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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11:52:38瀏覽1829|回應8|推薦7 | |
剛看新聞,個資法上路。很久以前,2010年4月28日,我曾寫了一篇:
個資法保護了誰?這個"誰",雖然隔了兩年半,OO你個XX,還是被我鐵口直斷,一語成讖的早就揭破了.. 立法院火速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臉書、部落格條款」放寬,但民代爆料,仍需告知當事人且經同意才能蒐集或處理。』 (重貼到此) 轉貼一則新聞,個資法上路 起訴書一堆○○變天書 新竹地檢署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將提供給媒體的起訴書被告的姓名、地址、年齡、身分證等都以圈圈代替,一行廿六個字有十五個圈有民眾認為,此舉過度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說,「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這點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似有衝突,「好像兩個法在打架」。 邱忠義認為,民眾有知的權利,媒體報導起訴、判決結果,可達到預防犯罪及教育意義,符合公共利益;且個資法第九條允許大眾傳播業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可「適當引用」當事人資料。 新竹地檢署過去都會將起訴書完整提供記者參閱,近日換成公告,上頭只有案由、移送機關、被告姓名等資訊,記者如果想要更多資料,須填寫申請表,向紀錄科調書類。 地檢署日前起訴一起殺人案,提供的資料,犯罪事實第一行寫著:「○○○與○○○係鄰居,兩人均居住在○○○○○○○○○」,一行廿六字有十五個圈。 「這樣誰看得懂?」有人笑稱檢方把起訴書變成「天書」,也有質疑,檢方因應個資法的作法「過當」,影響民眾知的權利,間接保護作奸犯科者。 新竹地檢署發言人陳佳秀表示,法務部上周召集各地檢署發言人開會,討論個資法問題,規定媒體只能看公告,登記後由紀錄科調書類,媒體拿到的起訴書,是經隱匿姓名、職業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的內容。 陳佳秀說,以往曾有當事人抱怨,「記者怎麼找得到我家?」質疑檢方洩露個資。隱匿只限提供媒體「公開」的起訴書,當事人收到的起訴書內容不受影響「是完整版」。她認為,民眾對個資保護的意識提高,個資處理須更慎重。 (轉貼到此) 俗話說,笨死的沒藥醫,這個新聞都講得那麼清楚了,竟還有人會誤以為個資法是在保護作奸犯科者,這麼說好了,把起訴書變成天書,那是在保護啥? 對了,是在保護起訴書。 有人問:「那為什麼要保護起訴書呢?」 欸,保護起訴書是"表",要保護的那個誰,才是"裡",保護起訴書如果是"名",受到保護的誰才是"實"。好比說,我們抓到了林益世貪污,把起訴書裡的林益世寫成林O世,能保護林益世嗎?或者說,裏頭若是提到了X先生,改成 O先生, 大家就會忘了副總統,前行政院長是OO,還是XX嗎? 所以真正要保護的,是寫起訴書的人啦。大家只要想想,如果林益世貪污,然後起訴書寫「林O世沒貪汙,跟馬O九一樣,是大水塘理論,西里呼魯,OO又XX」,好把案子吃掉,那麼這麼一本無字天書般的起訴書,要看懂這個OO,是不是那個XX,都要死掉好多腦細胞,您要上哪兒找寫起訴書,把案子吃掉者的麻煩啊? 從此之後,諸法皆空,馬總統貪腐政權,貪官汙吏,國蠹米蟲,在個資法保護起訴書,起訴書保護寫起訴書的檢察官,檢察官再保護回林O世,X先生,O總統X英九的交叉火網,箍成鐵桶似,拒馬加上鐵絲網的衛戍下,自由自在,宛若住在天堂,再怎麼搞婚外情,女學生或是上情趣旅館,到薇閣爽一下,也通通不用在怕了。 呀,有個資法,真好..還有,台灣老百姓,休息時間到,請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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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