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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10:09:43瀏覽1513|回應6|推薦5 | |
馬批北檢起訴「何患無辭」北檢駁起訴無庸置疑 我之所以寫這篇,主要是因為北檢嗆聲全國的律師, 對於外界質疑檢方是「政治辦案」,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表示,這是個「典型的非常規交易案」,所有證據攤在陽光下,歡迎全國律師來檢視。 Seriously, im kidding.(認真的說,我是在開玩笑。) 蛤?這裡我就不探討典型者,就是常規,北檢說「典型的非常規」是什麼意思。我不是律師,但是我也想來檢視一下這份起訴書(不知道有沒有犯罪?像是沒收錢..的言論自由罪之類)。好的,起訴書的確不是用後來才發明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告馬。這一段,我剪了一小截新聞替代我的評論。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黨產賤賣案,昨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馬辦質疑三中是「未來依法應歸還予國家之準國家資產」,當年沒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如何預知三中是準國家資產?北檢指出,早在2002年就有不當黨產的草案,也寫在起訴書內,馬辦可能未詳閱起訴書。 雖然我不打算浪費口水在這段上,但是北檢啊,既然不是要用這條起訴馬英九,起訴書何必寫這麼多廢話呢?難道全國律師都很有空..ㄟ,我是很有空啦。不過塔雷伯老早就破解過這種狡猾的虛偽詐術,他在巨著【反脆弱】一書的【少即是多】章提到,如果你要做某件事,像是選醫生或獸醫,僱員丁或嫁娶某人,展開一段旅程之類,理由如果超過一個就別去做,這不表示一個理由比兩個好,而是當你試圖舉出一個以上的理由去做某件事,你就知道這個理由不是事實,像是法國軍隊就不同意超過一個理由的請假,也沒有人會說「他是罪犯,因他殺了很多人,而且會隨地大小便」。 因為北檢用很多廢話包裝起訴書,好多全國律師看到前一段就昏頭了,以致於很難繼續往下看,因此掩藏了北檢真正用穿越劇,穿越時空起訴馬的正港深文周納,羅織入罪的手法。閒言休贅,底下我立馬公開, 三中案起訴全文: ... 犯罪事實貳、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核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所為,均係涉犯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項第 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國民黨所有之舊中央黨部大樓部分,則係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起訴書這一段,就是在解說何以馬英九又不是中投公司的誰,卻又因為中投公司的一些行為,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來加以起訴的理由。可是檢察官這裡一面說馬英九是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這句話代表犯罪時間是在103年6月以前,沒錯吧?可是後面引用的法院判例,則是【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這個判決文公告的日期是102年8月14日,換言之,馬英九要先依照這個判例,趕在隔年六月前幹了檢察官說的這些事,才能說他確實是故意犯了檢察官起訴他的罪名,這是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即法律有規定的,才能依法判罪,法律沒規定的,就不能隨便自己羅織個法律來判罪。 那麼馬英九到底是在何年何月幹了檢察官起訴的那些事呢?起訴書說,馬是分別在 一、 民國 94 年 12 月 24 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三、 95 年 3 月 24 日舊中央黨部大樓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看到沒?這些被起訴到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檢察官引用的法院判例之前六七年,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或者稱為【信賴保護原則】或【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檢察官把馬英九起訴成中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好使其犯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這一段起訴是羅織出來的。更何況,檢察官能舉102年把公司董事或經理,擴大到有實質影響力的任何人時,法院也有完全相反的判例釋出, 【逆轉】頂新向金紙商買豬油? 前總經理改判無罪2017年7月10日 正義食品黑心油案總經理二審大逆轉重判11年那魏應充跑哪去了?原來啊,是檢方漏了...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 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達高達32億餘元新聞稿: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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