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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8 16:35:29瀏覽418|回應2|推薦0 | |
法操傳媒長期觀察魏應充的三大劣油案之二(按:即頂新案及味全案,正義油案因為檢方連魏應充都漏告了,我猜大家也因此顯得漠不關心吧,呵呵),對於魏應充因味全案判決定讞要入獄服刑,有一篇精彩評論,特摘於下 味全油品案應該「全數無罪」?三大爭議一次搞懂! 《法操》長期關心台灣食安相關法規,不僅親自跟庭味全油品案、頂新油案,也撰述許多稿件解析案件中的法律爭議。而味全油品案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定讞,也有許多民眾對判決結果感到疑惑,究竟本案為何有應該「全數無罪」的討論聲浪呢? 《法操》在此濃縮超過300頁的判決書,以及近兩個小時的法操「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與上萬字的專業點評,一次讓您了解味全油品案判決的爭議。 爭議ㄧ:標示不實僅需行政裁罰,卻以「詐欺罪」懲處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味全的油品包裝上畫有橄欖、葡萄等圖樣,會讓消費大眾認為,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雖然法規並未詳細規定,但本案所涉的調合油中,內含橄欖油或葡萄籽油的比例,僅有1%,法院認為,並不符合「一定的比例」,故認為此包裝涉及詐欺,以「詐欺罪」判處魏應充等四位被告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本案真的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嗎?我們也在此一一分析: 依刑法§339規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和詐欺故意 2.施用詐術 3.使他人陷於錯誤,他人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產 在第一點上,法院認為:被告魏應充,在公司會議上,要求員工應以「具有競爭力的低價」採購,降低成本,以提升營運績效,為其不法所有的意圖。但一如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於法操論壇中所述,「哪家公司不是為了營利?」在商業行為中,為了追求公司利益,就可以此稱為具備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嗎? 而關於「施用詐術」的部分,法院認為:味全販售98配方調合油,包裝標示、品名、圖案相配合的結果,使實際購買的部分消費者,無從得知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僅含有1%,故認為此包裝欺騙消費者。 以上討論的狀況,涉及了「廣告不實」與「詐欺」的界線認定。被告魏應充的辯護人余明賢律師也在論壇中分析,最高法院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廣告」會有「吸引」消費者的成分,所以容許「風險」存在,至於風險可以容許多大,牽涉到個人價值判斷,不宜以刑法來懲處。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也贊成:「人生無處不虛偽」,商業行為自然會需要行銷手法來吸引民眾,而對於行銷廣告不實的管理規範,行政裁罰就足以達到懲戒之效,實無動用刑法之必要。最後一點,詐欺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需要「得到他人同意,並有財產交付行為」才會構成。 法院認為:以實際購買油品,至通路商退貨42位消費者,作為證人,認定在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確實會使這些消費者認知所購買之調合油之油種包含相當比例之「橄欖油」、「葡萄籽油」成分。且消費者並不知道油品製作過程,無從判斷何為合理價格,並將味全公司販賣98配方調合油的獲利,認定為詐欺罪的犯罪所得。 但若需動用刑法,就必須有更嚴謹的考量,李茂生指出,當法院認定構成詐欺罪,就必須條例出每一筆「廣告」與「購買行為」的因果關係,才能計算損害。僅以42位至通路商退貨的民眾,便推斷「所有」購買98配方調合油的民眾,都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油品,法院此番立論基礎,未免有些薄弱。 爭議二:無法證明「共同詐欺罪」的「犯意聯絡」 即便本案構成詐欺,但被判刑的有四個人,其中真的參與包裝標籤業務的人,卻只有味全行銷人員林進興跟林雅娟,然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峯雖未直接參與製作包裝標籤的過程,但仍然被認為屬於共同正犯而成罪。 依照刑法的共犯理論,若四人事先已有約定,提高油品的比例,並基於不要讓消費者發現,主觀上有欺騙消費者的想法,即便並未實際執行製作標籤的行為,仍可以成罪。 在論壇中,余明賢與吳景欽都有提及,認為法院應該更加詳盡的列出本案犯意聯絡的時點,僅依被告魏應充提到「是否要研究調高棕櫚油的比例,可以參考別的公司的做法」,就認定有要以「98配方調合油」的包裝詐欺消費者的犯意連絡嗎?吳景欽也提到,若依照此判決的架構,每一次開會,都算是犯意聯絡,如此一來,整個公司不就都是詐欺罪的行為分擔者嗎? 爭議三:行政認定包裝標示合法,卻被判詐欺,食品業何去何從? 余明賢更進一步提到,商品包裝是需要經過公司層層把關的,並非行銷人員設計完,即可以此包裝上市,仍要經過品管、法務等部門。且該商品的包裝,已經通過台北市政府抽驗,認定並未有商品標示不實的情形,而當時抽驗的標準,即是依據食安法的規定。 如此一來,智財法院的判決,豈不是認為行政「抽驗合法」的包裝,卻構成詐欺?行政合法,刑事卻可能不法,這讓食品業者該如何是好呢? 綜上所述,本案三大爭議凸顯司法越權代庖,以刑罰幫行政規範不備收拾後果。吳景欽在論壇最後下了結語:「刑法絕對是最後手段,但台灣卻往往拿刑法來解決問題!」,並感嘆「即使他叫做魏應充,這 300 多頁的判決書還是無法說服我『魏應充應該有罪』」。李茂生更認為魏應充有罪不是因為犯法,而是政治考量,若是入監,「魏應充可以說是民族英雄了,解決了政治問題」。 味全油品案已經二審定讞,依據法律規定,無法上訴三審。但本案判決結果是否公允,仍有法理上的討論空間。本案不是個案,而是全體食品業者應該做為借鏡的範例,如果行政單位不盡快釐清「廣告」與「詐欺」的差異,並積極制定明確的規範,僅以刑法懲處食品案件,對於台灣的食安環境並無任何實質幫助,不僅是變相打擊台灣食品業,對於台灣的食安問題更是落井下石。 (轉貼到此) 比法操傳媒不同的是,我更關心好端端的一樁假橄欖油,到底是怎麼給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轉型正義的變去低價油混調和油的廣告不實案了。無論如何,拿法操這篇評論,論述蔡英文的司法真的是拿魏應充沒幹,或是別人也這樣幹,不是沒事,就是就算被告被判刑,也不用關的小騙小詐(按:智財法院判富味鄉低價油混油案緩刑定讞供參),硬要把魏應充關個兩年。 這讓我想起清朝開國第一件被康熙活逮的宰白鴨案,康熙後來問張五哥,既然司法讓他替別人死罪去死,自己也是個死罪,對方還願意出錢照顧老父,你還有甚麼好怨的呢?張五哥說,我是看不慣惡吏欺壓良民,出於義憤失手殺人,該死是沒錯。可是司法叫我背的別人的死罪,可是姦殺民女啊,我堂堂一個好漢子,寧死也不願受這樣的屈辱。 台大教授李茂生說:魏應充若入監可謂民族英雄。我們的確不知道(其實我應該有猜到)魏應充,堂堂一個三大劣油案的男主角,ㄟ,正義案也是他啦,不過檢察官說要另案查辦,我是直到今天還不知道檢察官查去哪裡,讓我想到味全案被搞成調和油案後,是不是假橄欖油案就不見了,難道這就是讓人聞風喪膽,能止小兒夜哭,司法烏龍轉桌之「一事不二罰」嗎?靠賣這些黑心油,賺進起碼32億黑心錢的大老闆(因為還有逃漏稅案的好幾億,這時還沒被檢察官告出來),幹嘛自己不出來呼冤,派出精銳的律師部隊,向蔡英文這個爛到頭長瘡腳流膿的司法改革,提出轉型正義之非常上訴,還要我們這種一介小網民路見不平代為生事? 不論如何,從法操這篇評論,我們就知道蔡英文的司法若膽敢用假掰出來的【低價油摻混調和油】,狸貓換假橄欖油案,在七月關魏應充,那肯定是一起重大的司法冤獄,天降七月雪都可能喔。 . PS:反正這個蔡傻政府啥事都不幹,只會神隱,左右若是無事,我會把智慧財產法院如何把假橄欖油辦成調和油廣告不實,還真敢用這個假掰的魏應充味全油案關他兩年,那份笑死人的驚世判決文逐條拿出來供大家作為茶餘飯後的笑料,標題懶得多想,就【請支持魏應充味全案向蔡英文提非常上訴】之幾的一路之下去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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