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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0:10:14瀏覽367|回應2|推薦0 | |
閒言休贅,讓我們趕緊看看頂新案法官如何從馬英九時期,進化到蔡英文時期... 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 一審判無罪 如同前兩案,循例也要貼上一段判決書佐證,我是真的先分析過判決書,才來對蔡英文作此呼籲。我認為,當蔡英文把我這裡提出的三例不當判決,以及接下來還要提出的所有不當判決平反之後,再把馬英九時期的貪腐弊案,像是二次金改不是掏空國家嗎?告訴大家,現在竟然連一個人都沒在關,不可思議吧?像彰銀案,就是二次金改交到華蓋運的財團,那要是順利拿下公股銀行,哪個財團不早就一飛衝天去了?這些案子蔡英文妳也要辦。 真是奇怪ㄟ,妳?難道人家房思琪有憂鬱症,妳也不能出來見光嗎?怎麼回事?哪有一個國家的總統,竟會吃飯睡覺,卻從來不管事的?也不想想,是人民花多少皮肉血汗錢在養著妳...以上兩點改正以後,我敢保證蔡英文的民調可以回個兩趴..噗哧,大大超過20趴一點點。坦白說,把總統幹得這麼落漆,佔著茅坑不拉屎,不如早點退位讓賢算了,這是我對她最好的忠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書說: (四)..惟揆諸前揭說明,使用已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表列中之添加物,縱然未經查驗登記、使用之規格不符規範,僅屬違反食安法第18條,有第47條或第48條行政處罰問題,而非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49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範圍。(五)公訴意旨又認為被告等人犯行亦構成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惟同法第15條第7款所謂之「攙偽或假冒」,自法條文義觀之,應是指「以偽品加入混充真品」、「以A物假冒B物」。另一方面,同條項第10款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規定,係102年6月19日修正時所新增,足認如行為人之行為係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即不成立攙偽。如認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亦屬攙偽,則無修法新增第10款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58號判決亦同此見解)。經查,碳酸鎂為有固定化學式之物質,係因製造碳酸鎂之過程中,會有雜質存在,才會混入其他成分,此據證人高毓言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7頁反面)。可知碳酸鎂縱使因製程中會混入雜質,致有其他成分是否符合規格之分,亦不影響碳酸鎂之同一性。則本案被告等人所添加至食品中之碳酸鎂,即使有規格不符之情形,仍非係以非碳酸鎂之物假冒混充,自不該當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 這一段法官大法好..吳永梁的解說,就是在說明新聞【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椒粉摻入工業用碳酸鎂只是「規格不符」,並非使用「假」的碳酸鎂混充,因而只有行政處罰問題】最關鍵的字句,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吳永梁早非馬英九時期,讓檢察官消遣玩著,【將人畜等同看待】【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與名嘴謾罵【法官是吃洨法官】的吳下阿蒙。在蔡英文萬事不關心,一屁打過江的不治理之下,吳永梁也成長了,所以這趟判碳酸鎂案無罪,不再用【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這樣的老梗,還有一個原因是蔡英文的司法,一天到晚要跟法官鬥智,上回因為吳永梁用了這個【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理由判魏應充拿飼料油攙偽食用油無罪,緊急開會決議.... 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違法添加就有罪 碳酸鎂案若還這樣掰,恐怕連無罪判決都像是在判假的了。所以吳永梁另創蹊徑,說【工業用碳酸鎂】,仍是【碳酸鎂】,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只是規格不符。這種講法,在碳酸鎂案的這一庭,也許還說得通,可是一拿到外頭,可說遍地荊棘,寸步難行,比方說,我們可以掰成 高振利用的POMACE級橄欖油(工業用,人畜不可用),也是橄欖油(食用級,專給人喝的高檔貨),只是規格不符。 告訴大家,這差的可多了,就像是高振利賣假橄欖油要關12年,魏應充賣高振利的假橄欖油,無罪。因為POMACE級,俗稱渣油,這是義大利橄欖採摘後,第一道冷壓出來,叫做處女級,最適合有錢人家食用。第二道也還壓得出油,叫做PURE,純橄欖油。第三道,則是把前兩道壓過的橄欖渣,摻入有機溶劑,然後再把液體蒐集起來,此時橄欖的綠色都已經不見變黃,這才需要加上規格同樣不符食用級銅葉綠素的工業用銅葉綠素染染色,好騙一騙大家。 回到判決書的理由,吳永梁這裡,就又看漏了最高法院決議:【食品攙偽、違法添加就有罪】,裡頭「違法添加」的部分,難道工業用,混有不知道甚麼東西或物事的碳酸鎂,可以跟食品級碳酸鎂等量齊觀,搭它的變車,明明人家正面表列的是食品級,沒有工業用(誰會把畜生吃或工業用當成台灣人的食物啊),足見【工業用碳酸鎂】就是違法添加,不信,讓業者合法申請添加,看政府給不給摻? 只把【攙偽】拿出來做文章。哪裡跌倒,就要在哪裡爬起來。只是這一趟,不再以一般名嘴或檢察官一看就能懂【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當理由了,畢竟最高法院決議禁止下層法官這樣玩了不是? 吳永梁說:【同條項第10款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規定,係102年6月19日修正時所新增,足認如行為人之行為係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即不成立攙偽】 我們知道,不管是新舊食安法,第49條第一項都是這樣... 第 49 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第49條要罰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刑事罪,吳永梁在理由(四)說【工業用碳酸鎂】不是【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行為者】,又緊接著在理由(五)說【工業用碳酸鎂】,因為是【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行為者】,所以不是【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者】,理由還很廢話,叫我去找102年之前的食安法15條 另一方面,同條項第10款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規定,係102年6月19日修正時所新增,足認如行為人之行為係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即不成立攙偽。 欸,這兩款並列,一個叫第七款,一個叫第十款,本來就是要把攙偽被解釋成沒攙偽的其他部分【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也涵蓋進來,不是嗎? 一開始我形容這像是你說我人畜不分,我先按捺一陣子,抓個網民來凌遲,然後變本加厲,把人畜不分到極致,使成禽獸不分,像是【工業用碳酸鎂】碳酸鎂,第十條禽鳥類在開大會,它說我不用去,因為我不是禽類。後來第七條要辦座談,它也說我不用去,因為我不是獸類,後來就知道,來,大家一起說: 以後要開會,別找【工業用碳酸鎂】這個不禽不獸的傢伙。 後來我想到一個好笑的,食品級的笑話,就說【工業用碳酸鎂】肚子餓,跟老闆叫碗第十條滷肉飯,老闆把第十條端出來,【工業用碳酸鎂】說他不吃了,要換第七條的陽春麵,老闆摸摸鼻子端回去,改端陽春麵出來,結果【工業用碳酸鎂】吃飽,拍拍屁股要走,老闆說: 客人,您還沒給錢哩。 甚麼錢? 陽春麵錢啊。 去,那是我用滷肉飯換來的,幹嘛給錢? 瞎毀?好..好吧,那您總該付我滷肉飯錢吧。 笑死我了,滷肉飯錢?滷肉飯我又沒吃。 對了,忘了說這個老闆就是食安法最大,每年被強姦,修法,再強姦,再修法的苦主,第49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很難想像,像【工業用碳酸鎂】判決書如此荒謬的文字,怎麼有人能夠真的編出來。但是更難想像的是,全台灣好像只有我一個人知道,其他人通通不知道。我在想這其中的理由,可能是判決書的廢話實在寫太多,太冗長,以至於能看懂的,老花眼睛快要看到瞎;年輕識淺的,偏偏又看不懂。從而發現,只要是蔡英文時期,所有的不幸..蛤?不當判決,長的都是兩個同樣:要不,就是不經一般審判程序的簡易判決處刑,包管你甚麼犯罪事實都看不出來。要不,就像味全案或馬英九時期的頂新案,判決書動輒上百頁,大家都是有自己的事要忙,誰有那個閒工夫從頭到尾看兩遍啊? 於是乎,當我看到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用一句話概述:「有一個老師,長年利用他老師的職權在誘姦、強暴、性虐待女學生。」我想到我在日前東施效顰,推出的另一部模仿大作,叫做 蔡英文的初戀樂園 大家可別小看我這個連載八篇的大作,連載完蔡英文的民調當場掉到18趴,跟她當年又當婊子又要貞節牌坊,人稱蔡十八的渾名出處一樣。如果要我也用一句話來概述,我會說這是有一個..嘿嘿嘿,我偏不說,有一個司法組織,長年用他法官法的保護,在誘姦、強暴、性虐待食安法。或者說是有一個蔡英文,長年用她總統不管事的職權,讓司法在誘姦、強暴、性虐待台灣人的可怕故事。林亦含說,在「在奧斯威辛之後,詩是野蠻的」,我說,在頂新案之後 食安法也是野蠻的。(不然哪有大便精煉可以吃,越南飼料油,頂新假橄欖油也可以吃,甚至連工業級的原料,咱台灣人通通可以吃,真當大家是吃銅吃鐵麼) 林亦含又說:「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房思琪式的強暴」。我沒有那麼巨觀,只看得到我身邊,可憐的台灣同胞, 「台灣人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屠殺是蔡英文式的強暴」 謹以此作為【蔡英文的初戀樂園】的補充說明,並且歡慶蔡英文的民調,跌到18趴之後,竟還不見停,還持續秀出下限的這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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