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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農舍與大水庫
2011/10/06 01:38:01瀏覽1996|回應17|推薦4

『馬總統坦言「六三三」中的失業率降至3%未達成,外界質疑他並未依約捐出一半薪水。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今天表示,馬總統就任公職至今,個人捐款總額已經超過7243萬元,捐款對象也超過200個團體,馬總統強調,公益捐款是個人長期的習慣,未來也將持續下去。

范姜泰基表示,馬總統自97年5月就任以來,個人捐款金額為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自擔任公職以來,馬總統捐款總金額超過7243萬元。

至於捐款的對象則超過200個社福、公益團體,包括定期與不定期捐贈。范姜泰基轉述表示,馬總統認為捐款是做善事,幫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對象,這是身為台灣人在個人能力範圍內應該做的事情,未來也將持續下去、不會改變。』

馬總統月薪約五十萬,捐出一半薪等於平均每月要捐差不多二十五萬,不是平均捐五萬塊。

 網路上,流傳一則孔子的軼事,孔子受困於陳蔡,肚子餓了沒飯吃,叫子路去奢點米來煮飯,子路於是跟一老農借米。

要借可以,先考你識不識這個字」說完,寫了一個「真」字。

子路說:「呵,這太容易,是個『真』字」。不對!不對!一定不是孔子學生,來騙米的,說完就把子路轟了出來。

子路回去跟孔子報告,孔子說:欸,傻徒弟,飯都吃不上,還那麼認『真』幹嘛?

準此,我們先來複習一趟大水庫理論,這個理論是馬總統在貪污特別費時,由烏龍轉桌大律師與馬總統眾志成城,協力發明的,已儼然成為台灣可以申遺的國寶類發明,衍伸出來的各類大水庫理論繁多,日前我在蘇嘉全的農舍問題,於蘇農舍合法?曹啟鴻你是瞎了眼嗎?的留言區,信手拈來就能發明一個,叫做『大農舍理論』,

大農舍理論,就是只要被人踢爆是假農舍,事後補植農作數量大於等於原本應植數量之謂。

一語成讖,請看:

【華視新聞 ╱ 報導】2011.10.05 04:42pm『蘇嘉全的豪華農舍問題持續發燒,農委會質疑蘇嘉全在家裡只有種一些造景盆栽,不符合農地使用。華視新聞上午在管理員帶領之下,獨家進入農舍的庭院,我們發現,本來空蕩的庭院,現在突然多了五六十棵的金桔,葡萄幼苗果樹盆栽,還有門口本來鋪好的柏油馬路,也在一夜之間,翻成了泥土路。』

補充一下,原本的馬總統的特別費大水庫理論,一般人以為是只要捐出或花用的部分,大於等於被認為是貪污的部分,這就是大水庫,欸,真正的關鍵,乃在於兩個字『事後』,沒錯,這就好比事後丸,後悔藥一樣。

言歸正傳,在太容易的事 馬總統不幹裡,馬總統說,

馬英九:用捐款解除政治責任太容易馬英九總統上午在黃金十年記者會,被問到了633競選政見的目標未做到,是否要捐出薪水一半,他說,如果政策沒有做到,用捐款可以解除責任,未免太容易了,最重要的是去想辦法實踐,將它做到,才是負責的國家元首該做的。

真是巧言令色啊,於是,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趕快幫吃後悔藥,事後丸一般

『范姜泰基表示,馬總統自97年5月就任以來,個人捐款金額為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自擔任公職以來,馬總統捐款總金額超過7243萬元。馬總統認為捐款是做善事,幫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對象,這是身為台灣人在個人能力範圍內應該做的事情,未來也將持續下去、不會改變。』

馬總統自擔任公職以來,捐款總金額超過7243萬元。其中,有好大好大一項,是馬總統為貪污特別費被踢爆,忙吃事後丸,所吐出來的捐款,噗!好吧,馬總統把他的捐款,形容成是他的一種習慣,

咱們跟他認真幹嘛?

我們就不看他過去到底是怎麼捐的,那樣太傷神了,就看『馬總統自97年5月就任以來,個人捐款金額為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這句就好,想想,馬總統日理萬機,竟然能把捐款數字,記到..啥,204萬478元,這到底是怎麼捐的呀?

本來呢,依照承諾,馬總統哈佛法學博士畢業,應該不會不懂,承諾就是承諾,自己說633做不到,就要捐薪一半,這個承諾就應該履行,馬總統月薪近五十萬,半薪要二十五萬,這一會子,用平均五萬塊就想準過,子曰: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

信者,人言也。馬總統把自己的話,表演吞劍,吞回自己的肚子,就好比用嘴放屁,這裡不是指真的屁,因為那個真屁,是要從屁股出來,馬總統這個是假屁,從嘴巴來,

有人說:「版主說馬總統說的話是放屁,那是指控馬總統在說謊囉?」馬總統用嘴放屁,不一定是說謊,這樣說好了,馬總統放屁,就是對自己說的話不認真,那是一種輕忽,無所謂,屌兒郎當的態度,

當時只是想反正是選舉,說什麼都行,沒有特別注意。

簡言之,就是如果說的話,可以騙得選票,贏得選舉,那就隨口說說,你要他說真,他也能說,要他說假的,那更是駕輕就熟,習慣得不得了。

要跟他認真,那你就輸了。

依照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這馬總統個人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的捐款,應該不是出自馬總統三年一億,每天十萬的國務機要費,

馬國務費3年9800萬 花剩2萬多總統馬英九主政三年多,被視為總統「私房錢」的國務機要費預算執行率連續三年均超過九成九,高居總統府各科目預算執行率之冠;依官方決算報告統計顯示,從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度,國務機要費的預算執行「成效」高的驚人,近億元的國務機要費,三年下來賸餘不到三萬元。』

關於這段新聞,范姜泰基也有解釋,

『民進黨籍立委批評馬總統國務機要費執行率一事,范姜泰基中午表示,從民國97年5月20日至民國99年底,馬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執行數為新台幣8600餘萬元,其中有近4500萬元用於獎助弱勢、藝文人士,以及捐助社福機構、公益、體育活動等,比例為52.29%;此外,犒賞、訪視行程支出、致賀慰問禮品等公務支出,占支出比例46.62%,其餘1.09%則是婚喪喜慶的公務支出。』


那麼,這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的捐款,應該真是出自馬總統個人的荷包,不管是每個月近五十萬的薪水或過去幹一輩子公務員,累積的上億資產,嗯,那甚麼是馬總統個人捐款的習慣呢,

『總統馬英九昨天到嘉義市拜訪嘉邑行善團,稱許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不過有行善團義工透露,馬英九一再肯定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但從未捐款,直到昨天,才以其全家五個人之名捐出五百元。

馬總統,您真正的習慣,應該是從未捐款,直到明年要選舉了,「怎麼辦,我過去都沒捐,這應該要捐多少呢」『總統,我們只在乎您的誠意,您人來就好,捐款嗎?就按照您的習慣好了。』

這才趕忙從褲腰帶裡掏出一張..啥,五百塊?我的老天爺,虧您還能鄭而重之

這是我們全家五個人的名字,一人一百,總共捐出的五百元。

啊,扯遠了,或許你只是很單純,別的地方,您都卯勁的捐,一個月捐四萬九千五百元,加上國務機要費的五十二趴,一天就捐個五萬,可是,這個嘉邑行善團..哼!甚麼台灣的核心價值?「啊,總統,要選舉了,多少捐一點..

這裡真正要佩服的,還是馬總統您,果真是行家出手,大水庫理論運用的爐火純青,不但在您貪污特別費,一貪八年(按:這裡版主偷個小懶,不計入馬總統的法務部長時期特別費的部分),可以用大水庫,事後的概念,

事前支用,與事後捐款恆大於等於特別費收入,謂之特別費貪污大水庫。

超完美轉化成您的633跳票捐半薪承諾,

過去所有的捐款,
自馬總統擔任公職以來,捐款總金額超過7243萬元。遠大於馬總統自97年5月就任以來,每個月五十萬薪水之一半,嗯,我來算算,7+12+12+10=41個月,乘以二十五萬,小計為1025萬

看到沒,7243萬元遠大於1025萬元,馬總統於事前,老早就先預為履行承諾,把633票的半薪先捐了六七倍不止。不單是633跳票的半薪,未來所有馬總統的各種跳票,黃金十年,百年公義,哪怕是再承諾未來捐個半薪,乾脆把薪水全捐出去,也遠遠足夠..

說回孔子好了,一夥子師生正忙著餓肚子,子夏以為他懂了,自告奮用跑去借米,老農又寫了個『真』字,子夏說:「哈,我認得,這是『假』」老農說:「哪來的笨蛋,滾」子夏很受傷,回去報告孔子,孔子說:

噗!傻孩子,做人,可別學馬總統這般不認『真』呀!


嘆曰:

事前已捐過,準做大水庫,馬氏賴皮術,孔子也抓狂。

馬總統的捐款大水庫,真是叫人嘆為觀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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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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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例的不是比例原則,而是不對稱外加主觀意識認定.
2011/10/08 15:50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警政法令參考案例
一、「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而言,故又有稱「禁止過度原則」。
二、比例原則內涵上包括三部份:
1.適合性原則---自目的取向判斷能否達到一定之目的。
2.必要性原則---此指自法律效果而言,需判斷該行為是否為數種能達到同一目的行為間,對人民所造成損害罪小者,故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自價值衡量角度而言,考量人民因所受損害私益與所達成之公益間,手段與目的價值需成比例。
三、警察執行公權力,以積極、干預性質者較多,由於往往事涉人民權益,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權衡。﹝有關比例原則適用之條款,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集會遊行法第2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2項、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

1.法官判張宏年無罪,跟周占春判陳水扁無罪,有同工異曲的情形,我都不認同.第一.張宏年不是官員,當然對電玩案無職權直接干涉的能力,但是絕對有可"藉勢藉端"扭曲承辦官員的職權展現,這是檢察官偵辦方向錯誤,起訴罪名引用法條偏差,而法官也不願本於職權,要求檢方重新偵辦變更起訴罪名.這檢察官及法官是否有政治顧慮就令人匪宜所思了.

2.陳水扁確實是文武百官之首,雖然不直接或間接過問一切行政事務,但是"上面打哈欠底刮颱風",更是可"藉勢藉端"扭曲承辦官員的職權展現",而且連暗示都不用,只要說話語調高低,或眉毛一挑就可以了.哪裡可以因為沒有在憲法條例職權中,就罔顧證詞判定其言行不影響弊案"所以無罪".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8 16:34 回覆:
這段文字在法官下完結論,判決書字數過少時,拿出來抄很有用。

比例原則還是史記張釋之執法講的好,嚇到馬兒罰金,嚇到馬兒摔死皇上,才是死刑,這就是比例原則。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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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
2011/10/08 15:42
無罪推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原則,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8 16:31 回覆:
這是場面話,瞧,

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收賄並為電玩業者關說,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張宏年無罪定讞。法院認為,發放電玩執照非張宏年執掌的職務,且該電玩業者取得執照,是經過台中市府實質審查程序,就算張宏年拿了業者的金錢而關說,只是道德上「固足非議」,並未違法。

翻成白話,就算鐵證如山,只是『固足非議』,並未違法。

有個老師教了三個學生,要出師當律師,老師臨別考試,拿隻黑筆在紙上塗色,甲生,我問你,這是甚麼色?

黑色。

老師嘆了口氣,乙生,你說,這是甚麼色?

白色。

老師又搖起了頭,丙生,你說說?

別說了,老師,您想要它是甚麼顏色。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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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常識,就法論法,就理論理.常識只適用於未審先判.
2011/10/07 20:43

要把比例原則無罪推定丟掉了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8 08:51 回覆:
比例原則是這樣,婦人摘路邊的花,竊佔國產,上手銬依竊盜罪論處。馬總統市長特別費貪一次,算一次帳,連貪八年,不用算帳。再往前法務部長,除罪,無帳。

無罪推定,法官說你有犯意,你就是貪污,說你不是故意,你就清廉。法官判張宏年,因為很難說沒故意,就說成,固足非議,

但並未違法!

拿被蘇家封路的老農來說,袋地法律實務都需留路的,一審判要拆門,蘇家就把地賣了,二審判老農輸。

乖乖,買地的友人,這地有官司啊,這樣你也敢買,是篤定會打贏嗎?

這就是馬總統完全執政三年半,不斷加薪之下,全民改革的司法!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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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認定法官跟我就是被騙那也你是的自由,不過請你找出騙法官跟我的證據.
2011/10/07 12:43

當初我就問一位深綠家庭的專業記帳士,有關余文把發票化零為整的事,他就告訴我1.實務上余文的作法是財務人員很普遍的現象.2.馬英九不可能會有閒工夫或心情去查核余文發票的處理狀況.這深綠家庭真的是綠鐵杆的,記帳士的老爸對陳水扁的案子甚至說:作到一位皇帝,拿一些來花一花也不算什麼.我回答大家是選他做總統不是做皇帝.....,老人家才無言以對.而我另外問的綠官員也認為陳水扁真的有貪污.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7 19:45 回覆:
不就是那句「無故意不法」嗎?

欸,就算大羅金仙,再把馬總統剖開,也看不出馬總統是故意還是無故意啊!我以為這是常識(^^)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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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跟"不知道"差很多,就像"得以"跟"應以"是差很多.
2011/10/06 23:54

1.馬英九是誤認為花自己的錢而非不知道.這種陰錯陽差的情況確實難免發生,如果是有許多案例發生,那就是有故意的嫌疑.個人生涯印象中也似乎有類似此種狀況,表錯情會錯意,而收錯錢繳錯費.

2.這事應分成兩部分.第一.主管及審計官員認為可以用公費,是在辦活動的需求上,基於分層負責及行政裁量權責,此並無不法.但是活動結束後,以公費支出取得的物品,仍應歸屬於政府,若要交由私人使用,則應以處分財產方式處理.第二.馬英九的認知,起初即以私人取得之物品配合政府活動,所以自始自終均認為應由其自行付費,只因陰錯陽差,一開始就誤認為由周美青在處理費用.所以承審法官在心證上認定為無"故意不法",接受補正及補繳費用的作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7 08:48 回覆:
這些都是事後的概念,大水庫一般的解釋,古代法官哪有那麼笨的,電視劇大秦帝國,商鞅要執行死刑了..

秦孝公曰:「不能變了!」
衛 鞅曰:「法立如山。
秦孝公曰:「不能緩?」
衛 鞅曰:「法貴時效。
秦孝公曰:「不能減?」
衛 鞅曰:「減刑潰法
秦孝公曰:「不能特赦!」
衛 鞅曰:「法外無恩。
秦孝公曰:「破罐子一錘砸爛!」

馬總統哈佛法學畢業,自我要求極嚴,可說到有潔癖的地步,你看他多討厭有興票案的宋楚瑜,只跟像他一樣清廉的人一道,好比金溥聰,就知道了,這種人,哪有可能不知道自己花用的銀錢,是從哪兒來,從誰的口袋來,

『總統馬英九昨天到嘉義市拜訪嘉邑行善團,稱許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不過有行善團義工透露,馬英九一再肯定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但從未捐款,直到昨天,才以其全家五個人之名捐出五百元。

像這,就真確是從馬英九自己的口袋來,馬總統把任何捐款都記到小數為止,
個人捐款金額為204萬478元,平均每月超過5萬元;自擔任公職以來,馬總統捐款總金額超過7243萬元。

噗,這時您還相信他不知道,不是故意?那只能騙騙法官,或者是跟法官一同騙一騙您啦。(^^)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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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列出的文:1.我不認為馬英九是故意公費私用2.主管官員自行以公費報銷,並經審計單位認可,即於法許可.
2011/10/06 22:18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質疑馬英九用特支費支付馬小九醫藥費。馬英九表示,認養馬小九七年已花費十八萬元,都是自己支付,如果當時辦公室有詢問他,他就不會用特支費去付。

馬英九表示,他在八十八年農委會與市政府合辦宣導認養流浪狗的活動上認養了馬小九,認養後建設局認為流浪狗病蟲多,所以就帶到動檢所進行治療驅蟲,
沒想到一待就是一個月,一個月後太太周美青到動檢所領回時,以為他已經付費,結果動檢所把帳單送到他的辦公室,當時辦公室詢問主計處,是否可以特支費核
銷,主計處認為此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活動之用,所以認為可以。

馬英九表示,七年來他一直以為是太太付的,現在才知道是用特支費支出,雖然主計處認為合法,但他認為在馬小九送到動檢所前他就已經簽字認養,屬於家裡的一份子,應該自己支付,所以已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成自付,據新聞處長羅智成指出,馬已將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繳回市庫。

主計處長石素梅昨天則表示,這筆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當初被視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支出,不可能把馬小九支付費用充做「禮品」項目,且已經審計部審核通過,並未違法。』


出處: 大農舍與大水庫 - 天地有政氣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jun5238/5706324#ixzz1a0kMlhK9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6 22:55 回覆:
這是馬總統不沾鍋發作,好比特別費發票,丟給余文他就不管了,養了小狗,錢怎麼花的也都不知道,我的老天爺,這不像男版的小龍女嗎?

換做是你,你會這樣,不知道誰付錢,你敢用嗎?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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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厲害!!連馬小九這種情也要算馬英九的責任.
2011/10/06 21:46
有洞鑽洞,沒洞挖洞,挖不了洞,虛擬有洞.
有關係套關係,沒關係建立關係,建立不了關係,虛擬有關係.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6 21:56 回覆:
馬總統長期公私不分,那是他一路走來的習慣,隨便找個拗特別費因公養狗的例子,很奇怪嗎?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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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 那例子才不是重點
2011/10/06 17:13
證據我的好多文章都不斷的有提,不過您既然特別要看,就再提給你看一趟,隨便檢個例子,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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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舉例就 low 掉了, 因為法院跟審計部都很明白的說 1. 馬英九沒有貪污; 2. 馬小九是配合政府政策. 所以一直舉被踢爆的東西真得不符樓主讀經讀到比肩孔孟的程度.

樓主只要說: "我說馬英九貪污就是貪污, 任何說他沒貪污的證據只要我不承認就通通不算數", 大家評評理, 樓主讀經都讀到比肩孔孟了, 誰敢說樓主死鴨子嘴硬? 當然不敢啊~ XD 而且不要忘了, 樓主的理念是就馬英九事論事, 這可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呢~ XD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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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合賣台的橋段~ XD
2011/10/06 17:06
因為安祿山是胡人, 馬英九是中國人, 所以安祿山揉楊貴妃的奶, 讓馬英九污了特支費以賣台, 樓主果然是唸經的, 東拉西扯還真的扯得上馬英九, 真是就馬英九事論事啊~ XD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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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馬總統把首長特別費私用的證據來吧!!
2011/10/06 12:37

三級的法官都認定首長特別費須因公支出此已毋庸置疑.你就拿出馬總統把首長特別費私用的證據來吧!!例如繳自己及眷屬的健保費違規罰單......等等,立馬紅衫軍就會出動為你撐腰再控告馬英九.

jun5238(jun5238) 於 2011-10-06 16:40 回覆:
證據我的好多文章都不斷的有提,不過您既然特別要看,就再提給你看一趟,隨便檢個例子,好比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質疑馬英九用特支費支付馬小九醫藥費。馬英九表示,認養馬小九七年已花費十八萬元,都是自己支付,如果當時辦公室有詢問他,他就不會用特支費去付。

馬英九表示,他在八十八年農委會與市政府合辦宣導認養流浪狗的活動上認養了馬小九,認養後建設局認為流浪狗病蟲多,所以就帶到動檢所進行治療驅蟲, 沒想到一待就是一個月,一個月後太太周美青到動檢所領回時,以為他已經付費,結果動檢所把帳單送到他的辦公室,當時辦公室詢問主計處,是否可以特支費核 銷,主計處認為此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活動之用,所以認為可以。

馬英九表示,七年來他一直以為是太太付的,現在才知道是用特支費支出,雖然主計處認為合法,但他認為在馬小九送到動檢所前他就已經簽字認養,屬於家裡的一份子,應該自己支付,所以已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成自付,據新聞處長羅智成指出,馬已將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繳回市庫。

主計處長石素梅昨天則表示,這筆九千九百元的費用當初被視為推動認養流浪狗的公務支出,不可能把馬小九支付費用充做「禮品」項目,且已經審計部審核通過,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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