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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1 01:36:09瀏覽1589|回應0|推薦0 | |
在六月份的專欄內容中,我們曾經提到有關台灣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有關申請及核可的一些內容,然而一般非屬〝健康食品〞的保建食品及營養食品究竟如何取得上市許可的呢!是否也有一些固定的程序呢? 我們要談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把這些食品作個分類。其實台灣市場上特定用途的食品,在法令上的分類應該僅能區分出兩類,一類是〝健康食品〞;一類則是〝特殊營養食品〞其餘食品則以一般食品法規作為上市管理的依據。〝健康食品〞我們已談過,”營養食品”則是針對特定的營養補充目的,個別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署依〝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的內容辦理申請查驗登記以取得上市許可,項目可分為兩種:一是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二是病人用食品,包括調整蛋白質、胺基酸、脂肪或礦物質之食品及低減過敏性、控制體重取代餐食品、管灌用食品,這一類的食品多半在醫院、藥局等特殊通路中流通,一般消費者也較少接觸。 對於大多數在坊間透過傳直銷或開架式賣場所販售的保建食品或營養食品,則是按照一般食品的管理程序來作管理。如果我們不考慮產品的型式來看他們的管理法令的話,簡單的可以進口和本地生產來作一個明顯的區分。 (一). 進口或國外授權在本地分裝的營養或保健食品 必須事先在進口之前,依衛生署的規定,檢具樣品及相關資料,向衛生署取得〝輸入食品登記字號〞及文件,才能向海關及經濟部辦理進口登記,其中針對錠狀及膠囊狀食品,又有另外較詳細的規定及管理辦法。 (二). 本地生產或國外配方授權在本地生產的營養用保健食品 原則上並不是以產品作為上市前審查的依據,而是以生產工廠在工廠登記中許可生產的產品形式作為管理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在工廠登記證中可以合法生產的產品或劑型規定下,產品上市前是不必先檢送資料以取得上市許可的。 很多朋友可能會問,我常常在坊間看見保健或營養食品上標示著「本產品依衛生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許可為食品」,這難道不是上市前先經過審查許的嗎?其實這是業者為了達到行銷目的或者為了避免可能的疏失所造成的罰款而想出來的對策。業者很無奈,而政府對當中造成民眾的誤解及消費糾紛也感到很無奈,更為這當中增加的做業負擔感到感到不勝負荷。這怎麼說呢? 由於台灣在對進口食品有上市前審查制度,換句話說進口的食品有政府為民眾把關,消費者較能安心的購買,市場銷售情況也較佳,而早期的國內業者為了讓消費者有該產品亦有政府把關的印象,即嘗試將產品配方以公文形式發送至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請解釋或輔導之回文字號作為依據,以〝本產品經衛生署食字第○○○○○函審查合格字樣〞印於外盒以取信消費者,達到幫助銷售的目的。政府常常接到民眾的抱怨及查詢電話,在基於對民眾負責的情況下,開始將配方審查作為正式的服務項目,要求廠商必須將全文載明〝本產品經衛生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許可得為食品〞否則以違規標示罰款,並從原來的免費服務,改為要求廠商提供相當證明文件佐証,並收費每件2100元,希望達到以價制量,及落實審查的效果。 不料,由於食品及藥品的分野不清楚,及中醫藥委員會將大多數中草藥及本草綱目中所列項目皆歸類於中藥範圍,食品配方若採用即以違反藥事法處罰的情況下,廠商為了避免因不清法令遭受處罰及促進銷售的誘因下,更大量的案件湧入衛生署食品衛生署,在案件堆積如山的情況下,審查日期延長為60個工作天,苦煞了焦急的廠商,更累壞了負責的承辦官員。 隨著本會及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及中醫藥委員會的溝通日益頻繁,對開放各類中藥材許可作為食品用途的決定愈來愈快的情況下,衛生署有意在未來取消現有在外盒上可做配方審查許可標示的規定,以避免造成消費者的混淆,這是可以期待發展的結果。 本會在今年第一次舉辦〝中華民國92年度保健食品金質獎選拔〞,並將在 本文刊載於日本健康產業流通新聞551號 2003.7月/ 楊燿銘 撰述 (專欄連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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