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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13:27:06瀏覽4436|回應3|推薦23 |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為現行放颱風假之法規,但並未有明確法律授權訂定依據,宜由災害防救法或其他行政法律明文規範並授權訂定之。 其次,按該辦法第1條及第18條之內容,「政府」給予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等停止上班上課之依據,然對於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僅言及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此差別待遇因服務機關之不同而顯現,恐有違憲法平等權保障之原則。 再者,該辦法第12條僅規定,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各機關、學校對員工之出勤處理,以停班(課)登記。但對於是否於事後補行上班或上課,並無明文規定。 →→→ 當某個人很「白目誠實」的講出了話,刺痛了大家的神經,對於颱風假的法律授權明確性,是不是也要在法制面上徹底檢討一番呢!! 臺灣有太多法制層面的問題,皆因鄉愿拖延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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