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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司法判周玉蔻誹謗,有無偽證、誣告及誹謗罪嫌?
2015/08/23 08:25:52瀏覽791|回應13|推薦0

本來只想【三論周玉蔻敗訴:從郭台銘擬好的道歉文談起】的..

周玉蔻的道歉聲明 郭台銘早擬好了
台北地院今天針對3億男風波,判決媒體人周玉蔻應賠償鴻海董事長郭台銘200萬元,並且要在《蘋果》等7報頭版登半版廣告1天,同時也要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24小時,至於蔻蔻姊的道歉聲明要寫些什麼?郭台銘早就幫她擬好了。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如下: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所以我們知道郭台銘是要周玉蔻為以下這番言論賠償200萬並道歉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根據刑法誹謗罪定義,別再扯這裡是民法了,民法與刑法皆需服膺在憲法底下,而憲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依據憲法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且民法侵權篇規定有"不法損害"始成立侵權之字眼,這個"不法"之舉證指的當然是刑法,天底下焉有用民法法官自己判有"不法",來證明自己法庭的民法裡"不法損害"成立侵權的道理呢?這不就是哲學上最簡單的說謊者悖論,自我指涉的矛盾問題了麼

而刑法誹謗罪則是規定得清清楚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蓋唯有陳述事實始發生"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情況,也就是說告訴人告發被告的犯行,需以該誹謗言論為"陳述事實"為必要。可是周玉蔻這段話前頭一半是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

這是一個問句,而細究其義,則是一句主張,思想或觀念傳達,或是要求,請郭董出來說明的要求,無論如何,這一句話絕非是在"陳述事實",自無發生誹謗罪之問題。

而"?"後面接著的是「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句話是在解釋周玉蔻為何提出這個主張的論據,這句話才應該是事實陳述,也就是說郭董告的應該是這句事實陳述,接下來,只要周玉蔻舉證不出她真的有得到這個消息,

三億先生就是你

那就不符但書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才會成立誹謗,並接著成立侵權,再讓法官不知怎麼計算的要賠兩百萬。可是周玉蔻這裡明明經過查證,法院也同意找得到證人就算這句話是真的(要不然傳證人是傳好玩的嗎),證人柯文哲也非說謊之徒,並上過法院具結做證,周玉蔻果然是從柯文哲這裡聽去,得到消息說三億先生就是郭董。

也就是說周玉蔻已經完整證明她這句【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 三億先生就是你】為真,依照誹謗罪但書為不罰之事了。這也就是當柯文哲聽到周玉蔻官司敗訴,感到大吃一驚,那股心底最深沉,對國民黨白色恐怖的記憶揮之不去的由來:

曾因「三億男」官司出庭作證的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自己也覺得很驚訝,都已經替周玉蔻作證了,怎麼還會輸掉。

.

我在前一篇【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查證指出,原來郭台銘原始呈上法庭的證據「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本來文字是這樣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可是法庭卻改了五個字,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這樣改有甚麼法律效果呢?答案是法院可以據此模擬兩可的文字,判周玉蔻賠錢。設若憑郭董意圖散布於眾的原始文字,周玉蔻現在已經舉證她的確有消息來源告訴她三億男是郭,柯文哲出庭做過證的。所以這八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就成為一個陳述事實且被證實為虛假的事,法院自無法判周玉蔻賠錢,但是在法院聽過柯文哲的證詞,改了這五個字,此時應該就成立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是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論偽証罪或誣告罪,看起來對象都是告訴人或老百姓,不及於類似犯行的法官,這裡的法官,就好比武則天時代用羅織經把無辜的人判謀反的來俊臣,索元禮跟周興等酷吏,所以我才說:

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

繼續往下想,我們這裡可以把【郭董代擬道歉文】當成【柯文哲說三億男】,只是郭董的道歉文是假的,柯文哲的三億男是聽柯建銘說的。接下來,把法庭當成周玉蔻,法庭"聽說了"郭董代擬道歉文後,加上法庭"聽說完"周玉蔻的無罪抗辯,以及"聽說好"幫周證明無罪的柯文哲證詞,

經過層層"聽說",從聽說了,到聽說完再到聽說好...

就把郭董代擬的道歉文,從【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再傳述出去,判周玉蔻要照這篇法院改過郭董原始文字的道歉文登報道歉。鄉親啊,這不就是法院學周玉蔻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周玉蔻已經舉出柯文哲證明自己所述「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屬實,法院這裡難道能證明郭董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為真實,還是乾脆再狠一點,讓法院一百步,請法院證明自己改完的郭董代擬道歉文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屬實

難道法院這裡能找出一個叫做【相當】的人,出來證實周玉蔻「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與事實不符嗎?

這個判決荒謬的地方,至此幾乎已經完全真相大白,就是馬的司法自己用周玉蔻被告誹謗罪的邏輯,判周玉蔻誹謗成立要賠錢。把馬的司法想成周玉蔻,全民想成法官,那麼馬的司法既有偽證罪的問題,又疑有誣告罪的問題。甚至還像是在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並經散布於眾,使得更多五毛黨通通栽了進來,同涉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之罪,遠比馬的老祖宗,武則天時代的司法丟臉太多,鄉親啊,大家再一起來說,

馬的司法這不是在羅織,甚麼才是羅織?

我說,他馬的司法這不但是羅織,還是個笑死人的羅織,有這種從白色恐怖一脈相承流傳下來,廢渣般的司法,台灣人真的很悲哀。

.

看到馬的法院,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底下,竟改法庭證據,還一口氣改掉五個字,變造作偽證,使周玉蔻從沒有誹謗罪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變成誹謗罪的【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民事侵權,要賠郭董200萬,就知道馬總統才是武則天坐天,骯髒手段沒下限,

以訟止謗匡亂象 名嘴別再聽說了
2015年08月22日蕭承訓/特稿
...只是,自詡媒體人在可查證、卻疏於查證下,任意道聽塗說,造成他人名譽損失,致動用司法資源,讓社會紛擾8個月,豈能自認是法官對新聞工作者的查證要求過度、非常不公?(中國時報)

這叫只准法官聽說,不許名嘴聽說。特稿這裡直接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抹黑成【道聽塗說】。鄉親啊,把周玉蔻聽柯文哲說講成【道聽塗說】,這樣子沒誹謗到柯文哲的市長名譽嗎?中時這裡根本就是把柯文哲說,想成了胡說八道,這難道沒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的問題嗎?

意圖散布於眾?都刊載中時電子報,還說啥意不意圖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柯文哲名譽之事,說周玉蔻道聽柯的這個途說不就是?

但書規定特稿陳述事實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請問中時這裡有去查證柯文哲,證明他胡說八道嗎?柯文哲說他是聽柯建銘說的,中時又有去查證柯建銘,來證明柯文哲的胡說八道嗎?看起來是都沒有。所以中時特稿這裡根本證明不出其所誹謗柯文哲在胡說八道是真實的,柯文哲這裡真該提告中時特稿..所謂主憂臣辱,柯文哲看到周玉蔻連轉述他作證過的事時都能判賠,憂心不已,台北市民大家就該深感受辱,但是當大家看到中時特稿直接把柯文哲形容成被道聽塗說的那個胡說八道之人,主辱臣死..該怎麼辦?請台灣人或台北市民大家自己看著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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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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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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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9:37
今天有放颱風假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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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5:02

我在【郭台銘續告周玉蔻,須注意社會觀感與有無誣告罪的問題】善意提醒郭董若在這個案子續告周玉蔻誹謗,要注意有無誣告罪的問題時,有網友告訴我

郭董告周玉蔻是民事事件,無關誣告罪!你的法律知識要加強

但是直到剛剛才另有網友提醒,郭董有續告周玉蔻刑事誹謗:

有沒有告刑事罪,不是靠你的推理,是靠事實,請參考以下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2/1135984
周玉蔻爆三億男案判賠 刑責北檢偵辦中
2015-08-21 13:58:19 中央社 台北21日電
名嘴周玉蔻指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捐3億元政治獻金案件,台北地院今天判她須賠200萬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偵查已進入尾聲,近日將偵結。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不滿名嘴周玉蔻指他捐新台幣3億元政治獻金而求償。台北地院認定周玉蔻未向郭台銘查證,今天判決她應賠償郭台銘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郭台銘控告周玉蔻妨害名譽,由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多次以被告身分傳喚周玉蔻,釐清她的爆料是否有所本,以及有無經過合理查證。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3 15:02 回覆:

根 據釋憲文509號說法,要先有刑事才有民事,如果只有民事,形同有錢人的司法,又根據網友歸納及刑事訴訟法規定,也是先刑後民,民法侵權篇甚至把有刑事不 法之損害列為前提,可是本案之離奇在於刑事檢察官連證人柯文哲都還沒傳,民事一審已經判周玉蔻敗訴了,日後萬一檢察官不起訴,刑事法院判無罪,不就變成馬 的司法左右互搏,刑事的劍斬民事的官,製造世界級司法笑話了嗎?這如果不是法治史上最恥辱的一樁案子,甚麼才是?言歸正傳,既然郭董都已經知道三億男是柯 文哲告訴周玉蔻的,還執意叫周玉蔻登報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後經民事法院依照柯文哲證詞把已經向庭上提出之司法訴訟文件自行修改成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欸,這種罪證確鑿,一待政黨輪替,就難以想像的案子,我還是要在這裡奉勸相關的法官或當事人,真的要繼續告下去嗎?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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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2:53

三億男案後的一顆雞蛋

怕大家不知道底下那篇評論可笑之處,特寫一段短評【三億男案後的一顆雞蛋】,這個沒有民主與言論自由觀念的教授說

【如果郭果真曾捐三億給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則郭顯然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各項規定;再如周先前的指控:「捐了三億給柯對手, 一旦「對手」當選市長,將撈回十倍、二十倍好處」,無異公開指摘郭以獻金為名行期約之實。兩者都是刑事犯罪,企業家豈可能「不要理她就好」】

不就像王鼎鈞說的一個笑話?
我聽說有個縣太爺升堂問案,案情是妻子告丈夫,因為丈夫打傷了妻子。 為什麼要打妻子?因為“她毀壞了我的全部家產”。 說來可笑,所謂“全部家產”,只是一枚雞蛋。 妻子為什麼要摔破那個雞蛋呢?因為丈夫要娶小老婆,丈夫對她說一枚雞蛋可以發家,蛋生雞、雞生蛋、蛋再生雞,累積財富買豬,賣豬買牛,賣牛買田造屋,那時 成了富翁,不能只有一個妻子。


再請大家看看這個教授評論不合情理之處,【如果...兩者都是刑事犯罪,企業家豈可能「不要理她就好」】

啥?很合理呀。

欸,教授說周玉蔻指控郭董最後會發生兩個刑事犯罪之事,但是鄉親啊,郭董竟然告周玉蔻的不是刑事犯罪的誹謗罪,人家要害郭董刑事,郭董卻不告回刑事,這樣子不矛盾嗎?教授的文章有這麼明顯的矛盾,不覺慚愧嗎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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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2:23

三億男案後的美國海怪
2015-08-23 02:42:25 聯合報 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所教授
周玉蔻因「三億男」誹謗事件一審被判有罪,應賠償郭台銘兩百萬元並登七報道歉。
曾為周出庭作證的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此表示驚訝,並說:「郭董是大老闆,不要理她就好,告她幹嘛?」先前周玉蔻為求和解,也曾放軟姿態表示:「郭台銘是位不會把女性逼到牆角的大企業家。」柯與周似乎都視這個案子如街頭罵人,只要暗巷道歉便可,但問題恐怕沒有如此單純。
如果郭果真曾捐三億給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則郭顯然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各項規定;再如周先前的指控:「捐了三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市長,將撈回十倍、二十倍好處」,無異公開指摘郭以獻金為名行期約之實。兩者都是刑事犯罪,企業家豈可能「不要理她就好」
由 於洛克希德公司賄賂日本首相案的衝擊,美國在一九七七年通過了《防止外國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在經過一九八八與一九九八兩度修正後,明確規定:美國企業或在美股票上市的外國公司,若付款給外國政府官員或公職候選人以換取優惠待遇,企 業將被處以高額罰金,企業主甚至可能受到監禁處分。
法律通過迄今,已有不少企業被判鉅額罰款,如德國西門子在二○○八年被處四億五千萬美金罰款; 日本丸紅公司在二○一二與一四年因賄賂奈及利亞與印尼官員,也被分別處以五千四百萬與八千八百萬美金罰款;今年二月固特異輪胎因其賄賂非洲官員三百萬美 金,已同意支付美國司法部一千六百萬的和解金。這些案例有直接行賄也有間接轉手,但美國政府的鐵腕決心,確實讓跨國企業一點不敢玩忽。
郭台銘所屬 鴻海集團,早在九○年代便在美國發行GDR憑證,多年來更在美國成立多家子公司,近些年響應歐巴馬企業回家政策,正準備在美東大展身手。公司既然積極布局 美國,郭董當然瞭解FCPA法的嚴重性,尤其二○○七年鴻海美國子公司還因逃稅被處以三千萬美金罰款。美國法律的劍及履及,郭董想必點滴心頭。要擺脫 FCPA便必須證明捐款在台灣是合法的,但周的三億說如果成立,郭便明顯違反政治獻金法,不打贏這官司鴻海便得面對未來更嚴峻的美國司法調查。
周玉蔻與柯文哲以為,跨國企業老闆與政治人物一般,反正都是公眾人物,大街罵錯了人小巷儘可息事寧人。殊不知,山姆大叔與鴻海的競爭者早就虎視眈眈,郭老闆如果處置不當,被美國司法部罰錢還算事小,將來蘋果供應斷了鏈,幾十萬人的家庭生計恐怕都會因名嘴的爆料而陷入困境。
當周說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時,周也許沒想到大鯨魚後面還有美國司法部這隻大海怪。周說官司一定打到底,郭董又何嘗有其他選擇?

(轉貼到此)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3 12:24 回覆:

既然這名教授的評論都說到這麼過頭了

如果郭果真曾捐三億給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則郭顯然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的各項規定;再如周先前的指控:「捐了三億給柯對手,一旦「對手」當選市長,將撈回十倍、二十倍好處」,無異公開指摘郭以獻金為名行期約之實。兩者都是刑事犯罪,企業家豈可能「不要理她就好」

都是刑事犯罪ㄟ!那幹嘛郭董不去告刑法的誹謗罪?看看大法官釋憲文509號說的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 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 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 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 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看 到沒?郭董只告民事不就形同把教授說的那些刑事問題除罪化?還有只判賠錢,不等於鼓勵有錢人可以亂誹謗?只告民事有這麼多地方說不清楚,教授不知道還要硬 ㄠ甚麼?綜觀教授之語,顯然不具備民主國家人民對於言論自由的基本素養,這個素養就是不得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方式,也就是說民主國家的法治,只處罰行為 犯,不處罰言論犯與思想犯,比如你隨口說我要謀殺總統,沒事,想一想,更沒事,真的開車去撞總統府了,這才可能有事。但教授這裡光是用想的,就是想郭董捐 三億給連就能罪干天條,因為郭董捐三億,就是期約,還有可能導致美國司法調查,動搖國本,這要是在古代皇權時期,用文字獄來辦,周玉蔻要滅九族了,可惜好 好一個教授,在民主國家當教授是幹嘛?穿越時空回武則天時期,可以當上索元禮呢!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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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0:18

【府:李登輝媚日史觀 否定台灣主體性】陳以信指出,李登輝的媚日史觀,嚴重否定台灣主體性,背棄台灣抗日先烈先賢丘逢甲、吳湯興、羅福星、余清芳、蔣渭水、林獻堂、莫那魯道等反侵略、反殖民的理念,也傷害了中華民國主權與人民的感情,更違反國際社會譴責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共識

依據刑法誹謗罪定義,言論有兩種,一種事實陳述,一種是主張,意見、評論或觀念傳達,史觀屬於第二種,這種言論沒有真偽對錯,係與個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有關,但是史實則屬事實陳述,合當敘明。

馬總統這裡繼消費完慰安婦與台籍日本兵(我猜李登輝隱忍很久了),那個骯髒沒下限,再抓台灣抗日烈士的英靈來消費,把他們全當白癡,這些烈士是反日沒錯(這是史觀),但是最後都失敗了,這是史實,所以台灣變成日本的。韓國的前身叫朝鮮國,更是直接整個給日本滅掉,把朝鮮納入日本國土,要等二戰後才重新建一個全新的大韓民國,與朝鮮國無關。

舉大陸來說好了,老蔣與國民黨反共抗俄,但是失敗了,所以大陸人就全變中國人,只有我們台灣才叫中華民國人,或者是台灣人,把死老蔣與死國民黨抗共失敗的史觀,搬到今天來說兩岸一家親,一中同表(這還是史觀),說成台灣是中國的(史實,但是是假的),這不叫違背事實嗎?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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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10:00

府:不紀念二戰勝利 才傷害台灣主體性
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今天說,今年逢二戰結束70週年,海峽兩岸人民當年都是日本發動侵略戰爭受害者,政府如不擴大紀念,才是真正傷害中華民國尊嚴、台灣主體性與廣大國人感情。
民主進步黨前主席謝長廷今天指總統馬英九「罔顧歷史經驗不同,硬要擴大抗戰紀念」,陳以信表示,謝長廷邏輯不通。
陳以信指出,今年是二次大戰結束與中華民國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週年,全世界主要參戰國家都在擴大紀念,日本、德國也都一樣,共同目的都是反省「戰爭殘酷、和平可貴」,畢竟侵略錯誤或可原諒,但歷史真相不容遺忘,「難道世界各國擴大紀念都是錯誤嗎?」
他表示,難道竟然連日本、德國政府的紀念目的都是傷害自己國民嗎?中華民國8年對日抗戰勝利,使台灣脫離日本殖民統治,重回中華民國懷抱,正是不容國人遺忘的光榮歷史

人家都是在紀念,那是比較低調,靜態,馬這裡全是用慶祝抗戰勝利,卻對台灣慰安婦紀念,把慰安婦當死人,這裡才來改口說【不紀念二戰勝利】,鄉親啊,紀念有這麼大張旗鼓,又是手舞足蹈,又是擴大閱兵來幹的嗎?那是要安靜,追思,紀念當時不幸過世的人,還有千萬死人活人不分,差點把活著的慰安婦也通通當成死人去蓋館紀念了,所以彌平爭議最好的辦法,就是尊重高級外省人與台灣人的文化差異,我們台灣人對別人家遭遇的不幸,都是哀矜勿喜,默默紀念。而高級外省人對他們家死人死的多慘,要如何表現歡欣鼓舞,榮幸欣慰的手舞足蹈,慶祝抗戰勝利70年,國民黨被共產黨打個稀巴爛的69年,那都是他家的事,我們台灣人只管笑就行了。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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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09:43

異哉,難道馬也是新黨?

蔡英文籲包容 府:李非普通台籍日本兵

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今天說,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呼籲「包容」前總統李登輝媚日言論,但李登輝不是一個普通台籍日本兵,而是做了12年中華民國總統,現在還享有卸任禮遇的人。

這是【我非將來我的我】,李登輝當日本兵時,不會知道將來會當中國民國總統啊,這就像馬英九拿綠卡,誰會知道他將來也會當中國民國總統?這世界上恐怕只有白癡會說馬英九不是普通美國綠卡人,只因為將來他會當中國民國總統的了。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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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09:37

異哉所謂放下仇恨者,如何能【參加新黨黨慶 施明德:放下恨】,又【新黨黨慶 全場聲討李登輝】呢?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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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09:14

地下工廠賣給頂新製成噁油的油,不會也是餿水油吧

【買豬油收據報帳涉逃漏稅 頂新再添1罪】2015-08-20 02:40:48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頂新製油公司長期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也向彰化縣華豐行購買來源不明的香豬油一起精煉,增加豬油的香味,並以採購金額5%的代價向1家販賣蠟燭金箔紙的慈蓮社購買收據後報帳,涉嫌逃漏稅。
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辯稱,他完全不知情。負責向華豐行採購豬油的頂新業務課長吳嘉明承認長期向華豐行採購豬油,也向慈蓮實業社「借用」收據。
慈蓮社劉姓負責人承認以5%代價開立收據,辯稱他只是想賺點錢,沒想那麼多。
頂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案,彰化地方法院歷經八個多月審理,本月12日辯論終結,合議庭訂11月27日下午宣判;本月11日彰化檢方另以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將陳茂嘉等3人提起公訴。
頂新案去年10月9日爆發後,檢察官到頂新公司查扣的相關資料及帳冊,意外查出2005年5月10日起到2013年4月15日,頂新共匯款505萬多元給彰化縣北斗鎮的華豐行陳姓負責人的帳戶。證人供稱,這是頂新向華豐行採購香豬油的貨款。
因去年2月到8月間,頂新又陸續向華豐行採購香豬油,共1萬3千多公斤,請款收據卻變成慈蓮實業社。檢方追查慈蓮社是販賣蠟燭金箔紙的商行,先突破劉姓負責人的心防,他供出以5%代價出售收據後,讓吳嘉明無從否認。
檢方指出,2013年10月間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爆發,頂新向大統採購橄欖油和葡萄籽油而遭調查,魏應充主持經營決策會議後,指示啟動溯源管理機制,發現華豐行沒有工廠登記證,也無法提供炸豬油脂來源證明,依頂新內部採購規定屬不合格供應商。
檢方說,頂新仍繼續向華豐行採購,為避免遭主管機關稽查發現,竟向慈蓮社購買銷售憑證(收據),由不知情的承辦、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的原物料驗收單及付款憑單,並經陳茂嘉核准,再透過慈蓮社付款給華豐行。
(轉貼到此)

我承認我看不懂這則新聞,一般所謂買發票逃漏稅,可不是像頂新餿水油的這種樣態啊,舉個例子好了,咦?怎麼剛好也是頂新的油,還剛好是同一個彰化地檢署查的咧

2014/02/06【證嚴法師如何看頂新魏家逃漏稅?】
頂新製油認逃稅 捧4億現金忙繳清彰 化地檢署偵辦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從查扣的電腦資料庫,意外查出頂新製油近七年來串通下游十多家廠商,逃漏營業稅二億四千八百萬元,頂新製油認罪,加 上中區國稅局裁罰一億六千百八百萬元,頂新廿四日捧著總計四億多元現金繳清。據透露,負責追稅的檢察官施教文,另查出十多家下游工廠在頂新製油要求下,配 合開立二聯式發票達十多億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造成稅捐單位無法追查,逃漏稅金額二億多元,頂新向檢方表明願意幫下游廠商繳清這筆錢,以展現認罪 誠意。
其實這個案子,大家都知道絕非單純違反稅捐稽徵逃漏稅,單就逃漏稅金額與延續時間,涉案廠商規模與知名度而言,都是一種集體重大經濟詐欺型逃漏稅案,請看定義:
詐欺型逃稅 擬修法列洗錢罪
買假發票、人頭炒房將納入〔記 者林慶川/台北報導〕以「買假發票」等詐欺手法逃稅者要注意了!為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及符合國際潮流,法務部近期將推動修正「洗錢 防制法」,已研議把「詐欺型」的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換句話說,坊間常見的「買假發票」、「人頭炒房」等逃稅手法,若被認定是「以詐術逃 漏稅」,逃稅者事後又刻意隱匿逃稅所得,除依稅捐稽徵法論罪外,還可能被追究洗錢罪責,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jun5238(jun5238) 於 2015-08-23 09:15 回覆:

看懂頂新上次逃漏稅,以及我另舉勇哥炒房逃漏稅的例子了沒?但凡頂新或是任何一個白癡到爆的商家要買發票來逃漏稅,無非是想省下這筆稅金,可是鄉親啊,再給大家看一次

檢方追查慈蓮社是販賣蠟燭金箔紙的商行,先突破劉姓負責人的心防,他供出以5%代價出售收據後,讓吳嘉明無從否認。檢方說,頂新仍繼續向華豐行採購,為避免遭主管機關稽查發現,竟向慈蓮社購買銷售憑證(收據)

所以頂新有沒有花出這筆稅金?

不是說給劉姓負責人5%了嗎?答案是有的。

那頂新花這麼大的力氣,讓國庫少收了這5%的錢,真的只是為了逃漏稅省下一點稅金嗎?(卻把這筆省下的錢給了慈蓮社)如果把頂新長期向豬油原料來源 不明且無工廠登記的華豐行採購豬油,會不會又驚爆出另一個郭烈成餿水油案呢?頂新放進他那鍋大頂混合熬煮出的香豬油,在台灣都是來自餿水油與地溝油,或是 華豐油,卻還要千辛萬苦從越南進口「越南家庭業者熬出來的香豬油」,說這種油可以專門供台灣人吃(在越南,人是不吃的,好像連畜生也不愛吃,所以拿去蓋房 子),真把全台灣人當國際餿水桶,當白癡..因為太重要,所以要講三遍,當白癡,當白癡嗎?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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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09:06

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補充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 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而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便在今年1月15日於美麗電子報及電視台節目,公開表示郭 台銘於去年台北市長許舉中,捐贈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指涉郭台銘違反《政治獻金法》,藉此謀利,使郭台銘聲譽受到貶損,必須負賠償責任。

從柯文哲驚訝不已的表現:爆鴻海董座郭台銘3億男未查證,名嘴周玉蔻遭判賠新台幣200萬元。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表示,「我都替她作證了,怎麼還會輸掉?」,奇怪...

就知道這是一個貪腐國家,總統動用司法追殺,迫害言論自由的案例,大家知道這個案子光是成案就荒謬到可以,郭董被說捐三億,在選舉期間胡志強那攤也 有人說,郭董卻絲毫不覺被誹謗,法官這裡是全當做沒看見嗎?到成案後,周玉蔻說他有跟台北市長柯文哲查證,這也是法院認為周玉蔻無憑無據沒查證,周提供的 舉證資料,這段是依照誹謗罪但書規定,【所誹謗之事證實為真,不罰】,並經大法官釋憲文509號加以闡釋,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法院就買單,這才傳喚柯文哲出庭做證,設若柯文哲不管做不做證,都不影響法官要怎麼判周玉蔻誹謗,敢問大家,法官這裡傳柯文哲幹嘛?是傳爽的嗎?是 以法官接受周玉蔻舉證,只要柯文哲證明周玉蔻有向他查證,就不是誹謗,法院這才傳柯,而柯文哲也有相同認知,只要做證周有跟他查證,誹謗罪就不會成立。可 是現在法院擺明了是在強姦柯文哲,把堂堂一個台北市長去做證當成裝笑維,有做證沒做證,法官都判一樣,像是早就寫好判決的那樣,只是叫柯文哲來串個場,過 門亮相用的,無怪乎柯文哲會詫異不已。

細究新聞稿指稱,法官是怎麼調查周玉蔻說謊的,法官這裡竟然是說他是聽柯文哲與柯建銘說的,【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 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法官光是聽這兩人說,一個說他有跟周玉蔻說三億男是郭台銘,另一個說是柯文哲聽錯,就能調查出來

【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

這是怎樣的一種黑箱邏輯推論過程啊?像這種白色恐怖一脈相承的黑箱司法,讓台灣人好期待二次政黨輪替,轉型正義的到來喔。

欸,原來我從大法官釋憲文509號這句話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聯想到不會真的有這種白癡,要叫人去吃大便的..想去證明大便沒毒所以可以吃..XD,這一段話是要拿來評論頂新餿水油案,近日稿擠,根本沒空間貼..不會有白癡真的跑去查【郭董真的有給連勝文三億】,好來判斷周玉蔻有沒有誹謗的,原來出典是在這裡

台北地院透過新聞稿補充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經過傳訊台北市長柯文哲、立委柯建銘調查後,並查無郭台銘有捐款3億 元政治獻金給連勝文

我的老天爺,台北地院這些法官,從來都不用看憲法,真看不懂或是被白色恐怖洗腦過,難道也不用去看,去鳥,去理會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文,人家這一整群大法官們,明明白白就告訴台北地院的法官,要看清楚唷,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你們這些台北地院法官,怎麼還敢牴觸憲法與大法官釋憲文的精神,用【被告周玉蔻僅憑柯文哲轉述與柯建銘的對話,疏忽未向柯建銘、郭台銘查證】就判被告周玉蔻誹謗要賠兩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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