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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07:42:19瀏覽370|回應0|推薦8 | |
一、大法官第 748 號 釋憲理由書裡竟然出現這一段不可思議的話:
【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1. 台灣缺乏對婦女「友善的工作環境」
職場的工作壓力很大,否則為什麼許多婦女辭去工作後,就能馬上懷孕?
2. 結婚的附帶目的當然是希望擁有自己的下一代
至於有沒有「生育能力」,怎麼會成為大法官為【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的理由?豈不怪哉?
二、更扯的是硬把「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塞到民法婚姻章裡!
那你大法官要不要釋憲,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違憲?
因為男女平等,憲法第134條沒有平等的納入保障男性當選名額?
三、結婚制度就是為一男一女制定的制度
為何解釋硬要「同性共同生活」塞到民法婚姻章裡?
然後心虛的說:
1. 另立專法等等也行
【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2. 此次釋憲只限民法婚姻章沒納入「同性共同生活」做成解釋
【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3. 想必大法官自己也覺得荒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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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