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平議銀正雄告段宜康
2014/04/19 15:14:08瀏覽2643|回應13|推薦17

聯網異言堂格主銀正雄今早說:【下周提告段宜康加重毀謗罪】,因為段宜康的臉書說:

不要臉的髒東西!

這兩天在網路上散播的「318人民佔領立院行動主導者大起底」,透過旺中御用部落客銀正雄之流的推波助瀾,居然也讓許多人信以為真!

其實文中一一點名為民進黨黨籍的學生、教授,有哪個是民進黨員嗎?

清大黃郁芬,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陳為廷,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林飛帆,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魏揚,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姚人多,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李明璁,是民進黨員?
不是!
輔大教授吳豪人,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張錦華,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北大學廖本全,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㓋貞玲,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簡妤儒,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祝平次,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陳明祺,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謝煜偉,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藍佩嘉,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陳妙芬,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張聖琳,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中研院吳叡人,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世新教授黃順星,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中山教授邱花妹,是民進黨員?
不是!
東吳教授陳俊宏,是民進黨員?
不是!

以上就是國民黨網路打手,一一標記為民進黨籍;而且宣稱為:
「煽動學生暴力攻立院政院」的名單。

裡面除了姚人多曾加入民進黨,現在也已非黨員外;其他沒有一個具有民進黨黨籍!

身為民進黨公職,我寧可這些優秀人才都是黨員;但事實不是。

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

(轉貼到此)

銀正雄要提告的是這兩條

提告: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他認為段宜康突於其個人臉書〈見上文之轉貼〉散布公然辱罵告訴人銀正雄之文字如下:「1、不要臉的髒東西。2、旺中御用部落客。3、國民黨網路打手。」損害到銀正雄之名譽,觸犯上開兩條罪嫌而告他。

大家知道我正在因為一篇【豬趕銀正雄】,被銀正雄告進法院,所以我的看法,應該是種專家看法,對於閱聽大眾有一定參考價值。當然這兩個案子背景有很大不同,單憑標題大家就知道我寫【豬趕銀正雄】絕不是在罵銀正雄,真的有罵,也是在罵銀正雄所罵的豬。段宜康的臉書沒標題,或是【不要臉的髒東西!】就是標題。再者,銀正雄告我可是說告就告,不像告段宜康,前面寫一篇【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事先警告他已然觸犯「公然侮辱」與「加重毀謗罪嫌」。後頭又寫一篇【下周提告段宜康加重毀謗罪】,裡急後重的,對我明顯有失公平。

我一開始先被中正一分局約談,警員問明年籍資料後,就說他看不很懂是在告甚麼,然後就問我銀正雄說我文章裡"老烏龜"三個字是不是在指他,我當場答不是,警察就把筆錄做完叫我回家,之後我意猶未盡,連寫了四五十篇答辯,請參【被銀正雄告(50)】,誰知到地檢署,才赫然發現漏了兩題沒問,一題是檢察官問【想那馬總統,身邊三六九等,馬迷屁精實在太多,門人子弟都有銀正雄的本事,那就是法螺馬屁與厚顏功..】是不是罵銀正雄?另一題還搭配圖示,

(圖說:銀正雄立院被豬趕示意圖)

看看這張照片,我來問問台灣人,誰真能分辨的出,是人趕著豬,還是豬在趕人?抑或是人趕不走人,豬也趕不走豬呢』

檢察官問:這個「是人趕著豬,還是豬在趕人?抑或是人趕不走人,豬也趕不走豬呢」,豬是指誰?

其實,直到現在,我手頭上還是沒有銀正雄告我的原始文件,啊,如果銀正雄告我之前,也寫好一份告訴狀【下周擬告Jun5238】該有多好?

言歸正傳,這篇是要用專家看法,給大家平議銀正雄告得有理沒理,我的第一個看法是

不要臉的髒東西!

這幾個字,在段文開頭,是種嘆氣口吻。是對後接【這兩天在網路上散播的「318人民佔領立院行動主導者大起底」,透過旺中御用部落客銀正雄之流的推波助瀾,居然也讓許多人信以為真!】整段段所認知的事實,所做的善意評論。

如果要達成公然侮辱,一定要明確指涉這個人,而不是用粗鄙言論就可以成立,好比說.."混帳5238",這樣子銀正雄有明白麼?

而段文結論說【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銀正雄是一個人,段說不要臉的髒東西則是一些東西,兩者顯不相當。

第二個看法,

旺中御用部落客

這是人所共見的事實,銀正雄本來的確只在聯網寫部落格,可是我在這篇【到底是誰的錯?】已經約略分析銀正雄後來在中時寫作專欄的因由,雖然銀正雄在【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一文辯稱自己是用作家身分寫作專欄,不過這只是用語與看法上的不同。

第三個看法,

國民黨網路打手

這幾個字用詞並不十分粗鄙,但如果是改說成國民黨的網軍,還是國民黨的新媒體工作者,也許比較好些。好的,我承認這幾個字很難證明,這可不像馬總統當國民黨職業學生那樣,一回來就直升總統府當起黑官副局長可以證明的,所以的確有可能跟【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為毀謗罪】有關,可是鄉親啊,誹謗罪是有但書的咧..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可見段文所稱【國民黨網路打手】只要能證明為真就不罰,(別扯啥私益,大家在政論版上,都是談國家大事,誰在說兒女私情來著了),這個我證不出來,不如學段文來幾個反證,證明誰不是【國民黨網路打手】

啥?沒有人?甚至沒有這種職業?

所以這不屬於誹謗罪的定義,因為是否為誹謗,唯有得證明其"為真"或"為假"始得予以相繩。

那麼段文稱

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

這是甚麼意思呢?根據第311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們可以說他是因為第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者是第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換言之,這個就叫做合理評論原則,不管是【國民黨的打手】或【不要臉髒東西】都叫做善意評論,都受憲法所保障至高至重的個人言論自由。

這裡我要敦勸銀正雄,大家都是異言堂的部落客,對言論自由起碼都有一定的認知,今天如果是偷偷的告,反正那是你的權力,別人也無從置喙。可是如果像今天這樣大張旗鼓,把篇欠通的妨害名譽告訴狀公示於眾,不但無法產生任何寒蟬效應與白色恐怖,搞不好還挺有娛樂效果的,真是何苦來哉?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2634223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4/19 16:19
藍北市長初選 馬英九投給丁守中【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即時報導】
   
2014.04.19 03:54 pm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623052.shtml?instant
就在馬英九圈選完後,準備投票時,現場攝影記者拍到馬英九投票單照片,經由
放大檢視後,發現馬英九投給三號丁守中。

---嘻,這種手法太遜了,誰都知是配合演出的..各自切割責任,但是嚴格要告的話;

   馬總統或記者一定有一個有事,而udn在2014.04.19 03:54 pm,4:00pm結束投票
   前六分鐘PO出新聞,是確定有事的!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4/19 16:14

段宜康有沒有在臉書上直接指某人為"不要臉髒東西"?

倘若他在回應內容有公開指特定人,才樣才能構成公然侮辱。

至於加重誹謗之指控,一定不會成立。

"國民黨打手"或"御用部落客"等指摘,

只是意見評論,不涉及貶損名譽,

況且國民黨或旺中又不相等於損害名譽之具體指摘,

這種流於主觀或政治立場之價值判斷,

非刑法誹謗罪所要懲罰之標的行為。

要告就去告,那是他的權利,但是告訴狀內容,水準與程度實在要加強。


cjs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4/19 15:55
?什? 手頭上還是沒有銀正雄告我的原始文件? 那您怎知是銀正雄告您,不是檢

察官告您的..您不知銀正雄提告的事項,您怎麼準備答辯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 則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檢察官不知道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4-19 16:34 回覆:
C兄,你問的很好,我也不知道第二第三題要怎麼答辯,只有跳針說言論自由,斷章取義,沒罵人之類。我等開庭半小時,問不到三十分鐘,檢方要我有多的話就寫陳報狀郵寄去,感覺以後不會再見面的,所以我的案子先討論到此,等有結論再說囉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