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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15:00:37瀏覽1081|回應6|推薦3 | |
陳菊強調,她沒有主動推薦許銘春,許銘春曾擔任高雄市新聞處長、法制局長及副市長,是律師出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是總統蔡英文的學妹,蔡總統競選總統時許銘春擔任發言人,「總統熟悉她,行政院長賴清德也認識她」。陳菊說,許銘春有非常特殊的人格特質,很擅長溝通、很和善,這樣的特質比較不是高高在上、那種資本家的嘴臉,而且許銘春來自單親的勞工家庭,自小在辛苦中長大,她相信許銘春能勝任這個職務。 從陳菊這一番話,大略可知新部長跟蔡總統本來就熟,這有點像蔡英文的發言人,本來是柯P的左右手,而現在一回到蔡總統身邊,就能變身成黨政高層或人士 「台大校長遴選 府:不會政治介入」黨政人士表示,今天參與遊行的隊伍當中,除了陳情的幾位教授外,竟然還有反年改團體、及所謂「拔菜總部」這類陳抗常客加入。幾位教授訴求反對政治介入,甚至指控政府介入,但卻在遊行隊伍中有這樣的安排,頗讓人意外。 這是哪門子帝王心術,我就不多說了。然後陳菊還說「許銘春來自單親的勞工家庭」,我第一時間想到了王如玄,前馬朝勞委會主委,後來還選過副總統的,記得嗎? 王如玄在臺北出生,父親是勞工。王如玄小時後,父親因在台北找不到工作,舉家搬到彰化,在一家作鳳梨罐頭、蘆筍罐頭的印製工廠工作,被封為「印鐵王」。王如玄考上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後,一人離家北上。(維基百科) 至於王如玄發達之後幹了哪些事,我也不多說了,反正有google,大家可以自己查。看完陳菊對新部長的側寫,我不知該哭還是該笑,也許陳菊也是..言歸正傳,底下轉貼2016年11月13日
如何豢養一群奴隸(2)---氣爆案是人禍如果胡瓜說高雄氣爆是人禍,這是對的?那麼,我要說,高雄氣爆後續處理,更是踏馬的人禍! 查閱完陳菊【不禽不獸的高雄氣爆案求償】後續,那份災民血淚提告市府國賠,市府敗訴的判決書,始知全案真如我所推想的一樣,判決書說: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間並無行為關連共同,是國家機關與普通自然人對被害人無同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餘地。斯時,縱國家機關與該第三人因相關法律關係之偶然競合,對於被害人負同一目的給付(賠償)之債務,然此僅屬不真正之連帶債務關係(台灣高等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法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陳桂珠、陳秀馨、陳桂芳均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一)(二),依上開契約第1條所載:「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甲方(即讓與人)因本災害(即系爭氣爆事件)所生得以向第三人請求之慰撫金請求權,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賠償,並同意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讓與乙方(即被告)」,堪認原告等人所讓與者,係其等因系爭氣爆事件對「第三人(即被告以外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倘就系爭氣爆事件猶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揆之前揭裁判意旨,該第三人與被告間亦應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參酌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意旨係謂數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這一段告訴我們,原來氣爆案當時沒捐款,可能是對的, 「氣爆是人禍!」胡瓜未捐款:該由肇事者來負責因為身為氣爆案被告的高雄市政府陳菊為代表人,竟然是用善款,逼使受害人簽代位求償同意書,好撇清自己同為加害人需賠國賠的責任,願意簽的,就給一點善款打發,不簽的,就派出市府御用很厲害的大律師,可以先當市府法制局長,再變回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後再搖身一變,變回陳菊的副市長,來跟受盡殘害的弱小災民互告,而且注意喔,本來該給的善款,還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規定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一毛錢都不給人家。只可惜法官不買這單,判決書直接說明,災民本來就可以對榮化與市府求償,災民簽完由市府代位向榮化求償的同意書,好取得市府可先動用善款中【求償救助】的部分,一點點錢,還是該依照國賠法向市府請求國賠,這是法律的規定, 【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共同負同一債務,明示同意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全體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係連帶債務明文規定。其效力是債權人取得同時或先後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之權利,即債權人可以任選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對其請求給付,至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為止。】 不知道高雄氣爆那3100件的災民看懂了沒?(轉貼到此) 從陳菊說: 她沒有主動推薦許銘春,許銘春曾擔任高雄市新聞處長、法制局長及副市長,是律師出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是總統蔡英文的學妹,蔡總統競選總統時許銘春擔任發言人,「總統熟悉她,行政院長賴清德也認識她」。 這一大段話感覺起來,高雄氣爆案國賠後續,陳菊知道的說不定比不上蔡總統,特將原標之「如何豢養一群奴隸」轉贈呷賽總統跟她的氣爆新閣,順頌她們日進一斗金,夜進一斗銀的,有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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