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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管爺問遴委?蔡英文的恐怖治國
2018/05/24 06:09:35瀏覽4882|回應14|推薦13

某甲和某乙是好朋友。某甲有個壞習慣,老把「他馬的」放在句子前,當口頭禪,搞的朋友愈來愈少。某甲決心要改,請某乙當見證:「如果我再說一次『他馬的』,馬上被雷公打死。」某日,某甲和某乙去爬山,某甲一不小心踩到一坨狗屎,失口說了一句:『他馬的』。此時忽然風雲變色,雷聲大作,乓鏘一聲,把某乙打死了。某甲驚魂甫定,只聽半空中雷公生氣的說:『他馬的』打錯人了。

自由時報說,

《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近日陸續遭檢調約談,且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只打電話通知遴委以「證人」身分去聊聊,有遴委接到電話時,以為是詐騙集團,由於對方只留下手機,未留官署電話,讓遴委們覺得很恐怖。

此外,該報導表示,北檢約談地點恰巧是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擔任主任的洗錢防制辦公室,由於蔡在教育部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中擔任要角,外傳是「拔管」三大將之一,更引發相關聯想。

對此,北檢今發新聞稿澄清,強調一切依法行事,以下為新聞稿全文: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4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斷之嫌。

四、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轉貼到此)

我在上文【拔完管,蔡英文為何還要嚇遴委?】提到要辦遴委,理由手底下搞法務的可以隨便掰,瞎毀?還真的掰成背信跟偽造文書喔?既然講到背信,那就直接舉例柯建銘,大家知道他那個造成馬王政爭,國民黨丟失政權的背信案吧,

柯建銘被控於民國86年擔任全民電通公司總經理期間,向林姓友人借票周轉資金,將金額1200萬元的支票,交給全民電通轉投資的全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張郁仁換取現金1200萬元,之後因公司未能成立,張郁仁將剩餘籌備款及支票歸回全民電通,但柯建銘屆期仍未清償欠款..檢方認為,柯建銘此行為已違法,在87年7月間將他提起公訴。

假如說這裡的檢方,也學起拔管案的法務部大官..住在隔壁的北檢那樣,放著背信案主角不約不談,而是去約..對,拔管案辦背信約台大遴委,那洩密案辦背信約的,當然就是選柯建銘當總召的民進黨立委囉(啥?約馬英九?689萬人要約到民國幾千年啊)。隨便講個人,就說段宜康好了。假使這個北檢,因柯建銘被告背信,去約段宜康,要他作證,能不被他罵個臭頭嗎?約談完,還敢要段宜康跟你北檢說謝謝?

謝..謝個鬼啦。

言歸正傳。按理他字案,連偵查都還談不上,不是該先約談被告,問看看有無此事嗎?另外,依據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它的成立要件是要管中閔有故意背信,到底管被選上台大校長到被拔管,一天都沒當上,有誰是被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到他的利益,而為違背其候選人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情事嗎?假如以上要件都沒有,管連背信的邊都搭不上,大張旗鼓約這些遴委還有甚麼目的,不是司馬昭之心麼?

其次,告管偽造文書,這一條更扯,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偽造,變造,係指無權製作之人。簡單的說,假如該份文書,是管中閔寫的,卻簽上蔡英文的名字,這叫偽造私文書,因為管不是蔡,也未得蔡的授權,為無權製作該份私文書之人,這樣就成立偽造私文書罪。管中閔在被遴選校長時,確實填了一些文件,但是署名的都是他本人,就算填錯了,這叫:

筆誤不會硬抝

漏填了,

這才叫「口誤不會硬抝」,蛤?我是說,蔡英文自己選總統也沒填她在宇昌(賣愛滋藥)當過董事長,後來果然證得

在微博發文說,2月4日,民進黨政府悄悄通過全世界的愛滋病患,都可以來台灣爽用健保、終身免費,健保局大請客。黃安微博內容指出,這件事他始終覺得很詭異,健保局不是整天鬼吼鬼叫說要破產了嗎?怎麼又突然變得如此慷慨?黃安微博內容說,原來,蔡英文投資了一家愛滋病藥廠,健保局的藥就是跟這家蔡氏大作坊買的。政府買單、蔡英文賺錢,快快樂樂賺到死!

別扯遠了,反正這兩條小罪,還一看就知道不能約管,一約管就會破功,是不會成立的小罪。蔡英文把它用她來大肆搜捕台大遴選委員,還真是荒腔走板,匪夷所思。就像是一個發神經的雷公,看到那一群遴選出管爺的台大遴委,說是要把被人告發背信跟偽造文書的管爺霹死,但是那個雷電亂作,數聲巨響下,冒出火光與白煙的...竟然獨留管爺,卻把管爺身邊的遴委們,「『他馬的』打錯人了!」「『他馬的』又打錯人了!」,霹死了一大堆。蔡英文愈是這樣嚇得台灣人屎尿齊流,她的恐怖治國才愈成功。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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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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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07:42

台灣人最被幸福的是「台大遴委住在隔壁」

電話約作證遴委怕 李艷秋:你想清晨破門被抓嗎?
北檢以電話通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作證今天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嘩然,資深媒體人李艷秋在臉書粉絲頁李艷秋的新聞夜總會貼文指出,唉!這些教授、社會賢達,真是溫室花朵沒見過風浪,你們以為只是按程序為台大選出了校長,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啦?叫你們重選,你們把命令當耳邊風,負隅頑抗,不給點壓力,你當這個政府是虛擬的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5-24 07:45 回覆:
眾所皆知,蔡英文這個恐怖真正厲害的是用假掰來的怪罪,甚麼背信還是偽造文書,說是要查管,抓進去問的卻全是遴委,打個比方大家就知道了,這就好比柯建銘不是關說他的背信罪嗎?可是檢察官這一會子把他的選民全抓去問,就是不問柯。

背信跟偽造文書,都要辦意圖,也就是故意犯罪,不問被告能行嗎?

那麼,這點也是學武則天特務治國來的麼?答對了,蔡英文連株連他人的手法,都跟武則天學得維妙維肖,武則天也是假掰她要幹掉的人,都是跟一個叫做燕王的,高宗的某個兒子要造反,但是這些被株連叛國罪的,到死都沒見過燕王,燕王也從沒被武則天抓去問過,維基百科記載,

(656年)廢太子李忠為梁王,立李弘為皇太子,並在詔書中稱李忠是主動讓位,有太伯之風。  李忠出任梁州(今陝西省漢中市)都督,賜甲第,實封戶二千,物二萬段,後來又轉封為房州(今湖北省房縣)刺史。李忠於是開始相當恐懼,因為害怕有人會謀害他,便時常穿著女子的服裝,以躲避刺客。又常常做惡夢,於是自行占卜解夢。顯慶五年(660年),迷信之事被發現,遂被廢為庶人,遷徙至黔州,被囚禁在以前李承乾的故居。  麟德元年(664年),宦官王伏勝發現武后召道士出入宮中,上官儀向高宗建議廢武后;由於王伏勝曾經侍奉過李忠,許敬宗便向武后進讒說這次廢后謀反之事,李忠也有參與,武后遂將李忠賜死於黔州,李忠得年僅二十二歲。

在燕王死前那段時間被武則天誣為叛國罪的...

韓瑗、褚遂良、來濟,都在武後的鋼鞭之下粉碎了,只剩下長孫無忌孤零零的一個人。 ... 在次年春天,高宗永徽四年,許敬宗嘔盡心血找出了一個長孫無忌參與燕王謀反(武則天正傳)

通通都是跟那個發神經的燕王密謀要造武則天反的。蔡英文的恐怖治國,今天之所以還能玩得轉,不就是因為他們從來不去問管中閔究竟有無故意背信跟偽造文書,才能營造出全台灣人心惶惶,個個擔憂有人來查水表的日子,並且產生一種亞洲最大的被幸福感...

叩叩,某台大遴委,你的案子發了,請先拿下身上所有值錢的物品,跟我們去洗錢中心走一趟。

這種人世間最被幸福的事,就是..

報告長官,你們要抓的那個台大遴委住在隔壁。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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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07:37

蔡碧仲說吳部長違法卻不辦已涉瀆職罪!

蔡碧仲:吳部長違法 不表示管沒違法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昨天列席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指出,教育部長吳茂昆在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未經教育部核可就去兼任慶富集團相關的「陳水來基金會」董事,「也違法!」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回應,「吳部長違法,不表示管中閔沒違法。」

根據新聞,蔡碧仲在國會殿堂公然指稱吳部長違法,假如這不是事實,吳部長就是被誹謗,吳是教育部長,他所代表的官署也被侮辱。若此為事實,蔡碧仲是法務部代表,職司司法風憲,明知有人違法,這人還官至部長,他卻毫無啟動任何司法偵查作為,認該部長逍遙法外,這是包庇犯罪,明顯失職,根據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5-24 07:37 回覆: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所規定,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1、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的財物者;
2、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3、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4、 對於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蔡碧仲因對其所主管或監督的法務部事務,明知教育部長吳茂昆有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吳茂昆他私人部長薪水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這是犯了貪汙圖利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還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亦屬「故意犯」,必須「直屬主管長官」有對於所屬人員的貪污行為具有「明知」為前提。

這條叫包庇罪,假如吳茂昆違的是貪汙罪,那就是蔡碧仲跟他的上級長官犯了包庇罪。又,假設吳違的是別的罪(按:蔡碧仲這裡又沒說清楚),那蔡碧仲才是犯了貪污圖利,而他的長官們才是包庇罪。

以及,

中華民國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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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07:03

北檢愈說愈漏氣,不如說蔡英文在接近你

【查管案約談台大遴選委員挨批白色恐怖 北檢:有必要才傳喚】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大準校長管中閔案,瞄準包括遭控背信、偽造文書、赴陸違法兼職等四大案情偵辦,近日卻在未書面通知、僅致電訂庭期下,陸續在信義路第五辦公室以證人身分約談召集人等5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到案說明,挨批白色恐怖。北檢今二度澄清,有急迫情事的話,傳票不必遲於24小時前送達,且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及規定等,均為本案調查重點之一,因此有必要傳訊部分遴選委員以釐清案情

所謂存在者必合理,還是合理必存在,始終是人類難解哲學問題之一,像北檢這裡說「有必要才傳喚」,還是在說「傳喚都有必要」,或者乾脆說,你看不見蔡英文,但她其實在接近你,直接把人嚇死算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5-24 07:19 回覆:

北檢說,

且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是否有遵守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及規定等

看得迷迷糊糊,不如直接翻成長官指導的話,這樣北檢肯定不敢反駁..

蔡碧仲說,蔡的薪水掌握在管手中,如何能公正執行遴選委員職務?

問題是蔡碧仲現在都不敢再說了,人家問他,他都說成,

蔡碧仲: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可以違法
曾銘宗問蔡,跨部會小組認為遴選委員跟管中閔之間有重大法律經濟衝突,衝突在哪?但蔡碧仲不正面回應,反而語重心長的說,這件事情已經造成他個人、家庭非常重大的影響,指部分媒體把他當成打手,他還有什麼ABCD可言?我們要跟機關要資料都沒有問題,基於公益或是監督都可以,但為何部分媒體為何有所有發言的資料,到底是誰把這些流出去?

蔡碧仲終其一段新聞,始終不敢說出管中閔違甚麼法,他人就住在你北檢隔壁的防制洗錢辦公室,不信可以自己去問問他。而且他還對自己在拔管會上英明神武衝鋒陷陣,左一個可能犯這個法,右一個又像是違那個法,明明大家說好要保密100年..啥?十年喔,怎麼才訂好密件,馬上就流出去抱怨不已,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啦

喔,我是說,這麼英雄的事蹟,拔管大功臣,豈能如此埋沒呢?當然要讓他名留青史,遺臭萬年..這是口誤不會硬抝,所以北檢這裡也別硬抝了,最該學的若不是那個每天神隱卻禍國殃民的主子,就是學這個住在隔壁的小主,對記者大聲抱怨

奇怪,不是都說偵查不公開了,我們打算也偵查個100年..又錯了,是偵查十年,到底是誰把約談遴委的事流出去?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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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06:16
白色恐怖? 北檢:管案 不排除下一波約談
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控赴陸兼課等案,近日在未書面通知、僅致電情況下,北檢於前特偵組偵查庭、北檢第五辦公室約談五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包括三名教育部官派代表、台大前校長陳維昭及請辭的沈冠伶等人,訊後均請回,為釐清案情,不排除後續還有下波約談行動。
北檢指出,約談這些委員,主要是因台大提供的會議紀錄太簡單,檢察官為釐清當時遴選委員會議開會情況及相關法令規定,才請三名教育部官派代表攜帶相關法規說明,並找會議主持人陳維昭說明開會當天情況。
據了解,陳維昭除證人身分外,同時也被告發涉圖利,檢方在通知他到案說明時,曾告知可請律師陪同,但陳維昭稱自己心中坦蕩蕩,隻身前往應訊。
此外,帶頭請辭委員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北檢也以證人身分通知她到案,希望了解她請辭理由及是否握有相關事證。
對於管中閔被指控涉利益迴避、隱瞞資訊部分,北檢表示,將再調查前幾任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是否有要求相關候選人揭露相關訊息,不排除傳喚台大相關業務負責人員,藉以釐清此次管中閔未事先揭露是故意、疏失或只是循例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五條明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記載待證事由,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北檢此次卻都以打電話方式通知證人到案說明,對於為何不發傳票,北檢指出,本案因檢察官認為有訊問台大遴選委員必要,為顧及隱私,且有證人主動要求不要曝光,也不願意傳票寄到所屬辦公單位,才由承辦檢察官親自致電聯繫,並選擇在人潮較少的北檢第五辦公室偵訊。
北檢新聞稿特別指出,承辦檢察官以此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未聞有對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北檢指出,除以證人身分約談遴選委員,先前也傳喚相關校務人員了解遴選委員會相關細節。(轉貼到此)
jun5238(jun5238) 於 2018-05-24 06:53 回覆:

昨天看三立假新聞【馬國變天說成「反中派勝利」遭轟三立發聲明致歉 TVBS新聞網】的老祖宗政論節目,那裡眾多藍轉綠的名嘴一直猛攻北檢查遴委是假新聞,其中姚姓名嘴說,假如是為了查管中閔遴選案去查遴委那就不可以,可是這裡明明是為了管其他刑案背信罪去查,幹嘛說成為了台大遴選,難道管犯其他刑案,遴委就有不用作證的權力嗎...

現在北檢親口證實:

北檢指出,約談這些委員,主要是因台大提供的會議紀錄太簡單,檢察官為釐清當時遴選委員會議開會情況及相關法令規定,才請三名教育部官派代表攜帶相關法規說明,並找會議主持人陳維昭說明開會當天情況。

這些遴委只不過是去開個會選台大校長,敢問這跟管爺被告背信或偽造文書有甚麼因果關係?遴委們開這個會選管爺,管爺能因之使任何人的利益有何增減嗎?或者管爺有拿自己無權製作的私文書,偽稱自己是個別人,然後使遴委因此做出錯誤判斷,選出別人當校長,有嗎?

所謂反常者必有妖,凡被人告過,去過地檢署的人都知道北檢查管爺背信還是其他一大堆怪罪,那個不查管爺先查八竿子打不著邊的路人甲乙,也不在地檢署,而是某個辦公大樓,誰知道裏頭有甚麼妖魔鬼怪,

叫遴委們能不害怕嗎?

過去曾有網友因評論馬英九某些鳥事被他人告進地檢署,直到網友被檢察官問完,唯一證人(或受害人)馬英九也從沒傳過。足見他字案傳被告是優先且必要,但傳證人,1,一定是在問完被告,認確有其事才往下。2,連唯一證人都沒傳的,根本就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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