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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21:38:00瀏覽1193|回應9|推薦2 | |
賴揆反駁吳茂昆「被請辭」 肯定吳高道德檢驗自己 可是我們從【吳茂昆辭職聲明全文 「遭受人格嚴重污蔑與羞辱」】這個標題卻赫然發現,(底下重貼自【蔡碧仲說吳部長違法卻不辦疑涉瀆職罪!】) 蔡碧仲:吳部長違法 不表示管沒違法 根據新聞,蔡碧仲在國會殿堂公然指稱吳部長違法,假如這不是事實,吳部長就是被誹謗,吳是教育部長,他所代表的官署也被侮辱。若此為事實,蔡碧仲是法務部代表,職司司法風憲,明知有人違法,這人還官至部長,他卻毫無啟動任何司法偵查作為,任該部長逍遙法外,這是包庇犯罪,明顯失職,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所規定,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蔡碧仲因對其所主管或監督的法務部事務,明知教育部長吳茂昆有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吳茂昆他私人部長薪水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疑是犯了貪汙圖利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亦屬「故意犯」,必須「直屬主管長官」有對於所屬人員的貪污行為具有「明知」為前提。 這條叫包庇罪,假如吳茂昆違的是貪汙罪,那就是蔡碧仲跟他的上級長官犯了包庇罪。又,假設吳違的是別的罪(按:蔡碧仲這裡又沒說清楚),那蔡碧仲才是犯了貪污圖利,而他的長官們也才是包庇罪。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轉貼到此) 好的,現在我們看到許多綠營名嘴,竟然學起段宜康罵館長說【然後你ㄊㄇㄉ幹你娘,動不動就一百萬美金,幾億幾億的做凱子】,消費蔡英文死去的媽媽那樣,用吳茂昆請辭是:【遭受人格嚴重污蔑與羞辱】,在那裏亂罵在野黨,好像要給吳茂昆有無違法掛保證。卻又完全舉證不出吳茂昆究竟是被誰嚴重人格污衊以致被請辭下台。故本人特親身示範,拋磚引玉,給大家扒糞找出原來這個不是瀆職,而是對吳茂昆誹謗使其下台的,不是別人,恰是賴清德院裡的法務部次長, 蔡碧仲:「吳部長違法,不表示管中閔沒違法。」 歷史真相不容抹滅,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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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