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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
2015/08/22 10:23:47瀏覽603|回應4|推薦3

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
2015年08月22日 04:09 林偉信、康文柔/台北報導
圖上附件一是郭台銘所擬讓周玉蔻道歉的聲明,下圖附件二則為法官修飾後的文字。(王健聖攝)
名嘴周玉蔻遭判決要在7大報頭版刊登半版的道歉啟事,但聲明內容要怎麼寫?當初郭台銘在提告訴狀內就已草擬含標點符號共126字,內容須依照郭的字句,法官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算是留點情面給蔻姐,但又可以回復郭的名譽。
法官修飾後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名譽,特此鄭重道歉。
但這其實與原先郭台銘提報所擬好的內容不全相同,審判長解釋,周玉蔻指稱郭台銘捐3億元給連勝文,是私下與柯P聊天得知,沒有證據可證明她明知柯P講的並非事實,卻故意據此侵害郭的名譽。
審判長說,周玉蔻雖然不是故意講述不實的事情,但郭台銘具有公眾知名度,其行止受人矚目,周從柯P獲取消息後,應該向郭台銘查證,但她卻沒有查證,就將傳聞利用電視、網路傳播出去,屬過失侵犯郭的名譽而非故意,因此道歉啟事用語不須「太過嚴苛」,才加「相當」2字。
法院雖然判決郭董勝訴,但鴻海方面暫無正式回應。據了解,郭台銘知道結果後,照常開會、工作,他認為自身清白很重要,但就因沒送3億元、不是3億男,官司贏是應該的,目前最關心的是要拚經濟。另鴻海先前曾表示,官司若勝訴求償確定,賠償金將捐作公益。(中國時報)

別說改五字,就算只改個標點,把問號改為句號,也是變造法庭證據,都能把人從無罪變成有罪了。比如說郭董告周「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把問號拿掉,那就變成陳述事實,而不是發表言論,這樣就能成立誹謗罪了。看看郭董怎麼指控周玉蔻的:

當初郭台銘在提告訴狀內就已草擬含標點符號共126字,內容須依照郭的字句,法官後來修飾用詞,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鄉親啊,周玉蔻有沒有查證?有嘛。柯文哲都親身出庭做過證了。所以郭董這句話很明顯是陳述事實(沒打問號對吧?)「全非事實」就說得更離譜,周玉蔻說她有消息來源說,現在證實消息來源就是柯文哲,柯文哲也確實有說三億男是郭台銘,這是鐵錚錚的事實。所以郭董這一句陳述,前半是陳述事實,後半證明是假,根據誹謗罪定義,郭董有沒有叫周玉蔻登報刊登內容為假的事實?有吧?那不就成立了誹謗罪前提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且郭台銘的言論是屬於司法定義兩種言論裡,陳述事實的那種(非發表評論),自受誹謗罪但書之規範,但書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可是這句陳述事實【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已被證實為假,連法官都要跑進去偷改,鄉親啊,這個才該叫周玉蔻告郭董誹謗求償1000萬才對吧?

偷改道歉原文的法官,則涉及刑法誣告或偽證罪嫌,即意圖使人受懲而誣告,本來郭董拿的是【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告周誹謗,法官卻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這不叫擅改法庭證據的偽證,甚麼才叫?復次,法官改完這個偽證就判周玉蔻被栽贓誣衊抹黑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為誹謗侵權要賠郭董錢,這不叫刑法誣告罪的意圖使人受懲以變造證據誣告之罪,甚麼才叫?

這裡大家要注意的是,在民主國家或刑事法庭,這種荒謬的現象不可能出現,隨手就是一個證據

根據法院判決,邱毅於民國101年2月在中天、TVBS的政論節目表示,「陳菊的市政府裡面有一些人,企業若要拜託公文簽快點,很簡單啊,紅包拿來或是稍微招待一下」,「到高雄投資很麻煩,各個關卡很多都給你伸手、刁難」。陳菊不滿邱毅污衊高雄市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要求邱毅登報道歉。邱毅則舉地勇等案指稱高雄市府弊案經過媒體報導屬實,他是善意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邱毅指高雄市府前專員趙嘉寶涉世運會貪汙案並非不實。判決陳菊敗訴定讞。

這裡就告訴我們一種國中數學集合的概念,邱毅說陳菊市府很貪,只要隨便舉個例子,邱這個例子舉得不好,那個地勇案真是那壺不開提那壺,還好法官博學多聞,趕緊換個趙嘉寶當例子,看到沒?只要有一丁點的事實,誹謗罪就告不成並定讞。所以周玉蔻誹謗郭董當然會告不成,可是郭董叫周公開登報的道歉文,周卻幾乎一定告成【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這可是一整個集合,絲毫沒有讓人撒賴,投機取巧,以偏概全的餘地,法官為了要判周登報,竟然自己改了郭董的道歉文,使成為可以以偏概全,投機取巧的撒賴

【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

也就是就算周抗辯說有查證,法官也可以說【未經相當查證】,那怎樣才叫【已經相當查證】呢?欸,這不就又成了法庭裡的第二種言論,就是意見或評論,壓根兒無真無假,連進到誹謗罪但書規定都不成的言論了。既然前面都已經可以掰成"沒相當",後頭自可就這個特定沒相當的言論本身進行申論,【與事實不符】,究其實,就是在說周玉蔻未經相當查證的那個部分,與事實不符,這樣法官終於羅織成功,可以判周賠錢了。

在中國古代,武則天坐天的時代,請君入甕的來俊臣,也是武則天用的法官,甚至把這套羅織技術寫成一本經典,就叫羅織經,還有十大酷刑,甚麼死豬愁,死豬看到這種法官也要哭哭的。求即死,甚麼罪都敢認,要攀誰就攀誰,只求快點死。其中最經典的還是這套馬政府黑箱司法用來司法追殺,迫害言論自由,使成寒蟬效應,叫台灣人永遠閉嘴的絕招,就是由法官自己把證據改成周玉蔻確實有誹謗的文字,再把周玉蔻判成敗訴要賠錢。用這種司法來打台灣人,還有哪個台灣人能不被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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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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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2 17:18

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補充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

從柯文哲驚訝不已的表現:爆鴻海董座郭台銘3億男未查證,名嘴周玉蔻遭判賠新台幣200萬元。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表示,「我都替她作證了,怎麼還會輸掉?」,奇怪...

就知道這是一個貪腐國家,總統動用司法追殺,迫害言論自由的案例,大家知道這個案子光是成案就荒謬到可以,郭董被說捐三億,在選舉期間胡志強那攤也有人說,郭董卻絲毫不覺被誹謗,法官這裡是全當做沒看見嗎?到成案後,周玉蔻說他有跟台北市長柯文哲查證,這也是法院認為周玉蔻無憑無據沒查證,周提供的舉證資料,這段是依照誹謗罪但書規定,【所誹謗之事證實為真,不罰】,並經大法官釋憲文509號加以闡釋,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法院就買單,這才傳喚柯文哲出庭做證,設若柯文哲不管做不做證,都不影響法官要怎麼判周玉蔻誹謗,敢問大家,法官這裡傳柯文哲幹嘛?是傳爽的嗎?是以法官接受周玉蔻舉證,只要柯文哲證明周玉蔻有向他查證,就不是誹謗,法院這才傳柯,而柯文哲也有相同認知,只要做證周有跟他查證,誹謗罪就不會成立。可是現在法院擺明了是在強姦柯文哲,把堂堂一個台北市長去做證當成裝笑維,有做證沒做證,法官都判一樣,像是早就寫好判決的那樣,只是叫柯文哲來串個場,過門亮相用的,無怪乎柯文哲會詫異不已。

細究新聞稿指稱,法官是怎麼調查周玉蔻說謊的,法官這裡竟然是說他是聽柯文哲與柯建銘說的,【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法官光是聽這兩人說,一個說他有跟周玉蔻說三億男是郭台銘,另一個說是柯文哲聽錯,就能調查出來

【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

這是怎樣的一種黑箱邏輯推論過程啊?像這種白色恐怖一脈相承的黑箱司法,讓台灣人好期待二次政黨輪替,轉型正義的到來喔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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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2 14:32

【郭董告周玉蔻勝訴 法界人士這麼看...】周武榮律師指出,名嘴周玉蔻被法院判決敗訴,他認為是在「預期之內」,因為周本身並非媒體單位,僅為媒體人,所以她的陳述、引述並沒有受到第四權或善意言論的保障,也不屬於509大法官解釋文的保障範圍。

經查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2 14:41 回覆: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 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 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轉貼釋憲文到此)

可見這條釋憲文,並無身分之歧視,不發生一定要媒體單位才能套用,媒體人或人民就不行的問題。而此釋憲文更進一步闡釋,只要行為人有查證,並確信查證為真,即不可以誹謗罪相繩,周玉蔻有向台北市長查證過,而台北市長的公信力,應該遠大於罵人禽獸不如的財團及司法關說的立委才對。準此,自受但書之保護,而釋憲文甚至說檢察官或自訴人或法官,要負起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及義務,不能遷拖行為人已經舉證過或查證過了,是以此時的舉證責任或義務在法官身上,法官要能證明周玉蔻有故意毀損郭台銘名譽的舉證責任,也就是周玉蔻【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法官這裡不會是舉證不出來,又想陷人於罪,才偷改道歉文五個字的吧?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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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2 10:55

看到馬的法院,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底下,竟連偷改法庭證據,還一口氣改掉五個字,變造作偽證,使周玉蔻從沒有誹謗罪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變成誹謗罪的【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民事侵權,要賠郭董200萬,就知道馬總統才是武則天坐天,骯髒手段沒下限,

以訟止謗匡亂象 名嘴別再聽說了
2015年08月22日 04:09 蕭承訓/特稿
3億男風波從年初延燒至今已8個月,在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提告求償下,真相從法庭裡的論述已相當明確,根本就是一個未經查證的說故事接龍。法官昨判周玉蔻敗訴賠償,金額雖對郭董九牛一毛,但當事人挺身以訟止謗,已有匡正當今名嘴亂象的積極意義。
一般所謂的新聞自由,不是無限上綱,更不是觸法時,拿來脫罪的藉口。新聞系的學生,一定唸過或朗誦過新聞記者信條,第4條明指新聞記述,正確第一。凡一字不真,一語失實,不問為有意之造謠誇大,或無意之失檢致誤,均無可恕。
第5條更指評論時事,公正第一。凡是是非非,善善惡惡,一本於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確鑿充分之證據而判定。所以,不管跑新聞的記者、轉換跑道當評論員,自詡資深媒體人的名嘴,仍應服膺此信條。
或許有人認為信條要求八股、守舊,新時代、新媒體,應有更突破作法和面對公共事務的態度,媒體人在言論自由之下,應有更多自我意識的表達,才能夠監督政府、政治人物。
只是,自詡媒體人在可查證、卻疏於查證下,任意道聽塗說,造成他人名譽損失,致動用司法資源,讓社會紛擾8個月,豈能自認是法官對新聞工作者的查證要求過度、非常不公?
雖然3億男全案尚未定讞,看到當年所讀的記者信條,「吾人深信」這些要求時,能無感嗎?
目前政壇充斥「聽說、聽聽說」,不久前,頂新獻金案也鬧的滿城風雨,最後浪費偌大司法資源查證後,證明是子虛烏有。大選將屆,類似3億男事件難保不會再度上演,此次法院判賠,足資為部分任意發表言論者警惕,畢竟名譽無價,豈能任意汙蔑。(中國時報)

特稿這裡直接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抹黑成【道聽塗說】,鄉親啊,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講成【道聽塗說】,這樣子沒誹謗到柯文哲的市長名譽嗎?中時這裡根本就是把柯文哲說,想成了胡說八道,這難道沒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的問題嗎?

意圖散布於眾?都刊載中時電子報,還說啥意不意圖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說周玉蔻道聽柯的這個途說不就是?

但書規定特稿陳述事實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請問中時這裡有去查證柯文哲,證明他胡說八道嗎?柯文哲說他是聽柯建銘說的,中時又有取查證柯建銘,來證明柯文哲的胡說八道嗎?看起來是都沒有,所以中時特稿這裡根本證明不出其所誹謗柯文哲在胡說八道是真實的,柯文哲這裡真該提告中時特稿,所謂主憂臣辱,柯文哲看到周玉蔻連轉述他作證過的事時都能判賠,憂心不已,台北市民大家就該深感受辱,但是當大家看到中時特稿直接把柯文哲形容成被道聽塗說的那個胡說八道之人,主辱臣死..該怎麼辦?請台灣人或台北市民大家自己看著辦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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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2 10:44
我兒愁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