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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1 02:14:17瀏覽772|回應0|推薦0 | |
傾向開放式管理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案 1999 年,台灣施行了目前全世界有關食品管理中,最嚴格的「健康食品管理法」,其中有幾項特色是其它國家所很難得看到的:第一個特色是規定沒有依法取得政府核發的「健康食品執照」不得宣稱或標示為「健康食品」從此將「健康食品」由一個通用名詞變成專有名詞。第二個特色是這類欲取得執照的食品,必須依照規定的方式完成安全性試驗、毒理學試驗及功能性試驗,使得這類食品幾乎比照藥品的模式來進行,只不過是實驗規模及深度小一些而已。第三個特色是違反相關法令的產品,其銷售者,陳列者,廣告商,物流担當者、製造者都採取同樣的刑罰及罰金,也就是整個上下游環節中出現的成員,都負有連帶責任。第四個特色是法規中規定,違規者的刑法本刑是三年,同時得併科高達新台幣九十萬的罰款,讓販賣食品的上下游業者承担比製造販賣偽棄、劣藥者承担更高的刑罰。第五個特色是由於高門檻的限制,導致至 2003 年 11 月通過的案件僅 40 件,而申請的案件也不逾百件,達不到提升產業水準、形成消費主流的影響力。 在主管機關的努力及業者多方奔走之下,透過立法委員王鍾渝先生號召生物科技修法推動小組的成員,結合共 14 位包括朝野三大黨及無黨籍聯盟的立法委員,連續舉辦多場座談會,並達成了立法、執法及業者及學術界多方的共識,並且正努力安排列入 2004 年第一會期時正式進入議程。這是一個非常突破性的發展。從 1999 年以來業者多方奔走,衛生署食品處及學術單位也不斷努力研究及舉辦各項研討會,希望能有所改善,終於在今年底有了突破性的發展。為了幫助大家對修法的方向有一個概括式的了解,我將用以下說明來為各位作解析: 本次修法的方向有幾個重要的原則。當然,維持原有法令的精神是必要的。經過討論後,預計透過 2004 年立法院正式會議通過後實施,這些原則是: (一). 放寬健康食品的認定範圍 希望能更清楚定義「健康食品」所包括的範圍,將「保健功效」的定義加以擴充,藉以符合增進國民健康及減少疾病危害風險的目的。同時擬開放在已經由政府公告之保健功效及產品成分規格基準項目中,業者可以用實際符合該規格基準的證據,提出向政府申請成為同類型健康食品的途徑。政府依據審驗結果,合格者亦可以由政府授與健康食品執照及健康食品字號。但會與原法所申請案件之字號作區分。 (二). 用安全評估方法取代毒理學評估方法 毒理學評估方法係基於毒理學原理,對健康食品所進行之安全評估,重點應在於安全性之評估,並非如一般藥物或化學品所需的各項繁複檢測程序,故修正為安全評估方法,以縮短健康食品申請案件廠商在準備送檢資料時所需的時間及經費。 (三). 讓「健康食品管理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法」同軌 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為管理所有食品最重要之法令依據,為了避免造成混淆及執法困難,特稽查標示內容等基本項目和「食品衛生管理法」同軌,並比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初犯者為行政罰;一年內再犯,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連續處罰,除因傷人健康者之刑罰外,其餘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罰則及罰金修訂之。 (四). 賦與行政機關得以委託民間機構協辦的依據 受限於人力編制,案件常造成主管機關作業上的負担及遲延,為了加速推動整個「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實施效果及真正產生對國民健康上的助益,賦與衛生署可授權適當民間機構代為辦理其中某些業務的合法性依據。 此次的修法動作,除了希望能將原來僅大廠商能負担的程序及費用縮成讓中型廠商也有能力參與外,同時達成由本協會積極推動業者自主管理,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及水準的共識,對台灣的健康保健食品業界將有非常大的貢獻,必然也將是中國大陸,乃全世界各國政府參考觀摩的典範。 本文刊載於日本健康產業流通新聞報56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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