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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07:57:24瀏覽8108|回應39|推薦86 | |
已擬妥告訴狀如下,下周擇日提告。
刑事告訴狀〈節錄〉 告訴人:銀正雄
身份證字號:略
戶籍地址:略
通信住址:略
被告:立法委員段宜康
通信處:中華民國立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段宜康服務處:略
段宜康戶籍地址:〈懇請鈞庭查明〉
提告: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事實與理由:
一、告訴人自1973年起即以「銀正雄」之名稱發表各種文字作品,以「作家、詩人、小說家、文評家」身分享有社會知名度,與被告民進黨立法委員段宜康素不相識,毫無個人恩怨可言。
二、今年〈民國103年〉
三、查被告段宜康該日臉書,並未明示係針對告訴人在《聯合新聞網‧城邦論壇》部落格張貼之〈蔡英文是元兇,姚人多首惡〉〈見附件2〉主文評論,僅就該文提供參考之「附件」反駁,不能因此證明告訴人有「1、不要臉的髒東西。2、旺中御用部落客。3、國民黨網路打手。」等情事,且凡所謾罵者均涉告訴人私德,且公然散布於眾。
四、告訴人同日察悉其臉書內容後,隨即於翌日3 月26日在前揭論壇部落格答覆以〈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一文〈見附件3〉,提醒其以立委之尊,不僅妨害個人言論自由,且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但連月來被告段宜康不僅不公開道歉,甚至置之不理,故不得不加提告,以茲回復告訴人本應具有之名譽。
五、具上事實與理由,告訴人依刑法第309條、310條之規定,提告立法委員段宜康公然侮辱罪及加重毀謗罪嫌。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公鑒
證物名稱:
附件1:段宜康民國103年3 月25日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33358946869405
附件2:銀正雄〈蔡英文是元兇,姚人多首惡〉內容。 http://classic-blog.udn.com/ganghu999/11974289
附件3:銀正雄〈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內容。 http://classic-blog.udn.com/ganghu999/12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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