子,難道不許認自己父親嗎?除非是父親本人不要,否則有幾個故意阻止別人父子團聚的? 我好歹從孩子不滿一嵗就法院提告,你們4年前就得知我來找,出養裁定才半年,孩子才一嵗連人都認不清,談何與你們建立感情?但你們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堅決不出來面對,意圖擺爛拖延,最後靠民粹煽動亂同情,不戰而勝。 我當年在法院苦苦哀求,請法官轉告你們,撫養一年費用有我出(那一年算成2年給)。你們把孩子還給我,簽署協議允許你們每月探視(若經濟條件不允許,我反過來帶去你們家,周末玩幾天,然後我再去把她領回來.......)。 如今拖到孩子5嵗,其中4嵗在司法訴訟中,這是我的錯嗎? 我是守法良民,總不能不由分説沖進你們家把孩子抱出來吧? 但難道因爲我守法,我老實守規矩,我凡事考慮你們感受,尊重你們不會去暴力硬搶,你們就完全不考慮我失去小孩的痛苦感受?你們口口聲聲爲了孩子“最佳利益”。但小孩跟著你們,能教育成什麽樣的人? 又能得到什麽最佳利益?????每天被你們當作道具給媒體拍攝換取同情嗎(違反兒少法69條)? 父母血親本來就是自然形成專屬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你們總說捨不得,那我的親子就捨得嗎? 我就沒有感情嗎?在彼此都捨不得的前提下,本來就該屬於的父母優先,還是本不該屬於的優先? 因爲法官偏袒你們,收養的變親生?天下哪有這樣道理?大家都是地球人,動物也是,動物被剝奪小動物的感受,有一絲同理心的善良人尚能理解。何況大家都是同類? 你們在聯合報公然聲稱,小孩已與你們建立了感情,反倒要我“不要破壞你們的家庭”,問題是,這個現象是你們拒不交還孩子造成(這在美國視爲綁架劫持,美國法官對有此等行爲者,親生父母不許另一方會面者也會被剝奪監護權,何況是你們路人甲?)小孩被你們欺騙隱瞞,至今誤會你們是父母,根本不知道她父親在拼命找她。這是社會要的正義和公平嗎? 這是我造成的嗎?是你們自己一手造成的!這樣欺騙下去,你們良心能安心嗎? 因爲她是婚外生的,因此就不配跟著父親生活,必須交給你們?你們是她什麽人? 就這樣子由於你們的不配合,活活把孩子取得外籍機會給耽誤了,英語國家受教育權沒了,長大後做什麽都不是,跟你們兩位高中學歷,她成年後能做什麽?這是小孩最佳利益? 我傻傻的2年前就買架鋼琴,以爲可以教她了,做夢沒料到你們會煽動媒體影響審判這一手! 最佳利益,有那些七嘴八舌的路人認定就決定一個人一生? 讓小孩活生生與近在咫尺的生父不許會面團聚,不讓我教育她培養她,這對孩子本人是否公平?這就是所謂的最佳利益?正因爲孩子是人不是物,有專署不可替代性,我才如此不捨,如果是物品,我早就不要了。民法上物被轉賣給善意第三人,比如你的汽車,別人趁你不在私下轉賣,你是要不回來的,但可以請求等值賠償金。 但人不是物,每個人都是自己父母,也有自己的子女,這是自然形成血緣關係,根本不是買賣關係!無法用任何其他物品替代,多少錢可以賠償? 那些僞善媚俗的良知泯滅人士,内心很清楚,起哄幫助你們,其實是照顧你們養父母“成年人最佳利益”而己,怕你們失去這孩子捨不得。根本不是考慮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但這樣下去,小孩本人的利益就沒了。 你們明明知道從第一時間我就是要給錢與你們和解,卻隱瞞不說,讓社會大衆誤以爲你們辛苦養了4年,我才來找,事實是這樣嗎?法院當年傳票記錄都在,不承認就可以?摸你們的良心。只考慮自己快樂,絲毫不考慮他人的任何感受。因爲我不會哭,所以就活該被剝奪親權? 這次事件,讓我看清經歷的幾個自私的靈魂。 我為這個孩子捨棄美國5000美元工作回來出庭,這一呆就是3年,如今做點小生意爲生,什麽都沒有了。 第一次答辯時就提供了從 JFK飛來的機票收據。本以爲很快就會領到孩子,但做夢沒想到,孩子近在咫尺,卻永遠不許我相認。 以前在電影情節中看到的父女失散幾十年,真發生在台灣現實生活中, 都21世紀了,在一個自詡“與中國不同的文明高級法治社會”。還有這種公然不承認已確定判決既判力,擅自越權有自己去重申無關係的前案,在認定事實時又故意違反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指鹿爲馬式蠻橫霸道枉法判決。 現在,打著“合法”旗號剝奪他人親生骨肉的悲劇正在上演,一手搶去你孩子堅決隔絕,同時誣衊說你不要。判決的人内心沒有一絲内疚和慚愧,審判過程多次給我設置陷阱,如果是這三位法官或律師的子女,他們又會怎樣想?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