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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時空起訴馬,北檢羅織手法大公開
2018/07/14 10:09:43瀏覽1513|回應6|推薦5

馬批北檢起訴「何患無辭」北檢駁起訴無庸置疑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遭北檢以涉犯證交法罪起訴,馬今首度公開回應表示,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北檢晚間發布新聞稿回應,反批馬「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檢方起訴依法有據、無庸置疑,馬與北檢檢察長邢泰釗再度上演隔空交火...北檢指出,起訴書從未引用現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說明已載於三中等案起訴書內,確有依據。此外,馬英九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並不以被告等人受有財物利益為要件,縱然馬主張「沒拿一毛錢」,但其行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賤賣黨產,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我之所以寫這篇,主要是因為北檢嗆聲全國的律師,

對於外界質疑檢方是「政治辦案」,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表示,這是個「典型的非常規交易案」,所有證據攤在陽光下,歡迎全國律師來檢視。

Seriously, im kidding.(認真的說,我是在開玩笑。)

蛤?這裡我就不探討典型者,就是常規,北檢說「典型的非常規」是什麼意思。我不是律師,但是我也想來檢視一下這份起訴書(不知道有沒有犯罪?像是沒收錢..的言論自由罪之類)。好的,起訴書的確不是用後來才發明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告馬。這一段,我剪了一小截新聞替代我的評論。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黨產賤賣案,昨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前總統馬英九,馬辦質疑三中是「未來依法應歸還予國家之準國家資產」,當年沒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如何預知三中是準國家資產?北檢指出,早在2002年就有不當黨產的草案,也寫在起訴書內,馬辦可能未詳閱起訴書。

雖然我不打算浪費口水在這段上,但是北檢啊,既然不是要用這條起訴馬英九,起訴書何必寫這麼多廢話呢?難道全國律師都很有空..ㄟ,我是很有空啦。不過塔雷伯老早就破解過這種狡猾的虛偽詐術,他在巨著【反脆弱】一書的【少即是多】章提到,如果你要做某件事,像是選醫生或獸醫,僱員丁或嫁娶某人,展開一段旅程之類,理由如果超過一個就別去做,這不表示一個理由比兩個好,而是當你試圖舉出一個以上的理由去做某件事,你就知道這個理由不是事實,像是法國軍隊就不同意超過一個理由的請假,也沒有人會說「他是罪犯,因他殺了很多人,而且會隨地大小便」。

因為北檢用很多廢話包裝起訴書,好多全國律師看到前一段就昏頭了,以致於很難繼續往下看,因此掩藏了北檢真正用穿越劇,穿越時空起訴馬的正港深文周納,羅織入罪的手法。閒言休贅,底下我立馬公開,

三中案起訴全文:

...

犯罪事實貳、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核被告馬〇九、張〇琛、汪〇清等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所為,均係涉犯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項第 3 款之特別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國民黨所有之舊中央黨部大樓部分,則係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起訴書這一段,就是在解說何以馬英九又不是中投公司的誰,卻又因為中投公司的一些行為,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來加以起訴的理由。可是檢察官這裡一面說馬英九是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這句話代表犯罪時間是在103年6月以前,沒錯吧?可是後面引用的法院判例,則是【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這個判決文公告的日期是102年8月14日,換言之,馬英九要先依照這個判例,趕在隔年六月前幹了檢察官說的這些事,才能說他確實是故意犯了檢察官起訴他的罪名,這是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即法律有規定的,才能依法判罪,法律沒規定的,就不能隨便自己羅織個法律來判罪

那麼馬英九到底是在何年何月幹了檢察官起訴的那些事呢?起訴書說,馬是分別在

一、 民國 94 年 12 月 24 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三、 95 年 3 月 24 日舊中央黨部大樓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看到沒?這些被起訴到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檢察官引用的法院判例之前六七年,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或者稱為【信賴保護原則】或【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檢察官把馬英九起訴成中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好使其犯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這一段起訴是羅織出來的。更何況,檢察官能舉102年把公司董事或經理,擴大到有實質影響力的任何人時,法院也有完全相反的判例釋出,

【逆轉】頂新向金紙商買豬油? 前總經理改判無罪2017年7月10日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表示,頂新公司提出公司內規證明指出,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由部門自行處理決定,不需要經過總經理的同意和審核,因此陳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後又非他核准,判無罪。至於吳嘉明只是公司採購人,而劉飛局也不是公司登記人,不符合觸犯《商業會計法》的「商業負責人」的身非要件,所以一併判2人無罪。

這個新聞,我覺得大家都劃錯重點,因為這個新聞真正的解讀不該是【天啊,原來頂新案真的有賣餿水油耶。】不過拿來這裡一魚兩吃也行,那就是告訴北檢,《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的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馬英九也不是公司登記的任何人,不符合觸犯《證交法》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身非要件啦。

如果依照上例,正義油案不是該告魏應充嗎?

正義食品黑心油案總經理二審大逆轉重判11年

那魏應充跑哪去了?原來啊,是檢方漏了...雄檢起訴正義公司代理董事長何育仁等人認定117 項豬油產品攙偽飼料用油8年來銷售總金額達高達32億餘元新聞稿: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ㄟ,也不是漏了,而是..瞎毀?二審都判出來了,雄檢還再查喔?由此可知,蔡英文的司法要告馬三中案背信可以,【就隨便掰他是實質負責人】,不告馬,甚至不告中投董事長也可以,【就說還有事證待查】,就說是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像放屁咩,

「放屁」其實是有心理學的意義:是種輕忽無所謂的態度,跟胡扯騙人不同。簡單說,只要能達到目的,他可以說謊言,也可以說真話。可說是:

放也由公主,不放也由公主囉。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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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1132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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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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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11:16
自巳造的業.自已擔!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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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14:37

穿越時空起訴馬,北檢羅織手法大公開(續)

廢棄判決起訴馬英九?徐巧芯:以為不會被發現?
前總統馬英九因國民黨黨產三中交易案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馬辦發言人徐巧芯質疑,這次起訴書援引一個已被最高法院廢棄的「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揶揄根本是3月北檢以「幽靈判決」起訴馬後,又一以「廢棄判決」起訴的最新力作。
北檢今年3月間起訴馬英九涉洩密罪,起訴書中引述101年台上字2970號判決在司法院法學資料系統中查不到,遭質疑是根據「幽靈判決」起訴。之後北檢才說明,該判決屬軍事機密案件,依規定才未對外公開。
徐巧芯表示,當時連最高法院院長都查不到;最高院當時還派人去木柵倉庫調案,發現它已被封存,無法查看。而今起訴馬英九在三中交易案中涉及背信罪,又援引一個已被廢棄的判決在起訴書內,徐巧芯揶揄,是以為別人不會發現嗎?

徐巧芯忙著選舉,所以不知道馬洩密案被起訴根本是違反最高法院與檢察總長的共同看法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7-14 14:54 回覆:

補充馬英九洩密案應無罪的最新證據:(按:請參【鐵證如山!馬英九被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發現前總統馬英九有違法之虞,北檢調查後認定馬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拔掉他立法院長資格,依涉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馬是在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無罪,今天高院宣判,依通保法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

馬英九這裡的犯罪事實,是把黃世銘監聽完做成的報告,給羅、江兩人參看討論。

依據最新的新聞報導,【檢察總長為組頭無罪提非常上訴 最高院認同檢方】(註)

最高法院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通訊隱私權的保障,人與人間的秘密往來或遞送,有特別保護必要,以防國家或他人干預;而重點更在保障通訊的過程,保障的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也就是說,「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客體,應僅受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所保護

從所引述的新聞看來,

1、馬英九未違通保法,一、二審為違法判決(按:一審僅以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應受撤銷。

2、檢察總長早知馬英九未違通保法,並寧將組頭案提請非常上訴,還是要讓所轄檢察官把馬告到底,依照真實惡意原則,這若不是政治追殺,甚麼才是?

不過,這裡我要補充報告,甭管起訴書後頭又引了哪篇廢棄判決(「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就算引用的是有效的判決,也是張冠李戴,深文周納,穿越時空起訴馬的羅織入罪,請看起訴書說檢方可以告馬加重背信的理由是,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馬〇九雖於名義上非中投公司、光華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然其行為時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唯一股東國民黨之黨主席,並於華夏公司、中視公司、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等交易案中居於實際決策之地位,而指揮董事、經理人即被告張〇琛、汪〇清執行業務,實質居於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參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250 號判決),且其所為上開犯行,既與具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張〇琛、汪〇清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犯論。

檢方以為真的沒有人會去看嗎?

該判決書的法官說:

實質上執行經理人之職務者,僅因查無董事會決議委聘經理人之正式議事錄,或未向有關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即認非公司經理人,即待商榷。否則上市、上櫃公司管理階層為達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目的,形式上故意不備人事選任經理人之正式決議,或不依規定辦理經理人登記,藉以脫免相關加重處罰之刑事制裁,實際上卻授權該人執行經理人職務,倘其犯罪仍不受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特別背信、侵占等罪之規範,即與保護投資人與市場交易秩序之立法本旨相違。況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於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就公司負責人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皆已改採「實質認定」標準,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等有關董事、經理人等之規定,自應為相同解釋而採實質認定標準,始稱適法。(轉貼判決書到此)

也就是說,即便是依照該判決書作為判例,該判例也是依照法律,而這個法律,踏馬的,也還是在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才修正的,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換言之,沒修法之前的民國101年,100年,還是三中案發的94,95年,公司法都沒做這樣的延伸規定,經理就還是經理,董事也仍舊是董事。自然更不及於證交法加重背信者的身分定義,非董事就不叫加重背信。依照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及不溯及既往的信賴保護基礎上,馬英九被起訴加重背信,當然就是欲加之罪的何患無辭。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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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12:54
52,在法院茅坑裏小便,算不算隨地小便?

烏賊
2018/07/14 12:14

如果有律師質疑北檢說法

就很好笑了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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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11:32

謝謝前文版主回應,再談愛滋藥物問題!

健保黑洞很來自原廠的藥品價格太高,故健保要求各大醫院,用學名藥,不得用原廠的藥。例如C肝新藥引入臺灣,是去年的事,原本自費,后來臺灣學名藥研究成功,價格下降,我成為第一批自費試用學名藥的白老鼠,現在証明學名藥有效,健保願意提供C肝病友用,不必擔心錢!

請看下面新聞

聯合國宣布支持印度的愛滋病仿製藥政策

2016/06/16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印度支持仿製藥生產商利用智慧財產權的靈活性為全球窮人生產抗愛滋病毒/愛滋病仿製藥的政策得到聯合國大會的支持,印度政府已保證將繼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藥品生命線。

在聯合國大會愛滋病毒/愛滋病高層會議上通過的一份政治宣言指出,獲取安全、有效和便宜的藥品是一項基本的權利,所有國家應確保貿易協議中的智慧財產權條款不損害供應仿製藥的現有途徑。

政治宣言敦促仿製藥生產商利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中專門為促進藥品獲取與貿易而規定的靈活性措施。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OzReR4.html

臺灣愛滋病是跟印度一樣用仿製藥(學名藥)還是原廠藥,那是關鍵,如果是原廠藥還這麼大方,單就是拖累健保這樣罪名,就夠大了!


打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7/14 10:38

北檢是起訴馬的

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同一條馬路路名

不是有一段一段的嗎

中山北路走七次

就落的有罪了

北檢真是愛吃榴槤

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