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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數位時代「絕版」過時了嗎?
2007/12/06 01:06:15瀏覽577|回應0|推薦3

2007.11.19     出版商務週報/黃新萍

電子圖書和按需出版的發展使得「絕版」的定義遭到質疑,版權收回的標準也因此成為出版商和作家爭論的焦點。
      
今年夏天,西蒙與舒斯特(美國)和美國作家協會曾就版權收回發生了爭執。這場爭執引發了出版界對「絕版」話題的討論。
      
從傳統意義上說,如果一本書絕版,或者說不再銷售,該書作者可以向出版社要回版權。數位時代,按需印刷可以達到一本書的少量印刷,而電子書日益成為紙質圖書的另一種補充形式。因此,「絕版」的概念越來越難界定。
     
一本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被看作是「絕版」?傳統意義上,絕版圖書是指已經不再印刷的版次的書。「但是,在按需印刷和數位傳輸時代,你如何知道書正在印尼印刷和銷售呢?」布魯姆斯伯里新任總監理查德‧查克林(Richard Charkin,理查‧查金)說。
      
隨著按需印刷的普及,版權收回對於出版商而言變得更加棘手。一些經紀人指出,出版商正在花大把的錢,以跟上數位時代的需求,但目前收效甚微。保住版權可以看作出版商的一種自我保護方式。
   
今年夏天,西蒙與舒斯特試圖修改與作者的合約。在他們看來,現在一本書可以包括電子版本在內的各種形式存在,或者滿足按需印刷的需求,因此「絕版」一說不能成立,作者也就無權要求版權退回。不過,在美國作協、作者以及經紀人的討伐聲中,西蒙與舒斯特最終妥協,重新制定與作者的協議。該協議最終確定,如果版權收入低於某個界限,作者有權收回版權。但是,關於版權收回的問題並未就此結束。西蒙與舒斯特以最低版稅收入為門檻的規定依然引來爭議,而經紀人和作者則強烈要求按照圖書銷售的數量定標準。
  
藍燈書屋則回應了西蒙與舒斯特的建議。他們表示,解除合約的標準應該是最低版稅收入,而不是最低銷量。藍燈書屋集團副總裁伊安‧哈德森指出,現代印刷技術使得印刷的週期變得很短,按需印刷日益普及,而出版商、經紀人和作者應該接受這樣的事實。他說:「書會一直存在並不斷被銷售,因此作者可以賺到版稅。電子書帶來的收入也將變成版稅的補充來源。因此,從邏輯上說,修改標準應與版稅收入的最低限度掛鈎。」
       
企鵝集團目前採用的是雙重標準,即以版稅收入和銷售數量作為版權收回的標準,同時積極開發按需印刷業務。企鵝目前大約有250-300種圖書──大部分是經典書──最少印量是每種300冊。這種按需印刷的方式已經實踐了3年,並獲得了很大的成功。
   
事實上,不僅僅是出版商希望修改版權收回的標準。一位高級經紀人說:「所有的大公司或多或少地都試圖永久掌握版權。」英國作者協會和一些英國經紀人也指出,考慮到技術的發展,作者有必要接受一些新的條款。他們認為,如果某本書在兩個版權期限內銷售額降至某個規定的標準,作者有權終止合約。英國一些大眾出版商表示願意考慮這樣的改變。
      
至此,關於界定版權收回標準形成了兩派:一派認為應該根據銷量而定,這部分意見集中在作者和經紀人上。另一派認為應以最低版稅為門檻,持這種意見的人大多是出版商。
  
經紀人和作者所謂的「最低銷量」,一般情況下大約是100冊,或者說6個月內銷售額為100英鎊或者更少。在這種條件下,作者有權收回版權。
  
柯帝士‧布朗圖書公司的總監約翰‧蓋勒代表了那些堅持以銷量為衡量標準的一派。他說:「衡量某本書是否還在市場中銷售的唯一有效方式是,考察其在一年之內的銷售數量,無論它是以紙質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或者按需印刷形式。」
      
西蒙與舒斯特英國總監伊安‧查普頓則是站在另一方的代表。他認為,版稅收入是「一個更加簡單、更加透明的方式」。理查德‧查克林也認為,版稅收入是衡量版權是否收回的有效方式。
  
查普頓表示:「新的數位世界為我們提供了銷售和挖掘的機會。我們必須學會自我保護,並盡可能挖掘版權的多種形式。」查克林相信,這個問題應該由書業界來共同解決,而不是單一個出版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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