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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08:29:30瀏覽266|回應2|推薦0 | |
在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把原本大家以為是要判魏應充賣假橄欖油的味全案,卻悍把正案掰成其餘..【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等罪部分(使用大統公司攙混原料部分)無罪】,判魏應充賣假橄欖油無罪的判決書說: 九、經查:(一)頂新公司非因被告魏應充指示控制成本,而低價向大統公司購買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1.證人高○○於另案偵查中證稱:「(問:業界是不是都知道進口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的行情?)都知道。那有可能不知道;(問:陳先生《按即另案被告陳○○》是否有向你問過,為何你們的油比較便宜?)沒有。他說便宜就好了,頂新、味全檢驗可以合格就好了;(問:所以你覺得頂新公司也會知情?)對,因為我的油賣他們那麼便宜。橄欖油一公斤要一百十幾多元,我才賣他們九十多元,葡萄籽油一公斤要一百左右,我才賣他們八十幾元,大家都知道。連國外都有在混橄欖油了;(問:所以陳先生向你購買橄欖油的時候,知道你的橄欖油是不純的?)他知道,因為價格差那麼多,他本人一定知道,他買的人一定清楚,至於他們公司知不知道,我不清楚;(問:陳○○有無說過魏應充或常梅○要求購油成本壓低?)陳○○說三頭仔(台語,指魏應充)及常梅○開會,他們要低成本,他們要有利潤;(問:你回想一下,你跟陳○○聊天,是怎麼說的?)他說,不要檢查不合格,弄一弄合格就好了,看你怎麼弄;(問:陳○○向你聊天時,有無向你說他有跟常梅○或是頂新公司的高層反應過向你買的油是混油?)我只確定陳○○知道,但是陳○○有無向上面反應,我不知道,這我不能亂講……」云云(見G10 卷第224-227 、233 、265-266 頁、G6卷第251-253 頁)。又證人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賣給頂新公司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在這個案件中,這兩種油是從那裡進口?)兩種油都是從西班牙進口的;(問:你在出售油品給頂新公司的採購業務過程中,有無跟常梅○或魏應充有過任何的往來互動?)這個沒有,他們兩個,我是在空中聽見他們的大名,但是沒有見過面,只有跟陳先生;(問:你說是陳○○有跟你講說頂新的老闆魏應充要低價購油成本、提供利潤,是否如此?)沒有,他沒有說,他說他們老闆,沒有說魏應充先生;(問:為何以前你會稱『頂新明知你的油是混油』?)陳○○知道……可能因為買的人陳○○代表頂新公司,所以我就說陳先生知道,因為想陳○○就是代表公司;(問:陳○○是頂新的採購,陳○○知道這件事情,所以你認為頂新公司就知道,你的意思是否如此?)他們公司知不知道我就不知道了,那要問他們公司;(問:你當時的回答是他是頂新的採購,陳○○既然知道,頂新就知道,現在你的意思是說頂新到底知不知道,你不清楚?)是,我那時那樣講,是陳○○知道,因為陳○○是代表他們公司的人,我又沒有亂講;(問:《提示G6卷第317-319 頁》,陳○○在102年12月12日屏東地檢署稱『當時是常梅○介紹,因為常梅○有指示我買油的時候可以找高○○詢價』,有無意見?)這個我不知道,他說常梅○指示他我不知道,我跟常梅○又不認識;(問:陳○○跟你接洽的時候有無說為何會來找你?)這可能是在外面認識,他就找我買,他就說大家買東西都要便宜,沒說其他的。」云云(見本院卷8 第17-23 頁)。再證人高○○於102 年11月18日偵查中之證述內容,業經另案屏東地院審理(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739 號)時勘驗如下:「(問:我就跟你再確認一次,像你剛才講,頂新公司到底知不知道你的橄欖油和葡萄籽油是混油?)混油,他知不知道我實際上我就不知道了,這要我怎麼講。」、「(問:阿就像你說的,你的油比別人便宜(台語),所以你感覺他們可能知道,還是可能不知道?)比較便宜他們可能是知道啦,我就有說了,我就有說了。」、「(問:就像我說的,這一定要釐清,就是說如果頂新公司都不知道,是你給他詐欺啊,如果頂新公司知道,你就沒有詐欺,所以我們一定要問清楚。)我是說,我油比較便宜,油比較便宜,他們可能是知道。」、「(問:所以你的依據是說,因為你的油比較便宜,所以他們應該知道就對了。)對啦。」云云,有勘驗筆錄一份可按(見G18 (4- 1)卷第129 頁),復於另案屏東地院審理時證稱:「(問:這是檢察官問另一家進口橄欖油的廠商,負責人回答說大統長基公司那時對外的銷售價格是一公斤90幾元,但是這間進口商進口的價錢也差不多是90幾元,這部分你有何看法?)我沒有看法,我不會去管別間公司的事情;(問:他進口的是一公升玻璃瓶裝,包括包材一些零零總總加起來一公升才90幾元,也就是說當時的行情,你進口的價錢一定比90幾元更便宜,對此你有何意見?)這我不知道,你現在問說我的東西比別人便宜,我怎麼會知道,這我不知道;(問:你會不會去探聽別家公司進油的成本?)不會,我很少跟別人接觸;(問:知不知道人家的價格多少?)我不知道,我很少與別人接觸。(問:同業賣橄欖油、葡萄籽油賣多少錢,你不了解?)我沒有在管這個;(問:那你怎麼說你的油賣的比一般同業便宜?是不是在當時只是自己想得,比較便宜?)不是,那是去全聯社看,我才知道;(問:可是賣場是零售價你是批發商,這樣要怎麼比?)我那時就講過,你去全聯社看我的橄欖油就是比別人便宜,我就老實說比較便宜,你現在又叫我不要老實講,得意的賣395,泰山也比我貴」云云(見G18 (4-1 )卷第118、121- 122頁)。準此,比較證人高○○上開先後證述各節,其所稱頂新公司知悉大統公司販售之油脂有混油一事,先稱:「他們公司知不知道我就不知道了,那要問他們公司」、「頂新公司知不知道,我實際上我就不知道了」云云,又改稱:「我的價格比較低,他們應該知道」云云,然其亦明確證稱根本不會去了解其他業者之價格,也不知道自己售價,是否較其他業者便宜,則其如何從銷售價格推論另案被告陳○○當然知悉大統公司販售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之事,況證人高○○所稱其比較頂新公司與同業之價格,乃指伊前往全聯社通路零售業者,發現架上同業之橄欖油、葡萄籽油成品價格,並非橄欖油、葡萄籽油之原料價格,此與頂新公司係向大統公司採購散裝之原料油價格,事實上亦根本無從比較,則證人D○○前揭證稱頂新公司因大統公司之價格較低,即可知悉大統公司所售油品為混油云云,其證述內容前後不一,該證詞之真實性,已非無疑。況且,縱認證人高○○前揭證稱陳○○知悉大統公司銷售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原料一事屬實,然陳○○有無將上情告知被告常梅○或其他頂新公司或被告味全公司人員,並無證據可憑,且證人高○○於偵查中證稱頂新公司知悉大統公司販售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一事,乃其認為陳○○為代表頂新公司與其接洽的採購人員,陳○○既然知道,頂新公司就知道,至於頂新公司實際是否知情,伊並不清楚,且伊並不認識被告魏應充、常梅○,依證人高○○前揭證述情節,亦無從遽以推論被告魏應充、常梅○有何容任頂新公司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原料之事實。 (轉貼部分判決書到此) 法官就用這一大段夾議夾敘的論述,要證明魏應充對於低價買進高振利假橄欖油後,高價賣給味全的行為不知情,殊不知吳永梁在另外一件有關魏應充的逃漏稅案,早就查的一清二楚了,這個逃漏稅案是這樣的...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從查扣的電腦資料庫,意外查出頂新製油近七年來串通下游十多家廠商,逃漏營業稅二億四千八百萬元,頂新製油認罪,加上中區國稅局裁罰一億六千百八百萬元,頂新廿四日捧著總計四億多元現金繳清。據透露,負責追稅的檢察官施教文,另查出十多家下游工廠在頂新製油要求下,配合開立二聯式發票達十多億元,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造成稅捐單位無法追查(東網報導:檢方查出,魏應充與會計陳錫勳,明知銷售貨物時應依客戶類別開立3聯式或2聯式統一發票,卻從2006年1月到2013年12月,針對部分銷售金額漏開統一發票,漏開發票銷售金額總計7.32億元,逃漏稅額高達2.48億元。),逃漏稅金額二億多元,頂新向檢方表明願意幫下游廠商繳清這筆錢,以展現認罪誠意。 所謂的【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指的就是高振利賣假橄欖油案啦,那是怎麼會意外查到頂新逃漏稅呢?答案當然是因為在查,大家一起說: 魏應充低價買進高振利假橄欖油,高價賣給味全公司的味全案咩 那魏應充對於味全案讓他賺那麼多錢,他到底是知情不知情?這點,頂新案最堅持無罪原則的吳永梁,也給他完全查清了(呀!要是還有一絲一毫可以讓魏應充無罪推定的空間,吳永梁有可能會重判魏應充三年嗎,但是可以一天都不用關,真是個奇葩的蔡傻司法) 開庭時,魏應充一度辯解,沒有直接經手未開立發票款項進出其華南銀行帳戶業務,都是事後才知情,讓合議庭審判長吳永梁憤怒大聲質問「你都有請人定期依你指示查核,怎會不知情?」魏應充才表示知情。 我知道有人也許會問,話可不能亂講,這樣講,豈不是在說蔡傻的司法改革是在羅織無罪,濫權不判罪,況蔡傻的檢察官,時常打空包彈,不是該起訴的,說是先擺在一旁沒起訴到,使得全案判決出來稀奇古怪(按:魏應充賺最多黑心錢的餿水油正義案供參),就是告了大半天,通通罪證不足的女檢嚼口膠,男檢還拿肥豬肉想混充呈堂證供,被媒體笑稱輸到脫褲子(按:魏應充賺最黑,連越南飼料油也拿來賣台灣人吃的頂新案供參),這裡只憑檢察官意外查得的罪證,恐怕難以說服蔡英文提起非常上訴。 總算是天佑台灣,可憐台灣除豬哥亮外,還有萬千吃餿水油或假油劣油,吃到腸子爛掉的老百姓,最重大關鍵的證明這時剛好判出來, 頂新屏東廠代製的橄欖油等油品加銅葉綠素攙假案,屏東地方法院昨天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判處油脂課長陳聰筆有期徒刑兩年,屏東廠長曾啟明及品管組長蔡俊勇各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另外,頂新公司罰款八百萬元,不法所得七億九九七四萬元沒入。 這樣大家就該明白了,簡單的說,法官先是用恫嚇高振利要辦他詐欺罪的方式,讓他把證詞翻來覆去講不清楚,人家正義油案也是這樣,恫嚇一個上游小公司的老奶奶,讓她把證詞翻來覆去,就說能證明正義公司是被老奶奶騙,並且真的把正義案(正義餿水油詐騙案),辦成了裕發案(裕發餿水油詐騙正義公司,害魏應充因此賺30億黑心錢案), 【正義劣油案宣判 油商何吳惠珠判5年10月】 可是當智財法官最後得出自己心證的【依證人高○○前揭證述情節,亦無從遽以推論被告魏應充、常梅○有何容任頂新公司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原料之事實】,那不就該把高振利依照法官之前的問話:【就像我說的,這一定要釐清,就是說如果頂新公司都不知道,是你給他詐欺啊,如果頂新公司知道,你就沒有詐欺,所以我們一定要問清楚】,既然這裡都問清楚了,結論也做出來了,頂新公司是通通不知道,那就是高振利給頂新公司詐欺,怎麼智財法官一方面把魏應充賣假橄欖油案因不知情,是被高振利詐騙到,而判成無罪,另一方面,又全然不判高振利賣假橄欖油詐騙頂新的有罪,要判他,來,大家一起說: 加重詐欺及違反食安法,應執行徒刑5年10月呢? 更何況,以上都是法官自己的心證,像法官這樣子問證人,我相信最後若是問出大便可以吃,也是有可能的..ㄟ,我是說,怎麼法官都不看新聞,不去看看早就見諸報端,各個司法新聞,檢察官起訴內容或各地法院判決書的理由呢?還有更奇特的,就是法官這裡既然能小題大作,把魏應充用低價油混調和油,廣告不實當成詐欺罪判兩年定讞,那魏應充賣的假橄欖油,能讓魏應充日進斗金,夜進斗銀,還要另外偷開個私人戶頭,定時請人查核的把贓款藏起來,當然更是低價到爆的假橄欖油混純油或調和油,怎麼當法官判味全案的假橄欖油,魏應充是被高振利騙,不知情而無罪時,竟然連【用低價油混油】的廣告不實詐欺罪也都人間蒸發,屍骨無存掉了!?這讓味全案定讞的千瘡百孔,不堪一擊,用自己有罪的理由就能當場強姦自己無罪的論述。 鄉親啊,大家說說,蔡英文若不是一個真正史上無敵,白癡加三級,阿斗到爆的神隱總統,該不該跟我一起連署,叫蔡英文醒過來管管事,把魏應充緊急提出非常上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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