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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3 08:25:52瀏覽791|回應13|推薦0 | |
本來只想【三論周玉蔻敗訴:從郭台銘擬好的道歉文談起】的.. 周玉蔻的道歉聲明 郭台銘早擬好了 所以我們知道郭台銘是要周玉蔻為以下這番言論賠償200萬並道歉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 根據刑法誹謗罪定義,別再扯這裡是民法了,民法與刑法皆需服膺在憲法底下,而憲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依據憲法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且民法侵權篇規定有"不法損害"始成立侵權之字眼,這個"不法"之舉證指的當然是刑法,天底下焉有用民法法官自己判有"不法",來證明自己法庭的民法裡"不法損害"成立侵權的道理呢?這不就是哲學上最簡單的說謊者悖論,自我指涉的矛盾問題了麼 而刑法誹謗罪則是規定得清清楚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蓋唯有陳述事實始發生"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情況,也就是說告訴人告發被告的犯行,需以該誹謗言論為"陳述事實"為必要。可是周玉蔻這段話前頭一半是 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 這是一個問句,而細究其義,則是一句主張,思想或觀念傳達,或是要求,請郭董出來說明的要求,無論如何,這一句話絕非是在"陳述事實",自無發生誹謗罪之問題。 而"?"後面接著的是「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這句話是在解釋周玉蔻為何提出這個主張的論據,這句話才應該是事實陳述,也就是說郭董告的應該是這句事實陳述,接下來,只要周玉蔻舉證不出她真的有得到這個消息, 三億先生就是你 那就不符但書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這才會成立誹謗,並接著成立侵權,再讓法官不知怎麼計算的要賠兩百萬。可是周玉蔻這裡明明經過查證,法院也同意找得到證人就算這句話是真的(要不然傳證人是傳好玩的嗎),證人柯文哲也非說謊之徒,並上過法院具結做證,周玉蔻果然是從柯文哲這裡聽去,得到消息說三億先生就是郭董。 也就是說周玉蔻已經完整證明她這句【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 三億先生就是你】為真,依照誹謗罪但書為不罰之事了。這也就是當柯文哲聽到周玉蔻官司敗訴,感到大吃一驚,那股心底最深沉,對國民黨白色恐怖的記憶揮之不去的由來: . 我在前一篇【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查證指出,原來郭台銘原始呈上法庭的證據「郭台銘要求周玉蔻刊登的道歉聲明」本來文字是這樣 道歉人周玉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公開散佈「郭台銘先生,你應該站出來說,三億先生是不是你?因為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之言論,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對郭台銘先生造成莫大困擾,茲為回復郭台銘先生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周玉蔻 可是法庭卻改了五個字,把【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成【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這樣改有甚麼法律效果呢?答案是法院可以據此模擬兩可的文字,判周玉蔻賠錢。設若憑郭董意圖散布於眾的原始文字,周玉蔻現在已經舉證她的確有消息來源告訴她三億男是郭,柯文哲出庭做過證的。所以這八個字【未經查證、全非事實】就成為一個陳述事實且被證實為虛假的事,法院自無法判周玉蔻賠錢,但是在法院聽過柯文哲的證詞,改了這五個字,此時應該就成立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是誣告罪,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不論偽証罪或誣告罪,看起來對象都是告訴人或老百姓,不及於類似犯行的法官,這裡的法官,就好比武則天時代用羅織經把無辜的人判謀反的來俊臣,索元禮跟周興等酷吏,所以我才說: 這不是羅織,甚麼叫做羅織? 繼續往下想,我們這裡可以把【郭董代擬道歉文】當成【柯文哲說三億男】,只是郭董的道歉文是假的,柯文哲的三億男是聽柯建銘說的。接下來,把法庭當成周玉蔻,法庭"聽說了"郭董代擬道歉文後,加上法庭"聽說完"周玉蔻的無罪抗辯,以及"聽說好"幫周證明無罪的柯文哲證詞, 經過層層"聽說",從聽說了,到聽說完再到聽說好... 就把郭董代擬的道歉文,從【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再傳述出去,判周玉蔻要照這篇法院改過郭董原始文字的道歉文登報道歉。鄉親啊,這不就是法院學周玉蔻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周玉蔻已經舉出柯文哲證明自己所述「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屬實,法院這裡難道能證明郭董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為真實,還是乾脆再狠一點,讓法院一百步,請法院證明自己改完的郭董代擬道歉文【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屬實 難道法院這裡能找出一個叫做【相當】的人,出來證實周玉蔻「我得到的消息是三億先生就是你」,與事實不符嗎? 這個判決荒謬的地方,至此幾乎已經完全真相大白,就是馬的司法自己用周玉蔻被告誹謗罪的邏輯,判周玉蔻誹謗成立要賠錢。把馬的司法想成周玉蔻,全民想成法官,那麼馬的司法既有偽證罪的問題,又疑有誣告罪的問題。甚至還像是在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並經散布於眾,使得更多五毛黨通通栽了進來,同涉誹謗周玉蔻與柯文哲之罪,遠比馬的老祖宗,武則天時代的司法丟臉太多,鄉親啊,大家再一起來說, 馬的司法這不是在羅織,甚麼才是羅織? 我說,他馬的司法這不但是羅織,還是個笑死人的羅織,有這種從白色恐怖一脈相承流傳下來,廢渣般的司法,台灣人真的很悲哀。 . 看到馬的法院,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底下,竟改法庭證據,還一口氣改掉五個字,變造作偽證,使周玉蔻從沒有誹謗罪的【未經查證、全非事實】,變成誹謗罪的【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民事侵權,要賠郭董200萬,就知道馬總統才是武則天坐天,骯髒手段沒下限, 意圖散布於眾?都刊載中時電子報,還說啥意不意圖 但書規定特稿陳述事實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請問中時這裡有去查證柯文哲,證明他胡說八道嗎?柯文哲說他是聽柯建銘說的,中時又有去查證柯建銘,來證明柯文哲的胡說八道嗎?看起來是都沒有。所以中時特稿這裡根本證明不出其所誹謗柯文哲在胡說八道是真實的,柯文哲這裡真該提告中時特稿..所謂主憂臣辱,柯文哲看到周玉蔻連轉述他作證過的事時都能判賠,憂心不已,台北市民大家就該深感受辱,但是當大家看到中時特稿直接把柯文哲形容成被道聽塗說的那個胡說八道之人,主辱臣死..該怎麼辦?請台灣人或台北市民大家自己看著辦。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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