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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2 10:23:47瀏覽603|回應4|推薦3 | |
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 當初郭台銘在提告訴狀內就已草擬含標點符號共126字,內容須依照郭的字句,法官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鄉親啊,周玉蔻有沒有查證?有嘛。柯文哲都親身出庭做過證了。所以郭董這句話很明顯是陳述事實(沒打問號對吧?)「全非事實」就說得更離譜,周玉蔻說她有消息來源說,現在證實消息來源就是柯文哲,柯文哲也確實有說三億男是郭台銘,這是鐵錚錚的事實。所以郭董這一句陳述,前半是陳述事實,後半證明是假,根據誹謗罪定義,郭董有沒有叫周玉蔻登報刊登內容為假的事實?有吧?那不就成立了誹謗罪前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且郭台銘的言論是屬於司法定義兩種言論裡,陳述事實的那種(非發表評論),自受誹謗罪但書之規範,但書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可是這句陳述事實【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已被證實為假,連法官都要跑進去偷改,鄉親啊,這個才該叫周玉蔻告郭董誹謗求償1000萬才對吧? 而偷改道歉原文的法官,則涉及刑法誣告或偽證罪嫌,即意圖使人受懲而誣告,本來郭董拿的是【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告周誹謗,法官卻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這不叫擅改法庭證據的偽證,甚麼才叫?復次,法官改完這個偽證就判周玉蔻被栽贓誣衊抹黑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為誹謗侵權要賠郭董錢,這不叫刑法誣告罪的意圖使人受懲以變造證據誣告之罪,甚麼才叫? 這裡大家要注意的是,在民主國家或刑事法庭,這種荒謬的現象不可能出現,隨手就是一個證據 根據法院判決,邱毅於民國101年2月在中天、TVBS的政論節目表示,「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陳菊不滿邱毅污衊高雄市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要求邱毅登報道歉。邱毅則舉地勇等案指稱高雄市府弊案經過媒體報導屬實,他是善意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邱毅指高雄市府前專員趙嘉寶涉世運會貪汙案並非不實。判決陳菊敗訴定讞。 這裡就告訴我們一種國中數學集合的概念,邱毅說陳菊市府很貪,只要隨便舉個例子,邱這個例子舉得不好,那個地勇案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還好法官博學多聞,趕緊換個趙嘉寶當例子,看到沒?只要有一丁點的事實,誹謗罪就告不成並定讞。所以周玉蔻誹謗郭董當然會告不成,可是郭董叫周公開登報的道歉文,周卻幾乎一定告成【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這可是一整個集合,絲毫沒有讓人撒賴,投機取巧,以偏概全的餘地,法官為了要判周登報,竟然自己改了郭董的道歉文,使成為可以以偏概全,投機取巧的撒賴 【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也就是就算周抗辯說有查證,法官也可以說【未經相當查證】,那怎樣才叫【已經相當查證】呢?欸,這不就又成了法庭裡的第二種言論,就是意見或評論,壓根兒無真無假,連進到誹謗罪但書規定都不成的言論了。既然前面都已經可以掰成"沒相當",後頭自可就這個特定沒相當的言論本身進行申論,【與事實不符】,究其實,就是在說周玉蔻未經相當查證的那個部分,與事實不符,這樣法官終於羅織成功,可以判周賠錢了。 在中國古代,武則天坐天的時代,請君入甕的來俊臣,也是武則天用的法官,甚至把這套羅織技術寫成一本經典,就叫羅織經,還有十大酷刑,甚麼死豬愁,死豬看到這種法官也要哭哭的。求即死,甚麼罪都敢認,要攀誰就攀誰,只求快點死。其中最經典的還是這套馬政府黑箱司法用來司法追殺,迫害言論自由,使成寒蟬效應,叫台灣人永遠閉嘴的絕招,就是由法官自己把證據改成周玉蔻確實有誹謗的文字,再把周玉蔻判成敗訴要賠錢。用這種司法來打台灣人,還有哪個台灣人能不被擊退?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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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