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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21:15:47瀏覽275|回應2|推薦0 | |
我知道大家看到這裡,一定有滿肚子疑惑, 對呀,幹嘛吳永梁判到的逃漏稅,是告魏應充。別人告的假發票,嘿嘿,告的是一個叫陳茂嘉的年輕人?這不全都是頂新公司的逃漏稅或做假發票報假帳嗎?又,不是本來還有十多家共犯,又都辦到哪裡去了,怎麼到頭來,只剩下一家賣餿水油的叫做【華豐行】(買【慈蓮】假發票)呢?以上種種,暫時也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內。 這裡只是跟大家報告我看完吳永梁對魏應充逃漏稅案最新判決的心得感想,蛤?不是說這跟味全案.. 【頂新公司因此65項油品代工向味全公司取得之淨銷售額(含稅)為8億5233萬5979元,扣除頂新公司之銷售成本後,(含稅)毛利為5573萬2513元(詳如附件12.2所示;又除上列4款純油商品外,味全公司再向通路商、消費者銷售取得之銷售金額及毛利,則未據扣得相關資料以資認定)】(咳,法官這一段是不是在說有上市公司在隱匿某些關係人交易的內容啊?) 以及綠委揭發的... 【2013年11月20日 10:40 彭禎伶..食安問題引爆資本市場疑雲,立委吳秉叡今(20)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表示,大統將國外進口的橄欖油,以每公斤100元賣給頂新,頂新又以265元轉售給味全,是否涉及掏空上市公司?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這是涉及「背信罪」,金管會將處理。】 證交法上市公司的加重背信罪有關嗎?這些我也通通不管了,頂新原審的法官愛鋸箭,我們就放下身段陪他玩... (1)證人姚OO證稱:凡是有開立發票,都可以從營業稅資料庫中調取全部憑證;漏報營業收入不必然會 伴隨未列成本費用;所以我們在核定漏稅額時,認定漏報營業收入部分的成本已經列報,所以全額當作漏報所得等語 (2)證人李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分析頂新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存貨金額只有2億多元,金額不大,所以可判斷其取據的憑證都申報為銷貨成本,再加上我們請頂新公司提供漏報成本時,頂新公司也沒有提供相關資料,況且加上漏報營業收入後純益毛利也不是離譜的偏高,因此就將漏報營業收入全部作為漏報收入等語 (3)證人鄭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而頂新公司的期末庫存看起來沒有異常的增加,所以我們判斷它的成本原先都已經申報了,因此漏報營業收入全部都是漏報所得等語 (4)證人馬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頂新公司漏報收入達7億多元,可是帳上存貨只剩下2億多元,表示成本都已經轉進去了;所以我們判斷頂新公司的成本費用原先都已經列報,漏報營業收入全部都是漏報所得等語 (5)證人劉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進項差異分析顯示進項憑證與申報扣抵部分的差異不大,代表頂新公司取得的憑證都已經申報,再加上期末庫存沒有異常的偏高,因此判定成本都已經列報等語 (6)證人王OO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比較100年度與101年度的期末存貨,101年度的期末存貨反而是下降的,依據經驗法則可以判定頂新公司的成本都已經列報,而且頂新公司也沒提出、補充任何成本費用,所以漏報營業收入全部都是漏報所得等語 (7)以上證人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頂新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部分之成本費用之認定方法,均是以:1.頂新公司並未提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核實;2.頂新公司原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會計師已經作過進項差異分析,是頂新公司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已入帳;3.頂新公司之期末庫存並無特別偏高之情形,足見頂新公司並未轉入期末庫存之未列報成本等理由,而判斷頂新公司95至101年各年度原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均已申報全部成本費用,亦即漏報營業收入之相對應成本原已申報,因而認定漏報營業收入均為所得額。可知頂新公司原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會計師簽證查核資料,為本案核課成本有無之重要依據,是以應先釐清會計師簽證查核之實質內容為何。 (魏應充逃漏稅案判決書編輯摘錄,接下來我改成頂新原審法官與我一問一答的辯論型式,也許比較容易閱讀) 法官說: (1)首先,頂新公司並未提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是以本案即落入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所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帳簿文據,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之情形。 我說:咳,這是指正常沒犯罪時的報稅,頂新是逃漏稅的犯罪,這該叫做犯罪所得,人家逃稅的犯罪所得,是全部沒收的唷... 聚合發建設老闆侵占公司資產檢方請法官沒收146億台中市聚合發建設公司老闆陳世坤等人興建「獨秀」等四個建案,涉嫌以侵占公司資產假「合建分售」,並在潤隆購地案浮報交易金額,共侵占公司資產133億9292萬元,逃漏稅12億3061萬餘元 真的可以把犯罪的所得,直接套用成正常商家合法報稅的模式嗎? (2)其次,..亦即被告於隱匿營業收入之同時,也隱匿相對應之成本,否則被告如將所隱匿營業收入之相對應成本予以申報,勢必會因超耗而不被認列。 (奇怪了,新聞說的明明是【魏應充逃稅6千萬 繳328萬可免囚】本案是彰檢偵辦大統油品案時,意外查出大統與之往來的頂新製油公司,涉及故意浮報進貨成本,這在聚合發建設,改稱【浮報交易金額】,涉逃漏稅。為什麼被告於隱匿營業收入之同時,不能【涉及故意浮報進貨成本】,而要照你法官的猜想,沒有浮報進貨成本,還另需隱匿相對應之成本呢?假使真的不用浮報進貨成本,要如何低進假油100,高賣出去300,被綠委與前金管會主委以為有加重背信,好把差額七億存進魏董私人戶頭呢?當大家都不識字,不讀書也不看報嗎?) (3)再者,...漏報營業收入7億餘元之成本,顯然非虛增庫存1億1千多萬元所能涵蓋,虛增庫存亦不能完全對應95至101年度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則中區國稅局所稱頂新公司期末庫存並無特別偏高之情形等語,不足以作為認定頂新公司之成本均已申報之理由。 (又來了,那難道就能變更成頂新公司逃漏稅之成本均未申報之理由嗎?) (4)綜上,稽徵機關所認定頂新公司已將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於過去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併申報之理由,均不能證明頂新公司已將所隱匿營業收入之相對應成本予以申報,其所查得之資料即會計師查核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報告書,反而證明頂新公司原先申報之原料、半成品成本,為其申報營業收入及期末庫存之相對應成本支出,而不能對應到漏報營業收入。 (誰看懂法官在說甚麼呀?) 檢察官又分析頂新公司漏報營業收入之品項...主張頂新公司無漏報成本之可能。惟會計師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時,並非僅驗證憑證有無列報,更是...則檢察官前揭理由忽略會計師查核時對於產品及投入成本「數量」平衡之驗證,尚難採認。 (還來呀?再問一次,誰看懂法官說甚麼嗎?) 另檢察官雖又主張頂新公司以製作假帳之方式漏報營業收入,甚至調節成本,則卷附單位成本表、明細表、耗用表等表帳既為虛假,自然沒有參考價值等語。然查本案頂新公司漏報營業收入,固然同時漏報成本, (瞧,這裡已經偷換概念,把法官自己的推論變更成底下更遠推論所依據的事實了。) 惟其原先所申報之資料,亦反應了其申報所得之相對應成本數據。易言之,頂新公司財務報表雖有不實內容,但此係針對漏報營業收入及相對應成本為不實記載;反之,原先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相對應成本,業經會計師簽證查核,而認為原先申報之營業收入及成本相符且合理,亦即申報成本與收入於「數量」及「價格」經核一致。自不能認為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為原先申報之成本 (誰要這樣認為啊?) 否則即與會計師對於「數量」及「價格」之檢驗結果不符。從而,檢察官前揭論據推斷,均不足認定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然申報。 (欸~) 至於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提出106年度蒞字第238號論告書...帳載成本無從對應到漏報營業收入,則檢察官上開論據仍不足證明頂新公司漏報營業收入之相對應成本已有申報。從而,頂新公司原先申報所得...而非本案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所對應之成本。易言之,本案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未見有何查得成本費用相關資料,自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編輯判決書到此) 鄉親啊,法官這裡幫頂新飾詞減少數億逃漏稅金的方式,有沒有很眼熟,很像北市府的同婚釋憲瞎理【以「生育」反同 北市府:沒打算生、領的怎解釋?】,我已經從北市府這套邏輯推衍出以「生育」反【孌童】,以「生育」反【人妖】及以「生育」反【人獸】,還有很多在排隊的... 就是法官用盡各種否證證法,誤把某人無法證明有,顛倒成某人即可證明無,說是檢方跟國稅局優秀查稅員們無法證明頂新有把逃漏稅的成本申報,證明頂新的逃漏稅沒申報到成本,邏輯荒腔走版,匪夷所思到一個極致,甚至還用給正當合法商家報稅的方式(同業利潤率),來推算七億多存在魏應充戶頭的犯罪所得,該認列多少成本,這些錢都扎扎實實的賺起來,存進魏應充戶頭了,敢問大家,還要扣除甚麼成本?還要靠認列同業利潤率喔?干係賣假橄欖油與餿水油被關到長蝨子的一群垃圾同業..那個暴利到不敢報稅的利潤率? 而這個案子多花一年來判的,從判決書一點都看不出來這一年有多了哪些新事實新證據,只有多個母案高振利只逃四千多萬稅,卻要關足兩年多的新判例。而魏應充被判從逃稅兩億多,降為六千多萬,好與高振利相比的判三年,卻通通可以易科罰金...我想,法官花偌大心血,只為了在逃稅金額上大筆一揮,從上億改到幾千萬,以免這下判個三年還可罰金,又再引起另一場滅頂行動,也真是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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