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0/09/08 12:50:02瀏覽672|回應0|推薦15 | |
“才大一,就提出要與男朋友搭遊輪去玩。”一位媽媽無可奈何的傾訴著。這位來自原生地有著女人婚前當保有貞節習俗的媽媽,面對在北美長大而無處女情結的女兒,不滿而又無能為力的敘述著。 “後來我想了一想,女兒其實是知會我,而非徵求同意。而這類似的話語,在我的時代來問媽媽,那純粹是徵求同意的。”顯然的,這位媽媽仍然活在時光隧道倒置的時代。 “那你怎麼回答?” “你說,我還能怎麼回答?還有那條路可走?” “妳不能懷孕。” 是一個知道育兒養兒艱辛,走過這條路數回,思索過無數對策而終究無效後,只好、只能妥協的母親的話。 “事實是我想管,但是管不動了;只好眼一閉耳一塞,眼不見耳不聽。如今我只負責餐食,提供住宿,其他的一概不管了!” 她苦笑著自我解嘲:「我收了一個不繳食宿費用的房客。」 無能正視問題的媽媽,只是憂懼著:「我都不敢去想像,未婚男女同宿一室會怎麼樣。」 生理時鐘一旦甦醒過來,男孩女孩登時轉化成男人女人;這是生物本能,不是道德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模糊了焦點。 那位母親羞於啟辭的未盡之言,套句李昂在 『莫春』一文裡的說詞:「只在有些特定日子裡,生理上需求還會很是迫切,尤其有過了那方面經驗。」 「凡是人,即有需求;女兒是人,所以她有需求。」肯承認而且面對真相,就能讓為人父母者,知所行止。 生物本能從來就無法禁止的。這是個事實。 較諸中港台,北美性尺度更開放。這也是個事實。 這些不僅都是事實,而且都是你我都無能阻止的趨勢。 既然這些都是事實,而且都是你我都無能阻止的趨勢;身居第一代移民父母,惟一能做的就只有改變自己的觀念:「重點不在於那層膜,也不在於是否懷孕,而在於 “之後那不可承受與無可彌補的傷害---婚約導致的財產重新分配,兒女情感創傷、閱人能力,兩代間的因此疏離”。」 這些方是移民父母應該處理的重點。於是,相較於「不可承受與無可彌補的傷害」,和女兒在「與男朋友搭遊輪」事上爭執,相持不下;就顯得本末倒置,見樹不見林了。 ***** 兒女提出這樣要求,除了身體自然需求驅動外, (北美) 風氣使然固也是主因。年輕一代在異性交往與性行為認知上,猶如一體兩面,彷彿發生性事是必然。這種交往模式,如果從更深層的人類社會學角度去探索,不難看出這種「交往/性行為一体」是對傳統婚約的反動與反思,對終生式制式婚約的反對與反抗。若說它將是終結一夫一妻制的起點,未免言之過早,言過其實;但是,若說它是導致結婚率下降,同居率提高的肇因,卻是個可接受的結論。 傳統婚約有可能是種不人道、不尊重人權的人為制度,因為它可以將無愛情的倆人捆綁至死。傳統婚約的內涵與定義,從牧師的結婚誓詞最能說明。 在牧師說出「現在我宣佈你們是夫妻了」之前,牧師一定問:「你/妳是否今生今世 永遠的愛他/她、不背棄他/她?」 「今生今世、永遠的」 那是多沉重的允諾啊! 婚約其實是契約,只是若不加上時間限制,婚約就容易變成棄約。法律形式的婚姻,除了保障確認行使財產所有權功能外;當感情生變,契約實質已成棄約時,這種盟約還有當下仍存在的必要嗎? 牧師的話其實當修正為:「在 X 年間,你/妳是否愛他/她、不背棄他/她?」 然後,婚約期限屆滿時,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約,或停約。 社會風氣的匹變,立法者也有了回響。針對離婚率已超過 50%,離婚官司層出不窮的加拿大,政府本身也做了修法;老百姓也自我做了調整:不結婚而同居、先試婚再結婚蔚然成風。離婚率也超過 50% 的台灣,對應高離婚率趨勢,政府也做了類似的民法修正,對於離婚婦女有著較公平的權益保障。婚前協議與離婚後,兩造面對財產的分配爭執,將會日趨白熱化;專辦離婚案件的律師生意火紅,台灣也將逃不出這個惡夢。 加拿大BC 省省政府在今年 7月19日公佈了修法諮詢「白皮書」,針對家庭法進行重大修正,其中有關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配有原則上的徹底性修訂:一一檢視各財產項目,若為「一般用於家庭目的」者,便屬於共同分配的財產,其餘各歸其主。 華人豪門巨室的移民父母也自我做了調整。在為子女購屋置產時,往往在房屋貸款部份清楚註明:該房屋所有資金或是首期貸款,是由父母提供;且申明房屋出售後,須將屬於父母的貸款歸還給父母。或者,乾脆直接要求對方簽署婚前財產協定書,一旦離婚,婚前財產仍歸原主。台灣日前有一案例:分手後,男方大方將屋宇給予女方;女方一時失慎,面臨600 萬房貸,屋宇地點不好,又面臨脫手困難窘境。 財產的重新分配可以是很棘手複雜的。 這類預防措失所隱含的社會意義就是傳統婚約的式微與逐漸死亡。呈現在個人具體而顯的表徵便是兩代間對婚姻功能認知的不同,以及父母輩對現代婚約的不信任。父母親藉著那層膜,凸顯對子女「交往/性行為一体式」的焦灼與反對,那是表層的、假像的;真正的真相是移民父母對新文化的茫無頭緒與茫然若失。移民父母驚慌失措。 第二代為人父母時,他們已經不會為「交往/性行為一体」模式而困擾了;說「失根的蘭花」,其實說的只是第一代移民父母。 第一代移民父母不自覺的扛負了太多原生地的思維與價值觀。 只有在體悟到這個事實,也盡力丟棄老家那東西,移民父母方能在餘下的日子,在新環境裡活的自在、活的快樂。 拋開財產重新歸屬問題,如果我們嚴肅的檢視我們兒女即將面對的社會,將不難得到這樣的結論:「那層膜也不那麼被在乎了。」膜破了就破了,懷上了就懷上了,更何況懷孕也能中途終止。 這是種社會演化---甚至是進化---的現象。 而這正恰恰就是我們兒女即將面對的社會變遷。 所以,移民父母應當看到的是因著「交往/性行為一体」風潮,直接促進「同居」、「試婚」現象所帶來的串串副作用。 【白皮書補述: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配原則】 新法明文規定為剔除於共同財產之列的單方擁有項目,大體包括: ●結婚前或離婚後各自所有之財產。 ●配偶其中一方所獲的遺產及贈予物。 ●單方依法獲判之侵權賠償。 ●單方所獲之保險理賠。 ●信託財產。 剔除這些項目後,剩下來的家庭資產才是共同分配的財產,離婚時一般是配偶雙方各得一半的分配。 不過,不管是正式結婚或同居,均可透過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而免受家庭關係法中上述財產分配規定的約束。 |
|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