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馬司法判周玉蔻誹謗,有無偽證、誣告及誹謗罪嫌?
2015/08/23 08:25:52瀏覽792|回應13|推薦0

本來只想【三論周玉蔻敗訴:從郭台銘擬好的道歉文談起】的..

周玉蔻的道歉聲明 郭台銘早擬好了
台北地院今天針對3億男風波,判決媒體人周玉蔻應賠償鴻海董事長郭台銘200萬元,並且要在《蘋果》等7報頭版登半版廣告1天,同時也要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24小時,至於蔻蔻姊的道歉聲明要寫些什麼?郭台銘早就幫她擬好了。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所以我們知道郭台銘是要周玉蔻為以下這番言論賠償200萬並道歉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根據刑法誹謗罪定義,別再扯這裡是民法了,民法與刑法皆需服膺在憲法底下,而憲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依據憲法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且民法侵權篇規定有"不法損害"始成立侵權之字眼,這個"不法"之舉證指的當然是刑法,天底下焉有用民法法官自己判有"不法",來證明自己法庭的民法裡"不法損害"成立侵權的道理呢?這不就是哲學上最簡單的說謊者悖論,自我指涉的矛盾問題了麼

而刑法誹謗罪則是規定得清清楚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蓋唯有陳述事實始發生"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情況,也就是說告訴人告發被告的犯行,需以該誹謗言論為"陳述事實"為必要。可是周玉蔻這段話前頭一半是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

這是一個問句,而細究其義,則是一句主張,思想或觀念傳達,或是要求,請郭董出來說明的要求,無論如何,這一句話絕非是在"陳述事實",自無發生誹謗罪之問題。

而"?"後面接著的是「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句話是在解釋周玉蔻為何提出這個主張的論據,這句話才應該是事實陳述,也就是說郭董告的應該是這句事實陳述,接下來,只要周玉蔻舉證不出她真的有得到這個消息,

三億先生就是你

那就不符但書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才會成立誹謗,並接著成立侵權,再讓法官不知怎麼計算的要賠兩百萬。可是周玉蔻這裡明明經過查證,法院也同意找得到證人就算這句話是真的(要不然傳證人是傳好玩的嗎),證人柯文哲也非說謊之徒,並上過法院具結做證,周玉蔻果然是從柯文哲這裡聽去,得到消息說三億先生就是郭董。

也就是說周玉蔻已經完整證明她這句【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 三億先生就是你】為真,依照誹謗罪但書為不罰之事了。這也就是當柯文哲聽到周玉蔻官司敗訴,感到大吃一驚,那股心底最深沉,對國民黨白色恐怖的記憶揮之不去的由來:

曾因「三億男」官司出庭作證的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自己也覺得很驚訝,都已經替周玉蔻作證了,怎麼還會輸掉。

.

我在前一篇【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查證指出,原來郭台銘原始呈上法庭的證據「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本來文字是這樣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可是法庭卻改了五個字,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這樣改有甚麼法律效果呢?答案是法院可以據此模擬兩可的文字,判周玉蔻賠錢。設若憑郭董意圖散布於眾的原始文字,周玉蔻現在已經舉證她的確有消息來源告訴她三億男是郭,柯文哲出庭做過證的。所以這八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就成為一個陳述事實且被證實為虛假的事,法院自無法判周玉蔻賠錢,但是在法院聽過柯文哲的證詞,改了這五個字,此時應該就成立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是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論偽証罪或誣告罪,看起來對象都是告訴人或老百姓,不及於類似犯行的法官,這裡的法官,就好比武則天時代用羅織經把無辜的人判謀反的來俊臣,索元禮跟周興等酷吏,所以我才說:

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

繼續往下想,我們這裡可以把【郭董代擬道歉文】當成【柯文哲說三億男】,只是郭董的道歉文是假的,柯文哲的三億男是聽柯建銘說的。接下來,把法庭當成周玉蔻,法庭"聽說了"郭董代擬道歉文後,加上法庭"聽說完"周玉蔻的無罪抗辯,以及"聽說好"幫周證明無罪的柯文哲證詞,

經過層層"聽說",從聽說了,到聽說完再到聽說好...

就把郭董代擬的道歉文,從【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再傳述出去,判周玉蔻要照這篇法院改過郭董原始文字的道歉文登報道歉。鄉親啊,這不就是法院學周玉蔻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周玉蔻已經舉出柯文哲證明自己所述「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屬實,法院這裡難道能證明郭董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為真實,還是乾脆再狠一點,讓法院一百步,請法院證明自己改完的郭董代擬道歉文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屬實

難道法院這裡能找出一個叫做【相當】的人,出來證實周玉蔻「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與事實不符嗎?

這個判決荒謬的地方,至此幾乎已經完全真相大白,就是馬的司法自己用周玉蔻被告誹謗罪的邏輯,判周玉蔻誹謗成立要賠錢。把馬的司法想成周玉蔻,全民想成法官,那麼馬的司法既有偽證罪的問題,又疑有誣告罪的問題。甚至還像是在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並經散布於眾,使得更多五毛黨通通栽了進來,同涉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之罪,遠比馬的老祖宗,武則天時代的司法丟臉太多,鄉親啊,大家再一起來說,

馬的司法這不是在羅織,甚麼才是羅織?

我說,他馬的司法這不但是羅織,還是個笑死人的羅織,有這種從白色恐怖一脈相承流傳下來,廢渣般的司法,台灣人真的很悲哀。

.

看到馬的法院,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底下,竟改法庭證據,還一口氣改掉五個字,變造作偽證,使周玉蔻從沒有誹謗罪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變成誹謗罪的【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民事侵權,要賠郭董200萬,就知道馬總統才是武則天坐天,骯髒手段沒下限,

以訟止謗匡亂象 名嘴別再聽說了
2015年08月22日蕭承訓/特稿
...只是,自詡媒體人在可查證、卻疏於查證下,任意道聽塗說,造成他人名譽損失,致動用司法資源,讓社會紛擾8個月,豈能自認是法官對新聞工作者的查證要求過度、非常不公?(中國時報)

這叫只准法官聽說,不許名嘴聽說。特稿這裡直接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抹黑成【道聽塗說】。鄉親啊,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講成【道聽塗說】,這樣子沒誹謗到柯文哲的市長名譽嗎?中時這裡根本就是把柯文哲說,想成了胡說八道,這難道沒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的問題嗎?

意圖散布於眾?都刊載中時電子報,還說啥意不意圖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說周玉蔻道聽柯的這個途說不就是?

但書規定特稿陳述事實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請問中時這裡有去查證柯文哲,證明他胡說八道嗎?柯文哲說他是聽柯建銘說的,中時又有去查證柯建銘,來證明柯文哲的胡說八道嗎?看起來是都沒有。所以中時特稿這裡根本證明不出其所誹謗柯文哲在胡說八道是真實的,柯文哲這裡真該提告中時特稿..所謂主憂臣辱,柯文哲看到周玉蔻連轉述他作證過的事時都能判賠,憂心不已,台北市民大家就該深感受辱,但是當大家看到中時特稿直接把柯文哲形容成被道聽塗說的那個胡說八道之人,主辱臣死..該怎麼辦?請台灣人或台北市民大家自己看著辦。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28502804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8/23 08:51

再重貼一次大法官對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釋憲文,我猜有太多網友被這條誹謗罪(以及連帶的民事賠償)嚇到過,因為我本人也被嚇過,一連寫了52篇【被銀正雄告(52)】,我很好奇這個解釋文解說的這麼清楚,全台灣學法律的,都跑哪裡去了?還要周玉蔻組甚麼精銳律師團上訴到底,真是笑死人..

【郭董告周玉蔻勝訴 法界人士這麼看...】周武榮律師指出,名嘴周玉蔻被法院判決敗訴,他認為是在「預期之內」,因為周本身並非媒體單位,僅為媒體人,所以她的陳述、引述並沒有受到第四權或善意言論的保障,也不屬於509大法官解釋文的保障範圍。

經查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3 08:55 回覆: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 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轉貼釋憲文到此)

可見這條釋憲文,並無身分之歧視,不發生一定要媒體單位才能套用,媒體人或人民就不行的問題。而此釋憲文更進一步闡釋,只要行為人有查證,並確信查證為真,即不可以誹謗罪相繩,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更不必聽一些白癡話,要去證明三億男的言論內容:【郭董真的有給連勝文三億】。這樣夠清楚了沒?

周玉蔻有向台北市長查證過,而台北市長的公信力,應該遠大於罵人禽獸不如的財團及司法關說的立委才對。準此,自受但書之保護,而釋憲文甚至說檢察官或自訴人或法官,要負起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及義務,不能遷拖行為人已經舉證過或查證過了,是以此時的舉證責任或義務在法官身上,法官要能證明周玉蔻有故意毀損郭台銘名譽的舉證責任,也就是周玉蔻【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法官這裡不會是舉證不出來,又想陷人於罪,才改道歉文五個字的吧?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8/23 08:41

有網友說:【再論李登輝的言論】

欸,我是看不懂這篇再論的言論,UDN這裡人氣愈來愈少,大概也是有很多網友看不懂此處的言論吧,不如把原預訂貼出的文字這裡先重貼一趟

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是又在說【你們台灣人真可惡】了嗎?

台灣人的悲哀與被歷史愚弄的李登輝
聯合報社論
李登輝這輩子都在玩弄別人,然而,他自己最終也難逃被歷史愚弄的命運。之所以落入這個宿命,是因為他心心念念無法忘懷自己「生為日本人」的光榮;然而,由於中華民國抗日戰爭的勝利,使他掉進了「生為台灣人」的悲哀軌道。即使當了十二年中華民國總統,活到九十幾歲,他卻仍不斷地試圖回到過去,回到他「生為日本人」的時代。
當全世界都在紀念並反省二次大戰結束七十週年,台灣前總統李登輝卻投書日本右翼媒體,以他和其兄李登欽自願加入陸軍和海軍為例,稱當時的台灣人「身為日本人,為了祖國而戰」;他同時指控,馬英九總統紀念抗戰,只是為了「騷擾日本」、「討好中共」。滿篇荒唐言,讓人錯愕。這些媚日辭令,只說明李登輝是一個虛偽、矯情而自卑的雙面人,他是自己記憶的俘虜,也是被歷史困陷的人質。
李登輝說的沒錯,台灣沒有參加抗日;因為當時抗日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則是被日本當成在東亞侵略的一個前哨站和掠奪站。但李登輝說台灣和日本七十年前「同屬一國」,則是大錯特錯;因為台灣從來不屬於日本國,台灣只是日本以武力脅迫割據而得的殖民地。被殖民並不可恥,但歷經七十年的解放及民主化,若有人還在崇拜殖民主、思念被殖民的日子,這豈止是「老番顛」,這根本是李登輝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像李登輝這樣仍以「日本皇民」自居的台灣人或許不少,但是,像他這樣當過十二年中華民國總統、至今仍在享受退休元首禮遇的人,竟能公然說出「釣魚台是日本領土」、「志願入伍為祖國(日本)奮鬥」之類傷害國家主權及尊嚴的人,卻是絕無僅有。一直以來,李登輝的真心話,台灣人都要透過日本媒體才能得悉;而他每次面對日本媒體,就立刻自動矮了三截,說出失格的皇民言語。這些,難道不是對台灣人民的羞辱,對台灣主體性的踐踏?
當年,李登輝在總統任上接受司馬遼太郎訪問,曾說出「生為台灣人的悲哀」,慨嘆台灣長期受「外來政權」統治的無奈。那次談話,引起不少爭議,有人認為那暴露他的反中意識及台獨思想,有人則解讀為他深具本土情懷。如今看來,謎底已經揭曉:李登輝的怨嘆,是嘆他自己「生為日本人」,卻因日本戰敗被貶為次一等的「台灣人」,因而感到悲哀。而在他心目中,即使貴為台灣總統,也不能彌補他失去日本人身分的遺憾。
正當全世界都在反省「侵略」與「殖民」戰爭這兩項主題時,當過十二年台灣總統的李登輝,卻完全忽略日本在東亞發動侵略戰爭的本質,更故意裝作看不到台灣被殖民的事實,而企圖以個人「孺慕之情」及「愛國赤忱」的角度切入日本發動的侵略戰爭,藉由對日本的歌頌,來反責中華民國政府。這是他個人媚日的愚頑表現?或者他以為中華民國抗日八年的歷史、台灣人民遭日本殖民半世紀的悲情,可以被他隻手劫掠並置換?
可笑的是,李登輝當年曾被譽為「民主先生」,今天他卻一馬當先,在那裡幫連日本政府都已公開道歉的侵略戰爭粉飾開脫。那些言論,有良知的日本人聽了,恐怕都會感到不安與不妥,甚至覺得羞愧。更嚴重的是,對台灣而言,李登輝高唱了廿多年的「台灣意識」,如今水落石出,竟只剩下一個「日本崇拜」之碑文,看不出他心中有任何一絲台灣「主體性」之存在。老實說,馬總統認為李登輝的言論羞辱了台灣人民,難道對民進黨而言,不會覺得李登輝的言論不妥嗎?對於那些認真的台獨運動者而言,又豈能接受這樣毫無台灣主體意識的論調,而認李登輝為「台獨教父」嗎?
九十幾歲的老人,根深柢固的感情認同,外界要改變他的想法恐不容易。但值得警惕的是,對照李登輝的「日本祖國論」及反課綱運動之「崇日」,多年來台灣沸沸揚揚「本土化運動」與「台獨意識」,在撇除表面的「反中」泡沫後,究竟還留下多少真實的台灣主體性?
李登輝用台灣悲情遮掩了數十年心思,掀開之後,只剩一顆赤裸裸的日本心。而這麼一個翻雲覆雨的人物,台灣政治竟任其操弄了數十載,社會不倒退才怪。
(轉貼到此)

要看懂這篇社論,一定要先用關鍵字【你們台灣人真可惡】去查GOOGLE,否則肯定看不懂。

釣魚台是日本的 王效蘭:你們台灣人真可惡
新頭殼newtalk2012.09.16 林朝億/台北報導
對於前總統李登輝提到「釣魚台是日本的」,聯合報發行人王效蘭日前出席一場活動時痛斥,「你們台灣人真可惡」,「我所有好朋友都是台灣人,我都跟他們講:你們台灣人真可惡」,「我不想再待台灣了,台灣人讓我想到就很氣」。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3 08:43 回覆:

社論這裡用不成比例的惡言痛罵九十好幾的李登輝,讓我想起馬總統也不過如此罵李「出賣台灣、羞辱人民、作賤自己」,恰恰符合張大春罵人渣治國的馬是「刻薄寡恩,畏葸無情,假譎失能」的字數,咦,我怎麼也變成數字控了?我是要說,大家看看馬英九罵一手提拔過他的老人,是多麼刻薄寡恩,這裡甚至連王曉波罵慰安婦自願是作賤台灣人的用詞也重複出現了,又是多麼的畏葸無情。當馬英九一搞起族群與藍綠惡鬥,平日那副病懨懨的模樣全不見,代之而起是戰鬥力100趴的剩戰勇士,顯見平日他又是多麼,來,大家一起說

假譎失能!

光是從馬英九罵阿扁太老梗,反祖罵去老李時,就能證出這果然是人渣治國了,謝謝張大春如此貼切的形容。

這篇社論這麼長..就隨便找一段【我不是曾經是我的我】,自己給自己打臉的段落來評論好了,社論說

李登輝說的沒錯,台灣沒有參加抗日;因為當時抗日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則是被日本當成在東亞侵略的一個前哨站和掠奪站。但李登輝說台灣和日本七十年前「同屬一國」,則是大錯特錯

台灣沒有參加抗日,怎麼馬總統半夜吃西瓜反症,又改課綱逼死學生,又要蓋慰安婦紀念館送小桃阿嬤進去供奉(還好被我懸崖勒馬,總統..能不能別這麼急?等小桃阿嬤平靜走了再蓋成嗎?),大花民脂民膏瘋狂慶祝台灣抗戰勝利七十周年呢?看他又是拍紀錄片,又是把全世界與抗戰有關的外國人通通找來,這些外國人險些跑回去大陸或南京,咦?不是要慶祝抗戰勝利,我是認為用紀念比較好啦,南京大屠殺死的人真是太多太慘了..啥?不是到南京,是到台北?!@%#&*...

甚至要發給八路軍有老蔣肖像的抗戰勝利紀念章,這是要讓八路軍拿回去朝老蔣肖像撒尿用的是嗎?老蔣泉下有知,再氣死都會唷。這些八路的心想,這輩子從長眼睛以來,還沒看過這麼敗家的,大陸全給我們占了,這個敗家子還花錢送我們紀念章,好好紀念當年抗戰打完馬上被我們八路軍打個稀巴爛的光榮歷史咧。

原來搞了半天,馬總統是得了離魂症,失心瘋,慶祝被八路軍打成稀巴爛,打成喪家犬逃來台灣的光榮歷史。台灣自己根本沒打過抗戰,馬慶助老半天,全是給八路軍在慶祝。(這時可以進點郝柏村唱的義勇軍進行曲,謝謝)

而台灣當時是日本的殖民地,可是社論這裡竟能昧於史實,無視全世界人類共同的記憶,竟然說【李登輝說台灣和日本七十年前「同屬一國」,則是大錯特錯】,請問一下,李登輝說的是錯在哪裡?美國曾是英國殖民地,在還沒獨立前與英國同屬一國有錯嗎?韓國是日本殖民地,ㄟ,甚至是被日本先滅了前頭的朝鮮國,這時的韓國前身,與日本是同一國有錯嗎?這時韓國甚至都還沒立國,前韓國不是跟日本同一國,那又是甚麼國呢?

社論最大的問題,就是連這種三歲娃兒都知道的常識也來扭曲,欸,讓我幫大家再來問一問王效蘭:台灣人真有那麼可惡嗎?


jun5238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8/23 08:35

網友說:【蔣介石抗日?抗個西瓜啦!

其實蔣介石是真的會抗日,他決堤黃河花園口,一晚上就淹死八十九萬大陸同胞,把日軍淹死一千多咧,讚曰:

誰云介石不抗日?決堤黃河花園口,自損軍民近百萬,淹死日寇一千多。

抗個西瓜啦...真是好好笑喔

(對了,若把蔣介石抗匪拿來炒,還有更好笑的歷史等著端出來娛樂台灣人唷)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