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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銀正雄告段宜康
2014/04/19 15:14:08瀏覽2641|回應13|推薦17

聯網異言堂格主銀正雄今早說:【下周提告段宜康加重毀謗罪】,因為段宜康的臉書說:

不要臉的髒東西!

這兩天在網路上散播的「318人民佔領立院行動主導者大起底」,透過旺中御用部落客銀正雄之流的推波助瀾,居然也讓許多人信以為真!

其實文中一一點名為民進黨黨籍的學生、教授,有哪個是民進黨員嗎?

清大黃郁芬,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陳為廷,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林飛帆,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魏揚,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姚人多,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李明璁,是民進黨員?
不是!
輔大教授吳豪人,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張錦華,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北大學廖本全,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㓋貞玲,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簡妤儒,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祝平次,是民進黨員?
不是!
清大教授陳明祺,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謝煜偉,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藍佩嘉,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陳妙芬,是民進黨員?
不是!
台大教授張聖琳,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中研院吳叡人,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世新教授黃順星,是民進黨員?
不是!
中山教授邱花妹,是民進黨員?
不是!
東吳教授陳俊宏,是民進黨員?
不是!

以上就是國民黨網路打手,一一標記為民進黨籍;而且宣稱為:
「煽動學生暴力攻立院政院」的名單。

裡面除了姚人多曾加入民進黨,現在也已非黨員外;其他沒有一個具有民進黨黨籍!

身為民進黨公職,我寧可這些優秀人才都是黨員;但事實不是。

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

(轉貼到此)

銀正雄要提告的是這兩條

提告:公然侮辱罪、加重毀謗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他認為段宜康突於其個人臉書〈見上文之轉貼〉散布公然辱罵告訴人銀正雄之文字如下:「1、不要臉的髒東西。2、旺中御用部落客。3、國民黨網路打手。」損害到銀正雄之名譽,觸犯上開兩條罪嫌而告他。

大家知道我正在因為一篇【豬趕銀正雄】,被銀正雄告進法院,所以我的看法,應該是種專家看法,對於閱聽大眾有一定參考價值。當然這兩個案子背景有很大不同,單憑標題大家就知道我寫【豬趕銀正雄】絕不是在罵銀正雄,真的有罵,也是在罵銀正雄所罵的豬。段宜康的臉書沒標題,或是【不要臉的髒東西!】就是標題。再者,銀正雄告我可是說告就告,不像告段宜康,前面寫一篇【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事先警告他已然觸犯「公然侮辱」與「加重毀謗罪嫌」。後頭又寫一篇【下周提告段宜康加重毀謗罪】,裡急後重的,對我明顯有失公平。

我一開始先被中正一分局約談,警員問明年籍資料後,就說他看不很懂是在告甚麼,然後就問我銀正雄說我文章裡"老烏龜"三個字是不是在指他,我當場答不是,警察就把筆錄做完叫我回家,之後我意猶未盡,連寫了四五十篇答辯,請參【被銀正雄告(50)】,誰知到地檢署,才赫然發現漏了兩題沒問,一題是檢察官問【想那馬總統,身邊三六九等,馬迷屁精實在太多,門人子弟都有銀正雄的本事,那就是法螺馬屁與厚顏功..】是不是罵銀正雄?另一題還搭配圖示,

(圖說:銀正雄立院被豬趕示意圖)

看看這張照片,我來問問台灣人,誰真能分辨的出,是人趕著豬,還是豬在趕人?抑或是人趕不走人,豬也趕不走豬呢』

檢察官問:這個「是人趕著豬,還是豬在趕人?抑或是人趕不走人,豬也趕不走豬呢」,豬是指誰?

其實,直到現在,我手頭上還是沒有銀正雄告我的原始文件,啊,如果銀正雄告我之前,也寫好一份告訴狀【下周擬告Jun5238】該有多好?

言歸正傳,這篇是要用專家看法,給大家平議銀正雄告得有理沒理,我的第一個看法是

不要臉的髒東西!

這幾個字,在段文開頭,是種嘆氣口吻。是對後接【這兩天在網路上散播的「318人民佔領立院行動主導者大起底」,透過旺中御用部落客銀正雄之流的推波助瀾,居然也讓許多人信以為真!】整段段所認知的事實,所做的善意評論。

如果要達成公然侮辱,一定要明確指涉這個人,而不是用粗鄙言論就可以成立,好比說.."混帳5238",這樣子銀正雄有明白麼?

而段文結論說【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銀正雄是一個人,段說不要臉的髒東西則是一些東西,兩者顯不相當。

第二個看法,

旺中御用部落客

這是人所共見的事實,銀正雄本來的確只在聯網寫部落格,可是我在這篇【到底是誰的錯?】已經約略分析銀正雄後來在中時寫作專欄的因由,雖然銀正雄在【蔡養職業學生?段宜康未否認】一文辯稱自己是用作家身分寫作專欄,不過這只是用語與看法上的不同。

第三個看法,

國民黨網路打手

這幾個字用詞並不十分粗鄙,但如果是改說成國民黨的網軍,還是國民黨的新媒體工作者,也許比較好些。好的,我承認這幾個字很難證明,這可不像馬總統當國民黨職業學生那樣,一回來就直升總統府當起黑官副局長可以證明的,所以的確有可能跟【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為毀謗罪】有關,可是鄉親啊,誹謗罪是有但書的咧..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可見段文所稱【國民黨網路打手】只要能證明為真就不罰,(別扯啥私益,大家在政論版上,都是談國家大事,誰在說兒女私情來著了),這個我證不出來,不如學段文來幾個反證,證明誰不是【國民黨網路打手】

啥?沒有人?甚至沒有這種職業?

所以這不屬於誹謗罪的定義,因為是否為誹謗,唯有得證明其"為真"或"為假"始得予以相繩。

那麼段文稱

國民黨的打手,造謠造假不足為奇;遺憾的是,有這麼多人盲從、輕信這些不要臉髒東西編造的謊言!

這是甚麼意思呢?根據第311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們可以說他是因為第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或者是第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換言之,這個就叫做合理評論原則,不管是【國民黨的打手】或【不要臉髒東西】都叫做善意評論,都受憲法所保障至高至重的個人言論自由。

這裡我要敦勸銀正雄,大家都是異言堂的部落客,對言論自由起碼都有一定的認知,今天如果是偷偷的告,反正那是你的權力,別人也無從置喙。可是如果像今天這樣大張旗鼓,把篇欠通的妨害名譽告訴狀公示於眾,不但無法產生任何寒蟬效應與白色恐怖,搞不好還挺有娛樂效果的,真是何苦來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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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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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18:04
網友 請轉告 ROCgood (可正名為 ROCdeath)、幕影、 丹尼爾、 銀正雄、 捕夢網、 尹啟銘 ... 等 部落格 版主 : 既敢在 udn 開 部落格 為文、供貼文 批對手,就 勇敢開放 接受 他人貼文 正反批判 ! 不然 關掉算了 ! 不必用 黑名單、只限好友、不提供 貼文 ( 其實 內已貼滿 藍狗文 )等,來 擋貼止批 ! 只敢當 縮頭烏龜, 關起門,打手槍 搞自慰 !

自由聯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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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14:29

看到蔡正元委員

以暴力還擊暴民(明明可以停車call警察處理阿)

所以衝撞攔車民眾

說他是髒東西

我覺得可以ㄟ

不怕蔡正元告


自由聯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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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14:28

這個問題我不太清楚

不過對於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我認為對於一般民眾非常重要

相對來說

所謂名人,曾被媒體報導者

他能享受的法律保障就要少了許多

特別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等

名人受到媒體的青睞後

享受到許多好處

本就要接受別人的批評

尤其是不斷寫文章批判別人者

更是可受公評的對象之一

同理

蔡正元先生是立委 拿了一堆人民的納稅金

本應接受別人的批判

髒不髒

我深信段宜康委員

應該手中有不少資料吧!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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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05:02
唉,雖然我知道道理,但是沒有以身作則,而是常做不良示範...sorry..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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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05:00
不過,在此要奉勸各方朋友,不可輕忽文字言語的力量.

您有可能一言中敵,也可能一語成真,大快汝心.但怕的是一語成讖,後悔就來不
及了.

是以用詞遣字不可太過激烈,否則如果真的造成不好的後果,是損人不利己的.
......
......
當然;
罵人總是不好,殺敵三千自損八百,罵贏了,也沒什麼好高興的.得理不饒人,非要
使盡風帆,傷了對方,也會傷了自己的人德.

若是能把對方百鍊鋼,化為繞己柔.先消除對方的火氣,再來好好說個道理,那才是
罵贏的最高境界!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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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04:59
各位如果實在忍不下那口氣要罵人,請選擇適當的方式:

有直接了當法;
這種最直接,但反彈的力量也最大.除非您夠膽量,除非您恨透了他,否則"罵"
字四匹馬,四馬既出,很難拉回來的.要是承受不了回擊,可是很傷的...還有
律責任呢!

含沙射影法;
比較優雅一點,反彈的力量也比較小.但切記不可成為含血噴人.

留人餘地法;
先罵個狗血淋頭,再幫他找個台階下.讓彼此都留個迴旋的空間.

最陰險的是,若有若無法;
整篇文章看起來無關痛癢,關鍵字雖然只有幾個,卻是字字令人印象深刻.隱藏
的含義曖昧不明,卻奇毒無比!看起來是說他,卻又沒說的很清楚是他.想回擊,
卻找不到著力點.

這個心法如果使用到極致,會讓那些字,就這樣在他的腦海理縈迴.讓他覺得回
也不對,不回也不對.整天折磨著他,一口氣出也不是,不出也不是.那一天,一
口氣順不過來,就完了.

是以此法,除非有血海深仇,或是為安邦定國,切記不可使用!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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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02:02
5樓先生;

您的發言好像不太妥當,已非法律邊緣,會給版主找麻煩喔..訪客無法

自刪,可否再發言請版主替您刪除?
jun5238(jun5238) 於 2014-04-20 02:18 回覆:

的確是不大妥,畢竟這裡具名的人是我,我還是先幫他刪了為好。這裡我必需說,有很多人不明白言論要到何時適可而止,好比有個議員罵女校長,用了"妓女"不雅字眼,如果改成"像馬總統",這樣議員開心,女校長也會滿意。結果罵個過頭,搞得女校長變成是對,這就是幫倒忙。

411包警局也讓人有類似感覺。

另一種是太陽花學運總有些人會脫序,411丟水瓶的還被學生抓到,結果馬上被警察押走,不知去向。這篇文章指名是給銀正雄與段宜康看的,訪客如果對這兩人有"特別"意見,可以自行去他們提供公開發言的地方留言,言責方可自負,我這篇文章已經說得很清楚,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成立要件,至於恐嚇,請這位網友自己去GOOGLE。

最後,我要對訪客留言提出一些建議,雖然我這裡留言百無禁忌,請參【慰安婦是被迫的?】但是如果留言罵或嚇的是別人,我有看到或想起來,就會刪除,這是維護一個比較能自由自在發言環境的必要之惡,當然我也有沒看到或忘了想起來(有時留在之前文章的我就不一定看得到),謝謝C兄提醒。


國民黨網路打手都會全家慘死
2014/04/19 22:51

國民黨網路打手都會全家慘死,尤其是那個作始俑者紅頭巾女鬼小欠,

看過它自告糞勇要幫其他國民黨網路打手寫告狀.

女鬼小欠為妖作倡,不斷以司法恐嚇他人,罪孽深重,將絕子絕孫,全家慘死,不得超生.

miacare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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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22:09

你有中華民國的身份證嗎?你是中華民國的公民嗎?

你會拿著中華民國的身份證大聲喊說:我是中華民國的公民嗎?

我會!我熱愛我的國家--中華民國

遭起底者願意跟我一起說嗎?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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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9 16:27
人家都知道閃;


快訊/連丁對決要選誰? 馬英九投給丁守中2014年04月19日 16:05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19/348169.htm
他雖然沒有回答,但卻被現場媒體拍到圈票後拿在手上對折的選票,透過光線與
放大檢視,馬英九將選票蓋給了丁守中

快訊/連丁對決要選誰?馬英九投給丁守中ETtodayETtoday-2014年4月19日下午4:05
https://tw.news.yahoo.com/快訊-連丁對決要選誰-馬英九投給丁守中-080500752.html
他雖然沒有回答,但卻被現場媒體拍到圈票後拿在手上對折的選票,透過光線與
放大檢視,馬英九將選票蓋給了丁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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