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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13:09:00瀏覽452|回應3|推薦0 | |
因為底下這個新聞,我愈看愈難過,這簡直是房思琪的變形故事,把補習班當成法院..大家應該就能懂的,所以只好多花點篇幅,把整篇新聞轉載過來, 判魏應充無罪的法官 遭冒名申請臉書惡搞 吳姓男子(44歲)去年初以頂新案一審法官吳永梁名字,申請註冊臉書帳號,還從網路截取吳永梁穿法官法袍的照片,張貼在臉書帳號網頁上使用,並張貼「有$判生,沒錢判死」等文字訊息,吳永梁發現後提告,彰化地院今判吳男犯偽造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吳永梁是頂新餿油案一審法官,去年底基於檢方無法舉證頂新販售的是無法供人體食用的劣油等理由,判決魏應充等6名被告無罪,引發輿論譁然。 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2月冒名申請臉書後,擅打「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奉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部長指示3億元交保。上面交辦的,我也是打工而已。馬英九下的命令,我只是辦事。建仁,只要錢,不要名聲」、「有$判生,沒錢判死」、「我開始收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訊息。 法官吳永梁去年9月初經友人告知有此臉書帳號,查閱後認為名譽受貶損,去年9月17日向彰化地檢署具狀提告,彰檢指揮彰化縣警察局追查後,去年12月3日查扣吳男使用的手機一支。 今天彰化地院判處吳男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對時事不滿,不循正當管道評論,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臉書帳號,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損害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不宜寬貸,考量被告無其他前科,素行尚佳,因此裁處應執行之刑,全案仍可上訴。(俞泊霖/彰化報導) 大家可別看到被吳永梁告到的吳姓男子,說得如此輕描淡寫, 《蘋果》下午電訪從事賣電池工作的吳男,他說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而此粉絲頁目前已刪除。他說已收到判決書,抱怨案發地是在台北,卻不是在台北審判,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他雖然對判決不滿,但因訴訟曠日廢時,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加上家人也反對,因此他決定不再上訴,若能易科罰金,決定要繳交15萬罰金。 人家是沒林亦含的文筆啦(或許還要長得帥一點,最好,還不只是個賣電池的,看是賣飛彈火箭的都好),從判決書查詢系統查到,吳永梁對這個吳姓男子,可是一點Mercy都沒有,遑論是甚麼鬼的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吳永梁的頂新原審判決書所說:【吳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 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 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 『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 像是吳姓男子因不滿頂案審理過程,才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並非臉書帳號...這段,吳永梁若是以原就被,原告要去被告的所在地告,告到台北地檢署,人家可不是像彰化地檢署那樣,連個【被告等人有罪積極證明】都沒有,就把人起訴,又被吳永梁用證據不足判無罪輸到脫褲子的那樣兩光喔。 廿七歲陳姓男子,在臉書設立前台電董事長陳貴明粉絲團專頁,結果網頁被網民灌爆,幾乎一面倒幹譙,令陳貴明不滿,控告陳某冒名成立粉絲團,涉嫌偽造文書;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粉絲團任何人皆可成立,不觸法。 鄉親啊,那吳永梁告吳姓男子【成立吳永梁粉絲頁,嘲諷判決】的偽造文書,彰化地檢署還把人起訴,彰化法院,「審判的法官也都是吳永梁同事」,甚至是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的...這個不就像吳豪人在說的冤獄樣態嗎? 還有喔,光聽吳姓男子一面之詞,可能會不夠公正客觀,回頭看看新聞怎麼報:【吳姓男子(44歲)去年初以頂新案一審法官吳永梁名字,申請註冊臉書帳號,還從網路截取吳永梁穿法官法袍的照片,張貼在臉書帳號網頁上使用,並張貼「有$判生,沒錢判死」等文字訊息,吳永梁發現後提告】 這個應該叫做臉書盜照...【連3天被人冒名盜照不分區立委林麗蟬報案】律師許英傑說,最近臉書等社群網站出現一股冒名並盜用大頭貼的假帳號歪風,明顯構成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只是單純的冒名盜照的惡作劇行為,是很難構成刑事責任。 看到沒?連律師都說很難構成刑事責任了,可是吳永梁在彰化提告之後,我請大家去看看吳姓男子的恐怖遭遇, 序號 裁判字號(檔案大小)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1 105,簡,1466 (4K) 1050930 偽造文書等 點進去看,更叫人不忍卒睹。我是不知道別人若是也看了會怎麼想,我卻總是想成房思琪在小公寓慘遭狼師蹂躪的畫面,房思琪想問媽媽一些性的教育,這裡的吳男,不是冤獄般被起訴了嗎?然後 被告雖於105年4月8日、5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均到庭,然於105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傳票於105年5月30日由其親收)後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因而本院發布通緝,嗣為警緝獲,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是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至為灼然。參以被告於本案起訴之前之偵查中即未到庭接受檢察官偵訊(傳票於105年1月18日由其同居人即其母代收,已合法送達),此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送達證書各1紙存卷可考,顯有逃避接受審判之情。是被告既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且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此外,本案尚未審結,更有保全被告到庭接受審理之必要,而有羈押之必要性。 這就是吳姓男子要在台北賺錢養家養老母,還要三天兩頭跑彰化,都坦白認罪了,【105年4月8日、5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均到庭,然於105年6月14日】,光是準備程序,每個月就給你來一趟,讓你叫不敢,ㄟ..這樣叫人家還能上班嗎?不會被老闆炒魷魚嗎?的那一句椎心瀝血的話(我是這麼認為啦): 甚至有次忘記出庭還被通緝並羈押一個月 然後當然就是白抗告的。試想,你跟彰化的法官,最堅持無罪推定精神,能用法官法判魏應充無罪,碳酸鎂也無罪,逃漏稅還從幾億,判成只逃幾千萬,更通通都能易科罰金的吳永梁打官司,起訴你的是以為像病貓,碰到碳酸鎂或魏應充,都查不出罪證,告得輸到脫褲子的彰檢,判你罪還全都是吳永梁的同事,結果如何不問可知。於是吳姓男子就果如吳豪人所形容冤獄的那樣,被羈押起來了,這樣他也不用賺錢養家了,妻兒子女與老母親通通要去喝西北風了。然後吳男的老母親,就顛倒過來,七老八十,搞不好這輩子從沒進過法院,也要為了自己的寶貝兒子,親身從台北風塵僕僕地下到彰化,自己來上這堂法律課, 聲請人主張:我兒子不會丟下老母親、太太,和兩個幼兒逃亡云云,查被告雖於105年4月8日、5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均到庭,然於105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傳票於105年5月30日由其親收)後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因而本院發布通緝,嗣為警緝獲,此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是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至為灼然,聲請人上開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採信。另聲請人主張:已80歲,患有肝癌等疾病,常常要遠從台北看兒子,早晚會因心身俱病而死亡云云,惟此並非可擔保被告按時到庭(不逃亡)之理由,且聲請人尚可委由他人(例如被告妻子)前來探視被告,是聲請人以其個人事由,主張被告應停止羈押,亦非可採。 最後,吳姓男子終於學會,就算不顧自己,為了社會公義...難道能連癌病老母(看到這裡,還不掉淚的,恐怕只剩下彰化部分偉大的法官與檢察官,搞不好有人還在笑呢),妻兒都不顧嗎?於是當吳永梁把有錢的碳酸鎂案判無罪,從前還把更有錢的飼料油案也判無罪,甚至還能顛倒來判,把頂新案判出唯一一個女員工滅證有罪,我這裡不是指吳永梁有錢判生,把魏應充判無罪,卻把小員工判有罪這種眾所周知的司法老梗,而是更神奇的,大家只要把小員工的滅證案有罪判決先出,魏應充還能用無罪推定判成無罪嗎?我都還不說滅證案還有兩個女共犯,過了這麼多年,彰檢是辦到哪裡去了? 不敢再用臉書粉絲頁嘲諷吳永梁碳酸鎂案的司法判決。畢竟,看到房思琪被性侵,性虐,思覺失調,靈肉分離,精神病凌遲到最後,作者自殺而死,就沒人敢再把女兒送到補教狼師群的手裡,任其蹂躪。法院的房思琪,再不甘心,也只能硬生生地吞下去,而且從這個新聞,產生重大的外溢效果,不但沒有檢察官敢問 誰決定法官是否又「吃屎」了? 也沒有二審的檢察官痛斥原審法官是: 人碳不分(我猜這像是法官叫阿Q吃飼料油,說,這是人打畜生。阿Q還加碼說是人打蟲豸,可是從食用級,一下子跳過飼料級,到達工業級碳酸鎂,恐怕蟲豸吃到也全都死翹翹了吧) 甚至是成立一個全民拒吃大便聯盟,名嘴說的 法官是吃洨法官。 不,這些通通沒有。當然,也就更加沒有人會想起今天號稱新版全民司法改革大成功的蔡英文,是她正在當新一代完全執政,卻完全不用負責,更沒名嘴在那裏喳呼啥門神不門神,讓她連出來吭個聲,放口氣都全沒的大總統。關於這點,全台灣大概也只有我想到...我還想成,不會是蔡英文也跟台灣人一道,被逼得塗在牆上...『不行的話,嘴巴可以吧。』,然後產生一種溺水的感覺,以至於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對,這就是碳酸鎂愛蔡英文的方式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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