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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06:50:46瀏覽264|回應2|推薦0 | |
綜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消字第8號】判決書(按:正義公司被冤要賠九百多萬的餿水油求償案),最精彩,把事實與結論說成相反,【故意】解釋成【被騙】的段落,我認為是這一段: 惟正義公司購入上開原料豬油後,均將之混合存放於該公司同一油槽中,嗣再於103年間以該公司機械設備製造、加工為系爭豬油產品並販賣,業據甲○○、胡金忞於本院刑案審理中供述明確,是系爭豬油產品製成時,該等不同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早已混同而無法區分、析離,即無礙於該等產品確係以上開攙偽、假冒之油品為原料加工製成之事實,併予敘明 這段的意思是隱喻【他們哪有在乎誰家的油餿,誰家的油比較不餿呢?】原來啊,正義公司本來就是跟強冠公司,郭烈成幹的是一模一樣的事,也就是買各地下工廠或是正義公司還摻進越南大幸福飼料油廠的各種來路不明的油,好像還有叫做華豐行的油,算了,這段先撂下,做成本來只能賣給豬狗畜生吃,改賣給台灣人吃後,正義公司還能賺到32億的餿水油事業。 正義公司規模還不知道是強冠公司的幾倍大。 可是當蔡英文要把魏應充判無罪,或是連判都捨不得判,噗哧,還判刑咧?沒看到人家連判賠都這樣斤斤計較,用時間換取金錢,四萬塊?真有必要大費周章上訴個快一年嗎?要想方設法把魏應充脫罪洗罪時,就要先背反眾所周知的奧砍剃刀原則,把事實扭曲到極其複雜,或是加入時間的變項,使人看不懂,懶得看,或是本來記得,後來就全忘掉了。 一開始就先把賣正義公司餿水油的廠商切開成,一些比較精明幹練的,就在多擺些時間才判,像這裡有個老奶奶,看起來比較好欺負,這個就先判,那要怎麼判呢?對了,就判成是她在詐騙正義公司,因為這個老奶奶,完全提不出正義公司知道她賣的是餿水油的證據, 奇怪,她要不是賣餿水油,而是正港香豬油,正義公司有可能花大錢去買她的嗎? 這點咱法官可不管這麼多,他們要看的是紙面證據,這就有點像是削足適履,買櫝還珠,有個鄭人要去市場買鞋,先量好鞋樣,到小攤那裏,卻想到把鞋樣放在家了,趕緊跑回家拿鞋樣再回去買,史稱鄭人置履的那樣,反正法官就這樣,判老奶奶沒證據證明正義知悉她賣的是餿水油,那就是她騙了正義公司,正義公司是受害者,不是故意的。 大家一定很好奇,照呀,依照法官的邏輯,正義公司也沒證據證明我們知悉他賣的是餿水油,那怎麼不判是正義公司騙了我們呀?同上,這點咱法官也是不告不理,在所不論。 所以正義案,跟接下來的正義求償案,就成了大家或民事法官結論以為的 正義公司是受害人,不是故意的,但還是要賠給消費者錢 把真正受害的消費者,講得好像多愛這點錢,像成奧客了不是?可是民事法官是真的有認真辦,最起碼,他也有想到,不對呀,怎麼老奶奶只賣給正義公司一點點餿水油,但正義公司卻賺進32億這麼多?從而查到正義公司還跟另一群跟他同奸的餿水油商買更多餿水油來賣,而這個案子切到讓正義公司買賣餿水油曝光的所在地,這有點像人類的發源地在非洲那樣,可是最落後,喔,我是說判得卻史上無敵超級慢的台南鑫好案裡,在這個案子裡,法官大可陳述事實,判得可輕鬆咧,因為只要判到魏應充,就能推說高雄已經辦過了【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要判正義公司時,來,大家一起說 高雄已經辦過了。 所以台南真的把鑫好案辦個水落石出,毋枉毋縱,民事法官說: 【況參以本件另有甲○○審核後決定正義公司採購永成公司、鑫好公司所供應攙偽、假冒油品部分,此等部分正義公司均非遭上開公司詐騙】 來一段怎樣判斷甲○○均非遭上開公司詐騙的文字給大家聞香一下: 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那麼,被告胡金忞會有這番他早就知道買的是飼料油或餿水油,還是執意要跟上游廠商購買的說法,大家會覺得很奇怪,很突兀嗎?答案是根本就不會,因為根據蔡英文的大油庫理論,正義公司可不管這油是誰賣的,打哪裡來的餿水油或飼料油,通通放在同一個大油庫裡處理,上游廠商知道也好,最好是大家通通心照不宣,反正從頭,從來,就是在幹這種禍害別人的黑心油生意。 為了四萬塊(改作自【為了十萬塊 作詞/黃玉玲 演唱/尤美】) 自細漢就來失去了父母溫暖的愛 無依無偎流浪走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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