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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下體、男女交合照 告通姦不成立
2010/01/01 01:10:09瀏覽919|回應0|推薦2

台北一名鍾姓男子,95年1月底和廖姓妻子離婚後,懷疑前妻離婚前就另結新歡,因此擅自登入廖女的電子郵件信箱,驚見前妻與一名蔡姓男子性愛自拍照、兩人出遊照及情書,憤而以此當證據,控告蔡姓男子妨害家庭。法官勘驗照片,由於照片中只見男子舔女方下體特寫,以及男女交合特寫,看不出兩人身分,因而判決無罪。

媒體報導指出,鍾男和廖女結婚3年離婚,鍾男懷疑前妻與蔡姓大學男同學暗通款曲,因而擅自登入廖女電子郵件,轉寄2張露骨性愛照,以及兩人出遊照及情書,列印為證,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台北地院審理本案,法官認為性愛照僅有局部特寫,沒辦法看出兩人容貌,因此無法論斷照片中男女就是蔡、廖二人,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因此判決無罪。

蘋果2009/12/31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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