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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作者版稅制度
2007/03/08 22:48:49瀏覽1647|回應0|推薦2
《出版科學》2004年第6/湯林弟



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的快速發展是版稅制度產生的前提條件,職業作者階層的出現以及作者版權觀念的強化是版稅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歐洲新式出版商為了避免損 失而向作者轉嫁出版風險是版稅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版稅制度更符合版權保護和利用的原則,也更能刺激暢銷圖書的生產。

一、作者版稅制度的概念
圖書版稅制度即圖書出版中關於出版社如何向作者支付版稅稿酬的相關制度。圖書版稅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系列構成制度的共同體,其中包括:作者許可制度、協約制度、抽成制度、分期付款制度以及代理制度等。

作者許可制度。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版稅的理論前提在於作者是作品版權的自然持有者,出版社使用作者版權,必須徵得作者許可,並且支付適當的報酬,所以版稅也稱版權使用費。作者所持有的版權是一種經濟資源,借此作者可獲得源源不斷的收入,這種行為類似於古代王室的徵稅行為,這大概就是版稅Royalty,原義為皇室)一詞的本義。出版社獲准出版作者作品,得到的只是作者版權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一般這種使用權只在一定期限(由交易雙方在合約中載明)內有效。作者許可出版社的版權使用權項,因圖書版本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如紙皮書(平裝書)版權使用權、硬皮書(精裝書)版權使用權、俱樂部本版權使用權,等等。這些使用權項,需要分別取得作者的許可。不同版本形式的圖書,作者從中獲得的版稅率也不同,如精裝本圖書的版稅率一般在10%左右,但俱樂部本圖書的版稅率則可低至3%左右。作者許可原則,是現代版權法律體系的基礎原則。

協約制度。作者對出版社的許可行為,是透過合約形式確立下來的。合約是雙方交易的最終依據,並且受到版權法、合約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說出版社支付作者版稅是一種協約行為,是因為在版稅率、計算方式、支付程序、仲裁條款等細節問題上,都要經過雙方的協商與同意。事實上,出於維護各自利益的考慮,雙方的協商過程就像是在進行一場拔河比賽,都想把最大利益據為己有。版稅率的高低以及版稅的計算方式是出版社和作者爭奪的焦點。雙方最終簽訂的合約,通常是互相妥協的結果。合約一旦簽訂以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對於合約履行過程中有可能產生的糾紛,合約中一般給出了仲裁條款。在歐美國家,版稅仲裁制度比較完善,如在美國,國家設立一個專門的版稅裁判機構來處理版稅糾紛問題。

抽成制度。出版社支付作者的版稅,實際是其出版利潤的一部分,所以,中國近代出版機構曾把版稅制度稱為提成相酬1901年,上海東亞益智譯書局在報上刊登廣告徵集書稿,譯出之書……當酌送潤筆之資或提每部售價二成相酬,即指採用版稅制度。提成相酬的多少取決於版稅率的高低。如上所述,版稅率是出版社和作者爭奪的焦點之一。版稅率沒有統一標準,由出版社和作者協商確定,但也受慣例、市場等因素的影響。中國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提供的版稅率參考標準為:原創作品:3%-10%;演繹作品:1%-7%。歐美國家作者版稅率的級差較大,低的不到5%,高的可能達15%甚至20%。不同類型作品的版稅率不同,如暢銷小說的版稅率要高於專業圖書的版稅率。不同版本類型的圖書的版稅率也不同,袖珍版圖書的版稅率要高於普通版圖書。不同作者的版稅率也相差很大,知名作者的版稅率要遠遠高於一般作者的版稅率。

分期付款制度。作者版稅一般是分期支付的,或半年一付,或數月一付,具體由出版社和作者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協商決定。在作者許可出版社出版其作品時,出版社一般也要預付一定的現款給作者,這稱為預付版稅金。出版社正式支付作者版稅後,預付版稅金可沖抵版稅。分期支付作者版稅,是由圖書上市銷售情況的不確定性決定的。圖書市場充滿了變數,一切預測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因此出版社無法準確預知一本書將來可能實現的利潤。為了規避風險,控制成本,出版社選擇了每年分若干次,根據一定時期內圖書的銷售情況支付作者版稅的辦法。分期付款制度與抽成制度,都是出版社出於謹慎經營而向作者轉嫁風險的表現。但這兩種制度客觀上也迫使作者強化了市場意識,刺激了暢銷書的生產。

代理制度。現代圖書出版業已經變成一個龐大的市場體系,充滿著錯綜複雜的關係。在這個龐大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的作者成了一個渺小的質點,他們有時候發現和出版社打交道往往需要特殊的技能,而他們本身不具有這種技能。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興起了文學代理人行業。文學代理人的出現,使作者避免了與出版社進行複雜談判的麻煩,同時又可獲得更高的版稅率。文學代理人代理的範圍幾乎可以包括作者與出版社打交道的一切事務,如發出邀約、爭取高版稅率、兜售多種版權使用權、收取作者版稅等。通常,在有代理人的情況下,出版社會把版稅報表和版稅送到代理人而不是作者那裡,代理人對之進行核對,扣除自己的佣金,然後將作者應得的大部分版稅交給作者。代理人一般主要為文學作家服務,教育或學術的作者很少有代理,因為那裡的收入較低。文學代理人通常要與作者簽訂一個正式的合約,明確代理的許可權、佣金的比例等,如果作者的寫作領域較廣,還要確定是代理全部作品還是某個領域的作品。

二、作者版稅制度的產生
在早期的圖書出版中,幾乎所有的利潤都流向了印刷商的腰包。那時候還沒有產生保護作者版權的觀念。當時作者處於附屬地位,只能獲得微薄的勞動報酬,而非現代意義的稿酬。據說,著名詩人約翰彌爾頓於1667年出版史詩《天堂》時總共獲得5英鎊的酬金。版稅這種稿酬形式,形成於19世紀初期的歐洲。直到今天,18世紀的獨立出版商約翰默里(John Murray)建立的出版社中仍保留著那一時期英國古典詩人拜倫和進化論理論家查理斯達爾文的版稅聲明。

作者版稅制度的出現,是近代圖書出版產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用生態學術語來說,版權法制體系保障下的版稅制體現了圖書出版產業系統中的能量流動,保證了該系統中所有成員(作者、出版商、書商和讀者)公平地分擔成本、分享利潤。19世紀歐洲圖書版稅制度的產生,其主要原因在於:

首先,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的快速發展是版稅制度產生的前提條件。17世紀左右歐洲圖書出版業出現了快速的發展,有幾個因素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第一個因素是由於歐洲啟蒙思想和教育普及帶來的識字人口的快速膨脹。隨著大量成長的有知識人群的出現,圖書逐漸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這便加劇了圖書及其他知識讀物的社會需求。第二個因素是印刷技術的進步。德國人古騰堡發明的新式印刷機器,突破了舊印刷方式對圖書出版產量的束縛,為擴大圖書出版業的產業規模提供了可能。第三個因素是新式出版商的出現。歐洲舊式的出版商有的是傳統印刷商,他們靠印刷傳統圖書牟利,無意於提供新知識、新內容;有的是書商,主要從事圖書的銷售,對出版創新毫無興趣。18世紀前後,歐洲社會日益顯露的巨大閱讀需求,使一些商人看到了圖書出版業的廣闊前景,紛紛轉入此行。這些新式出版商不同於傳統的印刷商和書商,他們關注的焦點不在於出版技術和工藝,也不在於零售業的管理,而在於出版物形式和內容的創新。當整個歐洲社會面對一本本結合著新知和美觀的圖書時,他們的閱讀需求被進一步強化了。這像是一個螺旋推進器,社會的閱讀需求——圖書的日益創新,兩者不斷交替,使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變得蔚為大觀。正是由於這些新式出版商的創新行為,娛樂、報紙、雜誌等新的文化消費形式被一個個地創造出來。這些新的文化消費形式不僅使圖書出版的結構更加複雜,也深化了大眾的閱讀行為和閱讀需求。總之,在這一時期歐洲圖書出版業無論從數量和結構方面都達到了快速的發展。快速發展的圖書出版業需要大量作者從事專業的創作,而原來那種低廉的報酬制度已經無法令作者滿意;另外,由於行業競爭的加劇,出版商開始以報酬為籌碼四處拉攏作者,特別是知名作者。這是圖書版稅制度之所以產生的背景和前提。

其次,職業作者階層的出現以及作者版權觀念的強化是版稅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所謂職業作者,必須具備以下兩個特徵。第一,把寫作當成一種長期的、甚至終身工作;第二,以寫作為謀生的主要手段。職業作者(作家)的出現,是圖書出版業發展到比較成熟階段的產物。無論歐洲還是中國,在圖書出版不發達的年代裡,都不存在職業作者階層。原因有三。其一,早期的圖書出版主要以整理、重印傳世作品為主,幾乎不需要進行專業創作活動。其二,文學、戲劇等領域雖然存在相當數量的作者,但這些作者往往來自於王室、貴族階層,他們經濟富足,生活安逸,並不存在靠寫作為生的需求,寫作只是他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其三,由於很長時期教育只是上層社會的專利,佔據人口多數的下層民眾接受不到必要的教育,因此無法掌握文化知識,無法閱讀圖書,更沒有從事寫作的可能;加上圖書出版業的不發達,歐洲各國的文化進程主要囿於上層社會。18世紀歐洲圖書出版業的興盛,對歐洲社會進步具有深遠的意義。它不僅為大眾創造了豐富的知識讀本,也開啟了民智,使更多的人具備了接受教育的能力。也正是由於教育和文化的日益普及,才有可能孕育出歐洲新式出版業所必需的職業作者階層。這些職業作者開始把寫作當作一種賺錢的營生。18世紀聰明的詞典編撰家薩謬爾約翰森有一句名言——「只有傻子才不為錢寫作」——生動地反映了這一時期歐洲作家的思想狀況。職業作者是歐洲近代出版業初步發達的產物,同時職業作者的出現又極有力地推進了歐洲圖書出版業發達的進程,特別是在文學出版領域,大量的曠世傑作從這些職業 作者的筆下誕生。小說家亨利菲爾丁(1707-1754)是這些職業作者的代表,他的小說《湯姆瓊斯》(1749)開創了英語小說的風格和形式。隨著文學閱讀運動的普及,職業作家日益成為社會生活的一股新興力量,被人們所推崇。同時,作家在圖書出版業中的作用也變得越發重要,以致所有的出版商都不得不仰仗知名作者來提高自己與同行的競爭力。在此過程中,歐洲各國的版權法制也逐步發展起來。1710年,英國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宣佈了作品版權的私有性和獨佔性,並規定任何使用版權的行為都必須以獲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為前提。慢慢地,作家們開始意識到整個圖書出版業完全建立在他們的作品和版權之上,實際上他們處於整個行業的中心地位,但他們所獲得的收入卻是少量的。於是作家們開始向出版商施加壓力,並迫使出版商最終同意以一種特別的方式——版稅制度來提高作家的稿酬。

再次,歐洲新式出版商為了避免損失而向作者轉嫁出版風險是版稅制度產生的直接原因。當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快速發展的時候,圖書出版市場變得越來越具有風險性。巨大的利潤空間誘使一批又一批富商投身到圖書出版業,從而加劇了圖書出版業的競爭。競爭的結果,一方面是導致市場的優勝劣汰,不斷有出版商因不堪損失而被拋出圖書出版業;另一方面競爭又誘發了一部分出版商的冒險精神,他們不斷進行變革和創新,以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得先機。出版商的商業冒險行為,幾乎貫穿於圖書出版的全過程——引進新作者、決定出版一本新書、向印刷商開出委託其印刷的數量、向書商提供備貨數量建議,還要在每個階段計算成本和潛在利潤。有時候,這種細緻的風險考究會在突如其來的損失面前變得一文不值。因此,出版商希望找到一種新的經營方式來有效地控制出版風險。用版稅支付作者稿酬就是這種新的經營方式的一種體現。使用版稅制度,出版商有效地把一部分出版風險轉嫁給了作者。版稅制度使得作者的稿酬直接地反映書籍在市場上的贏利情況。有的情況下,出版商還會和作者達成分享利潤協議,由出版商和作者共同出資出版作品,圖書出版後彼此分享利潤(同時也意味著分擔損失)。採用版稅制度以後,出版商至少在兩個方面改善了經營狀況。第一個方面,由於版稅制度是一種按效益付酬方式,如果出版商出版的一本書賣得不好,效益不佳,作者獲得的版稅就會很少,有利於出版商減少損失。第二個方面,版稅制度使作者收入和圖書銷量掛鈎,這迫使作者必須關注市場行情和讀者的閱讀傾向,創作出能被市場認可的作品,從而降低出版風險係數。

三、版稅制度與基本稿酬制度的區別
中國出版業近半個世紀以來主要實行的是基本稿酬制度。這種稿酬制度要求出版社支付作者稿酬主要依據作品的篇幅,以千字為計量單位,每千字若干元;對於印量較大的圖書,附加印量稿酬,印量稿酬按照圖書定價的某個百分比結付,並且這個百分比數字隨著圖書印量的成長而逐步遞減直至為零。基本稿酬和印量稿酬的標準一般按照出版管理部門劃定的統一標準執行。版稅制度則採用另外一種計算和執行方法:出版社按照圖書定價」。

1.基本稿酬制度以圖書作品的篇幅長短為稿酬計算的基數,而版稅制度則以圖書的銷售參數(印量、銷售量等)為稿酬計算的基數,後者更能直接地反映一部作品的市場價值。按照以字計酬、多字多酬的方法支付作者稿酬,使作者稿酬與圖書市場銷售狀況脫鈎,不僅不能誘導作者創作精品圖書和暢銷圖書,反而滋長了某些作者粗製濫造甚至生湊字數以牟利的不良習氣,給圖書出版業乃至社會文化發展造成消極影響。

2.基本稿酬制度執行統一的稿酬標準,而版稅制度則允許出版社和作者達成不同的版稅率,後者更能直接地反映出版社和作者對於一本書的市場銷售預期。20世紀60年代以後,中國出版社基本上都按照出版管理部門制訂的統一稿酬標準支付作者稿酬,作品與作品之間沒有差別,作家與作家之間也沒有差別。這其實是採取處理體力勞動報酬的思路來對待腦力勞動的價值問題。體力勞動的知識構成較低,所以體力勞動成果之間的同質性強,對體力勞動者的報酬可以實行標準化;腦力勞動的知識構成則較高,不同腦力勞動成果之間在審美價值或實用價值上往往存在很大差別,所以對腦力勞動者的報酬不能實行標準化。圖書作者是典型的腦力勞動者,圖書作者稿酬不能無差別地一刀切,而應由圖書的價值來決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圖書價值的直接表現就是它的市場銷售量,因此作者稿酬的唯一標準就是市場標準。版稅制度執行的正是市場標準。版稅率是版稅計算的一個重要參數,版稅率的高低由圖書的預期銷售量決定,大印量圖書作者的版稅率較高,小印量圖書作者的版稅率則較低。因為圖書的市場價值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市場檢驗(根據其市場銷售情況)才能反映出來,所以作者版稅一般採取分期支付的辦法。

3.基本稿酬制度規定印量稿酬率與圖書印量的相關遞減原則,而版稅制度則主張版稅率與圖書印量的相關遞增原則,後者更能刺激暢銷圖書的生產。在基本稿酬制度下,作者稿酬除了基本的字數稿酬外,對於印量較大的圖書,作者還可以得到印量稿酬,印量稿酬是基本稿酬的補充。有人認為,印量稿酬就是版稅。其實不然。印量稿酬制度和版稅制度雖然都以圖書印量為依據,按照特定的百分比從圖書定價中抽取作者稿酬,但是兩者在計算的原則與方法上存在不同。印量稿酬是作為基本稿酬的補充,因而印量稿酬率較低(按照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印量稿酬一般為基本稿酬的3%)。而在版稅制度下,一般圖書的版稅率在10%左右(對於供成人閱讀的商業性精裝本圖書,若印2,500冊,版稅率為10%,見《發達國家出版管理制度》,60頁)。印量稿酬率隨著圖書印量的遞增而遞減(當作者稿酬過高時採取調低政策,因此印量越大的圖書印量稿酬率越低,最低可為零),但版稅率一般隨著圖書印量的遞增而遞增,這稱為階梯版稅率。在圖書出版業競爭激烈的今天,幾乎所有的出版社都在追求大印量的暢銷書,因此他們以提高作者稿酬的辦法來吸引和刺激作者創作暢銷書,甚至想方設法讓作者參與到圖書的市場運作中來。這樣,版稅制度就成為一個不錯的選擇,它不僅直接表明了出版社對於暢銷書作者的重視,同時對於控制圖書出版成本和避免市場風險具有顯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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