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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09:49:00瀏覽7400|回應13|推薦0 | |
很多勞工因為勞資爭議到勞工局申訴,但都不知道到底要申請「調解」還是「協調」,這當中除了勞工不懂流程外,最重要的因素是勞工局人員的心態,因為申請「協調」是由民間機構來負責,勞工局不必派人參加,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勞工局人員當然希望勞工申請「協調」,但申請「協調」沒有拘束力,很多雇主根本不會去,縱使做成結論,雇主如果不遵守結論,勞工為了自身權益也只能到法院重新向雇主求償;但如果申請「調解」時效果就會不一樣,除了是由勞工局人員負責開會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所以雇主遇到勞工申請「調解」時,大部份都會參加「調解」會議,勞資爭議在「調解」會議經「調解」成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也就是說可以去查封公司的財產,所以千萬記得到勞工局申訴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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