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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版權(Copyright)
2006/06/11 17:58:04瀏覽730|回應0|推薦1


【中國】亦稱著作權作者權。知識產權的一種。一般指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某種獨佔權利。版權一詞英文作Copyright,本意為抄錄、複製之權或複製本權。最早見於英國文書商公司1701年的案卷。傳入日本後,譯作版權19世紀末傳入中國。中國自出現雕版印刷後,便有官方禁止擅自翻刻複版的記載。1450年德國人古騰堡發明合金活字並改進印刷機,圖書印製迅速商業化。為對付投機翻印,印刷商需要某種程度的壟斷,15世紀末出現由統治者授予專有印製權的制度,即早期版權制度。18世紀初,在人權思想影響下,英國產生了以作者經濟權利為主要內容的現代版權觀念和制度。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又增添了精神權利的內容。隨著當代社會的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擴大,版權被賦予更廣泛的內容。今一般認為,版權是一項民事權利,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既包含有人身權的內容,也包含有財產權的內容,主要和具體地表現為作者對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權和享受報酬權。它反映社會經濟關係,是作品創作、傳播、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在法律中的規範化呈現。具體內容因國家立法而異,一般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部分。較之其他知識產權權利,版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使用版權可以產生出新的版權,因而具有再生性;一般隨創作作品而產生,無須經認定或登記手續;對客體僅有表現形式而無思想內涵上的要求,因而在主體上具有更大的廣泛性;由於作品具有資訊性和傳播性,版權包含多項權利,又受到多種限制;與不確定的使用者發生廣泛、複雜的權利關係,作者個人行使有諸多困難,需要多種形式的社會幫助;因國家或地區不同而在內容和保護程度上千差萬別,因而具有更突出的地域性。

【台灣】「版權」一語,乃是日本學者福澤諭吉譯自「copyright」,其將「copy」翻譯為「版」,「right」翻譯為「權」,合稱「版權」;迄西元1900年,日本文部大臣水野練太郎博士始改「版權」為「著作權」,由此可見,版權與著作權,實指同一權利,並無不同。我國法律,除電影法第25條使用到「版權」一詞外,其他法律皆以「著作權」稱之。就此前後譯名產生之混淆,中國大陸200110月修正之著作權法第56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我國雖未如中國大陸以法律條文明文解釋,然實務上亦採相同見解(台灣高等法院82年上訴字第59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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