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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13:10:11瀏覽447|回應1|推薦0 | |
(上接 【王定宇為何勝?周玉蔻為何敗(上)】)在上篇結尾時我提到, 那麼周玉蔻怎麼還會吞敗,審判長判她要賠償郭董200萬名譽損失,並登好幾個大報來道歉呢? 相信大家一定覺得好奇,這個原因我不是講之再三,說到過頭了嗎?答案竟然是審判長好像最佳代打,裁判兼教練(指改道歉文五個字),甚至兼球員,讓本來打到場外的球,變身成全壘打,本來..周玉蔻待證事項,只要把柯文哲找來證明是他告訴周玉蔻就行了的。被審判長改為要周玉蔻去查證 郭台銘就是三億男(捐錢給連勝文三億) 審判長怕大家不知道這是個事實陳述,而且可以查證,還親身示範一種聽說的本領,別人聽說的可不行,一定要審判長親自去聽,先聽柯文哲說,再聽柯建銘說,又聽郭台銘說,阿哈,果然證明了郭台銘不是三億男, 於是周玉蔻說郭台銘就是三億男,卻只查證柯文哲,是未經「相當」查證,審判長還說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對於這個偷換概念,我舉過很多例子,像是馬英九聽王曉波造謠慰安婦有自願,就脫口說「說慰安婦是自願,死也不信」,馬所陳述的事實是「(王曉波)說慰安婦是自願」,可不是馬自己說慰安婦是自願,大家千萬別搞擰了,真叫馬找出一個慰安婦是自願,他上哪兒找去?這裡還可換成王定宇的例子,假如審判長把王定宇當成一個弱女子,好比那個哭哭啼啼的周玉蔻好了,審判長判王定宇敗訴,因為王定宇說紅衫軍是詐騙集團,信不信,王定宇回頭把審判長告死都會喔 你踏馬的白癡,老子說的是「募款方式是詐騙集團」啦。 還有一個例子,主要是給自己做個提醒,這裡也有個審判長,有名有姓的叫做吳永梁,他辦頂新餿水油案,一開始就忙不抑的把整個案子的概念全換掉了, 吳永梁將全案定調指出:「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的行為」,並強調頂新油案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等廢棄油脂相關情節、事證,合議庭不會隨之起舞;媒體應本於事實、良知公正報導,法官亦會根據法律原則,憑藉既有證據做出判決。 這就好比有個放高利貸的色狼,要抓欠錢的家庭少女去抵債,少女抵死不從,色狼說,那好,給妳一個對賭的機會,說他從地上撿起一顆黑與一顆白石,分置左右手,只要他猜出哪一隻手放的是白石,就放過她,但是眼尖的少女卻發現色狼一開始撿的兩顆都是黑石... 我們知道,如果周玉寇是在陳述事實【有消息來源說三億男就是你(郭董)】,應可套用她【是對公眾事物做事實陳述,能舉證為真,或有證據使其信為真者,一樣不罰】。這裡被審判長換過石子,指周陳述的事實是,欸,這要換作王定宇的審判長或李敖的審判長,他們敢嗎? 三億男就是郭台銘 眼看就要掰掰了。但是鄉親啊,這裡我能證得,就算被審判長這樣搞,依據維基百科對於【真實惡意】的解釋是: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 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 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也就是說只要周玉蔻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問過柯文哲後也使其確信,沒有重大過失與輕率,像是問過阿貓阿狗也當成鐵證的那樣,即便其所陳述的內容,事後被審判長又多聽了一個是涉司法關說的柯建銘說,一個是罵過國家立委禽獸不如的郭台銘說,當成鐵證的三億男不是郭台銘。使其陳述與事實不符,哈,也全部都該排除刑法310條的處罰之外。 從這裡,我們反過頭看看,把周玉蔻當成原告,審判長當成被告,當審判長明知周玉蔻【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沒誹謗,卻故意捏造虛偽事實【周說三億男就是郭台銘】,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的把郭董呈堂,作為當周玉蔻敗訴時登報的代擬道歉稿,中間這幾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致郭董這篇道歉稿所陳述與事實不符 「未經查證」與「未經相當查證」的事實不符,「全非事實」與「與事實不符」當然更是與事實不符。 此時我們才可以說審判長對周玉蔻敗訴所發表的這番判決理由評論,記者報導說: 但這其實與原先郭台銘提報所擬好的內容不全相同,審判長解釋,周玉蔻指稱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是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明知柯P講的並非事實,卻故意據此侵害郭的名譽。審判長說,周玉蔻雖然不是故意講述不實的事情,但郭台銘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是出自「真實惡意原則」。回到前頭那個少女的故事,此時少女眼看不保,將被色狼吞噬,電光火石之間,靈光乍現,在即將舉證自己所猜的那隻髒手,手裡拿的是顆白石,伸出手掌要接住色狼放下的石子時,突然一個踉蹌,像是某孩童撞破達文西展名畫的那個模樣,把石子掉了。 哇哩糟糕咧...少女說,這下子怎麼辦?還好叔叔你另一隻手還有一顆石子,你把它打開來,只要石子是白的,我立刻跟你走。一翻兩瞪眼,毫無懸念! 是的,當周玉蔻因為這種疑涉詐賭打假球式的偷換概念,使其從待證並已證事項的白石【有消息來源說三億男就是你】換成【郭台銘就是三億男】這顆黑石,使其明明就跟王定宇一樣,都是在評論公眾之事,並受憲法與釋憲文509條所保障,只要不是出自真實惡意即免罰,偏偏審判長就能證明周玉蔻是出自真實惡意,好像把【郭台銘就是三億男】故意問成【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使其吞敗。這個時候,周玉蔻年紀也老大不小了,不會連個少女的智慧都沒有吧,這時周玉蔻只要撒嬌一下,說自己的石子掉了,叫審判長打開手掌,看看裡頭放的是甚麼..喔,就是叫做舉證責任反轉,請審判長舉證周玉蔻甚麼時候說過她不是聽來,而是真的.. 三億男就是郭台銘。 (別,別再像個笨蛋真跑去證明三億男不是郭台銘,沒人叫你證明這個啦,會笑死人的) 就是這麼簡單,周玉蔻要勝訴,真的只要有少女的智慧就行了。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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