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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合約注重細節規範
2007/12/02 02:21:00瀏覽1984|回應0|推薦2

2007.11.16 摘錄整理自中華圖書商報/姜漢忠

我最近在洽談一位著名人物撰寫的人物傳記版權合約。美國一家電影製作公司希望將其改編成電影。雙方從開始接洽到拿出合約用了整整九個月的時間,這還不包括雙方對合約條款磋商所用的時間。

這個合約總共由29條、41款組成,從篇幅上講不是特別長,但是卻相當複雜。

首先,這個合約由一個備忘錄、三個協議以及一個說明構成,可以說是個一攬子合約。我們以往簽署合約,最多有個簡單的附件,這個合約則不同。這些合約的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單獨使用,而且還能併入整個協議之中成為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次,就是合約提出來的新課題──期權。我知道有「期貨」這個說法,也聽說過「期權」,可是從不知道著作權買賣中也有期權。處理完這個合約,我不僅知道了期權是怎麼一回事,也知道了可以運用期權使自己在著作權買賣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這個合約的期權有效期,也就是行權期有三個。第一個行權期為18個月,為此合約的買受人要支付一定費用。在第一個行權期到期之前,合約的買受人書面通知出賣人準備行權,即行支付下一個行權期的費用,如此下來,買受人獲得了三個行權期。為保證買受人行權期中行權有效,出賣人與買受人還要簽署權利讓與合約,這樣一旦買受人決定行權,就可以立即付諸實施。

還有一點,就是對產權記錄的要求非常詳細。這也是買受人規避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在這個一攬子協議中有多個地方就此進行了約定。一個是產權記錄、所有人保障,還有一個就是電影腳本說明,就連出版者的許可也不可或缺。當然僅僅有這些還不夠,合約還約定,所有人還要提供作品涉及的本人簽署的許可檔。約定這些內容的目的只有一個,不能因為行使合約授予的權利而招致第三方主張權利或者做出違法的事情來。也就是說我買的權利要有一個完整的合法鏈條作保證,不論是你作品本身還是作品引用的各種材料以及訪談對象是否同意,都要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更有一點不可忽視,那就是對權利的約定。合約用一頁多的篇幅對各種授予的權利以及根據授予權利產生的新權利,包括現已知曉現在使用、現已知曉以後使用、以後知曉以後使用的所有權利。合約對出賣人保留的權利也有詳細的約定,這跟我們以往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通常情況下,沒有明確授予的權利都是出賣人保留的權利,可是眼前這個合約就詳細列出來了,買受人明確了自己得到的權利,出賣人也知道自己還有什麼權利保留下來了。還有一點就是司法救濟權利。這一點也是很重要的。簽約雙方一旦發生爭議並進入訴訟程序,就有個損失問題,所以合約對買受人的司法救濟進行了約定,以免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同樣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就是對爭議解決機制。合約是根據美國普通法和版權法以及加州民事訴訟法寫成。合約約定,合約雙方發生爭議,可以按照JAMS或者ADR方式仲裁,前者是一個叫做司法仲裁與調解服務中心制訂的規則,後者是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合約還對仲裁員的遴選以及裁定生效、上訴、費用支出等方面進行了約定。

最後一點就是合約的美國當事人是一家電影公司,出面是其代理人──美國洛杉磯的一家律師事務所。這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只承擔國際間的法律業務。對方不僅精通法律,對著作權買賣也很熟悉,談判手段也十分了得,所提供的合約更是特點鮮明,能從各個方面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傷害或者少受傷害。根據這個原則,對出賣人的要求很高,對買受人享受的權利規定很細緻。這也正是合約的意義所在。

【注】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又稱作訴訟外糾紛處理方式,非訴訟糾紛處理方式,是訴訟外或非訴訟解決爭議的各種方法的統稱。非訴訟糾紛處理方式花費低廉、耗時少,這對快節奏的現代社會來說,是一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目前ADR已經成為法律發展的一大趨勢。

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採用的是狹義的概念,ADR指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之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法。而美國採用的是廣義的ADR。廣義的ADR定義包括仲裁,即有的ADR是屬於法律框架內受到相當限制的方法,其他的ADR則正好相反,純粹是基於當事人自願同意,與國家的司法沒有任何關係。

以前,美國的知識產權訴訟,特別是有關專利的訴訟與ADR無緣。美國法院認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涉及到公共利益,私下用訴外糾紛處理方式處理複雜的知識產權糾紛違背了公共政策,所以除了訴訟外,美國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過去幾乎沒有其他的選擇餘地。直到80年代初這種情況才有了轉變。

在美國,ADR作為訴訟外解決爭議的方法發展迅速。1990年,美國進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作為改革內容之一的《民事審判改革法案》(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規定,為了使聯邦法院能更有效的運作.減少成本和時間的耗費,在聯邦地區法院引入ADR方式。其主要內容包括:
(1)10萬美元以下的損害賠償請求事件自動交給法庭附帶仲裁(Court-Annexed
Arbitration
)處理。對仲裁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審理方式。如果透過法庭審理,當事人沒有得到比仲裁更有利的判決結果,仲裁人的報酬必須由該當事人負擔。

(2)中立機構早期評估(ENEEarly Neutral Evaluation)制度的導入。即法院集中組織各個領域的專業律師,讓他們根據其職權和當事人的願望,對案件做出評估,幫助當事人選擇最合適的解決糾紛的手段。據此評估,當事人進行和解交涉。

(3)常設和解會談(Settlement Conference)。即對所有的案件,法官都要進行和解勸說。

在知識產權糾紛中,法庭內的非訴訟方式,主要採用美國聖法蘭西斯科聯邦地區法院創立的中立機構早期評估方式。該法院大量處理有關專利的訴訟,並以中立機構早期評估的方法處理知識產權案件,在19931月美國知識產權法協會舉辦的研討會上,也採納了中立機構早期評估方法。該方法的主要程序是:
(1)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時,書記員首先要確定評估人員。評估人員來自於法院組織的專業律師,該法院目前大約有200名評估員。對與中立機構早期評估有關的手續不服的,可以向助理法官申訴,例如被選定的律師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以向助理法官申請回避。

(2)中立機構早期評估的手續,從訴訟提起開始150日內進行,最遲也要在訴訟開始前10日進行。雙方當事人必須向評估人和對方當事人提出評估書,評估書不能超過15頁,其內容應當包括;確定有權參加調解的人;簡述訴訟內容;如果要早期進行和解,寫明是否存在事實上、法律上的爭議點;當事人提供進行和解的特定證據。除此以外,涉及專利訴訟時,還必須出示侵權產品與專利的關係的說明書,要求損害賠償的說明書,如果以在先專利抗辯,也必須出示有關書面材料。

(3)進行中立機構早期評估時,除了律師,當事人也必須出席。法人必須由有決定權的人出席。如果得到助理法官的同意,可以不必親自出席評估,但必須以電話形式參加。

(4)當事人如果怠於提出上述申請或參加評估,評估人應當向法官匯報。

(5)在評估期間,評估人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向各當事人作13項說明;對當事人雙方能夠合意的內容促使其達成一致;審查當事人的主張、證據的強弱,並向當事人說明;在此階段.如果有和解的可能,促使其和解;如果可能,查清雙方的責任和損害額;為了使有意義的和解早日達成,促使雙方盡可能地交換情報.並幫助當事人訂立計畫,收集關鍵的證據;根據事件的發展,向當事人說明是否可能和解。

(6)為促使該評估程序的完成,評估人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一方申請和解時,要求另一方做出回答;召開電話會議;就爭議之點要求雙方律師交換書面材料;要求雙方當事人向評估人匯報以後進行證據開示等的狀況。根據當事人的合意,評估人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7)中立機構評估原則上規定4小時,在此時限之內免費。超過4小時,評估人可以作如下選擇:一直免費或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是否終止評估,如果要繼續評估,以後每小時收費150美元。

聖法蘭西斯科聯邦地區法院規定,在提起訴訟130日以內下達案件管理令(Case Management Order),由此證據開示程序開始。另一方面,中立機構評估也在訴訟提起150日以內開始。並非一開始就使用證據。

中立機構評估程序改變了知識產權的訴訟方式,使傳統上完全委託給律師的做法發生了變化,在半強制的程序中當事人也要介入,這樣使當事人能夠將想說的話都說出來,消除情緒化的障礙;聽取對方的意見.客觀地把握自己的立場;使雙方律師能夠充分地準備;評估的結果,使雙方律師按照評估人的意見入手,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若透過中立機構評估達成和解.只需向法院支付120美元,律師費也只需幾千美元。即使不能進行和解,在訴訟的過程中,由於經過評估,弄清了爭議之點,也為以後的手續節省了時間。

JAMS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是由退休的法官組成的專司仲裁或調停的民間企業。該企業創立於1979年,迄今有175名退休法官,以加州為中心,1992年的營業額達300萬美元,比1991年增加了25%JAMS的人員平均年齡62歲,沒有規定退休年齡。最近該公司一年大約處理一萬件糾紛。1992年超過了14,000件。處理的事件包括:離婚、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產品責任等等,當事人既有個人也有法人。審理費用是每人每小時150美元,由公司的裁決人對分。裁決收費每小時最低150美元,當事人的人數增加,費用也增加。

希望利用該公司服務的當事人,首先要填妥申請,之後進行兩種重要的選擇。其一是聽證會程序。包括:任意和解程序,有約束力的和解程序和有約束力的仲裁。任意和解可能只是一種協商,法官的結論僅具有意見的性質,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有約束力的和解指當事人可以使自己以具有約束力的形式接受調解員的意見。另一個是裁決程序。JAMS備有介紹各裁決人的手冊,具體介紹各裁決人的學歷、作為法官的經歷、專業領域等,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以上摘錄自〈知識產權糾紛的訴訟處理〉2005.12.9 中華商標/曾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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