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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8 00:46:16瀏覽1096|回應5|推薦20 | |
內文記載交通違規罰單行政裁罰有效時限只有三年,某地監理站卻把六年前的四張舊罰單拿來照罰,當事人不服,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獲平反。 是一位加油站長,當初員工借用他的轎車未還,找不到人又不敢報遺失,只好註銷車牌,並不知道車子還在被使用中。 去年底持續接到監理罰單,向監理站申訴,卻被要求舉證。 「那麼久的事如何舉證呀?」因此才向法院聲明異議,很高興獲得勝訴。 ************************************* 對於這一項罰款,雖心有未甘,卻因民不與官鬥,認繳了事。 但總是念念不忘,鬱卒得要死! 今天在被窩裏看到報紙裏的這一則新聞,想起了兩年前被罰款的這檔子事。 跳了起來!再次開機、上網、進部落格,為這件個人的歷史奇案,發發牢騷 12年,圖書館名為:「省立」台中圖書館;現在則為「國立」台中圖書館。 行政組織架構已然不同,(光是總統和行政院長加起來都不知道換了幾十人了 ) 還在跟小老百姓的我記仇,要我償還已無法舉證的12年前欠款。 堂堂一個「國立」圖書館甚至擺明了態度:若不還錢!就不借! 可惜,我已丟棄當時繳交罰款的收據。
不然,我也要去法院為12年前的316元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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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