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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200億不是編故事,甚麼才是編故事?
2024/09/09 11:35:29瀏覽1099|回應11|推薦3

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阿北所涉京華城弊案,在阿北被羈押禁見前,我們知道阿北沒貪汙金流,所以不是貪汙。又,圖利罪新規定要有「因而獲得利益者」,法官說是沈慶京獲得利益,還鬼扯說他因而大賺200億,干係看丟鬼?不然我請鄉親們評評理,我猜沈慶京在這個案子大賠,賠到脫褲。大家說,是我猜的對,還是法官鬼扯對?

既然阿北不是貪汙又非圖利,那法官羈押阿北到底是憑甚麼?法官說,

柯文哲羈押禁見 裁定理由曝: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裁定說,柯文哲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因此柯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根據法官編的虛假理由,我們知道法官不是以貪汙,而是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為理由羈押阿北。另據前檢察官吳宗憲的說明,

柯P想提抗告可從2角度下手 前檢察官以過往經驗分析成功機率
回到柯文哲的案子,吳宗憲指出,若真的要提抗告,柯的律師可從兩個角度下手,首先,能否說服法官柯犯罪嫌疑不重大?再來,能否證明柯無逃亡或串證嫌疑?

阿北應該不可能逃亡。至於相關被告都被羈押,阿北又要跟誰串證?京華城案吵多久,真要串的也早串完了。但真正的重點是前一句,

說服法官柯犯罪嫌疑不重大。

好的,我們應該已經知道圖利罪定義,以及構成要件。底下我不厭其煩,再重貼從法務部網站上看來的說明。

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相繩之不當;此外,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行政效率。

把粗體字再說一遍,

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

換言之,

若無任何人是『因而獲得利益者』,那就不構成圖利罪。

以上說明迥然若揭,我相信無論國文造旨多差的法官或法匠,法盲,應該都有聽懂。那麼,在京華城一案,真有如法官所編故事說的,沈慶京因此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嗎?

難怪綠媒一看到USB紀載1500,就能掰阿北收沈慶京1500萬貪汙贓款了。甚麼人玩甚麼鳥,甚麼樣的法官就有怎樣的綠媒。告訴大家,沈慶京此時此刻,絕無可能已經獲得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假如有這200億,我請王世堅去高空彈跳。法官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要等沈慶京如願蓋好蓋滿840%容積,一坪還真的都賣足兩百萬,一間房子都沒剩,推算來的。假如法官可以用這種假掰的故事當理由關人,街上每個男的都是性侵犯了。啥?小嬰兒不是?錯,等他將來長大,如果有性侵的機會也是。

在小說天龍八部,金庸說道:

...全冠清被喬峰拍啞穴,對白世鏡的話聽得清清楚楚,苦於無法開口回答,喬峰走上前去,在他背心上輕輕拍了兩下,解開他的穴道,說道:「全舵主,我喬峰做了什麼對不起眾兄弟這事,你儘管當面指證,不必害怕,不用顧忌。」
  全冠清一躍站起,但腿間兀自酸麻,右膝跪倒,大聲道:「對不起眾兄弟的大事,你現今雖然還沒有做,但不久就要做了。」說完這句話,這才站直身子。
  白世鏡厲聲道:「胡說八道!喬幫主為人處事,光明磊落,他從前既沒做過歹事,將來更加不會做。你只憑一些全無佐證的無稽之言,便煽動人心,意圖背叛幫主...

看懂沒?法官羈押阿北的理由,不就是阿北圖利小沈兩百億,犯圖利罪嫌疑重大的事,阿北現今雖然還沒做,但不久就要做了嗎?

底下我要用一個簡單的邏輯,論證阿北不只現今,就算是將來,也絕無可能犯京華城圖利罪。

阿北絕無可能犯京華城圖利罪。因為這個罪是指涉自身的矛盾邏輯,像是在說「我說謊」。假如我說的是真,那我就是在說謊。可是我在說謊,那我說謊怎麼是真。搞暈了吧?

阿北假如圖利,那京華城就得停,沈慶京不只賺不到這200億,還要賠到脫褲。那就不發生誰『因而獲得利益者』,那就不是圖利罪。

那甚麼時候,阿北才會犯京華城圖利罪?答案是要等京華城蓋好,房子都賣掉,要是像陶朱隱園那種只賣幾戶的還不行唷,然後沈慶京還真的賺進兩百億,不用,多賺一毛錢時才能算。不過我猜沈慶京應該不笨,為了不被關,肯定會把房子賣得..剛好不賺不賠,或是小賠一點點。

所以,阿北壓根兒不可能犯下此圖利罪。證畢。

.

後記:我在上一篇談到【國家用假證羈押阿北】,我不知道是誰提供法官阿北圖利小沈200億這個假證,管他的,就順便科普一下刑法誣告罪的規定,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200億證據是假的,拿假證羈押阿北不知算不算誣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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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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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人-科技集群續篇-民族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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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七八糟的法律
2024/09/09 12:30
台灣的法律是亂七加八糟。 假如是跟西方法起草的法律﹐正式告人要很精確﹐不然就要無罪釋放。 所以事前的搜證要花很多時間才確定告什麼﹐你告我貪100元﹐但只找到99元的證據﹐那就是告錯了﹐走人。現在說圖利200億﹐除非是一批定價貨物﹐一筆過收益是這數﹐有單有據才成。建案怎樣能計到剛好200億﹐真要指教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9-09 12:52 回覆:
我說阿北貪,那是道德層面。但國家要限制人身,傷害人身心,那就要照法律來。假如阿北是圖利罪,議員當時都知道,甚至還質詢(影片網路都有),這是犯罪啊,幹嘛不直接檢舉?京華城案有公展,就是怕有甚麼犯罪問題,一般人看了怎麼也都不檢舉,新聞搞這麼大,檢方當時看到犯罪也該剪報分案呀。他們看到犯罪,明知違法仍執意不檢舉,不也都是圖利罪的共犯?所以真正的原因,是不合圖利罪的法律定義,圖利罪是結果犯,京華城就還在蓋,還沒賣,還沒真的獲得利益,到底是在辦個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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