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3/28 09:49:00瀏覽7400|回應13|推薦0

很多勞工因為勞資爭議到勞工局申訴,但都不知道到底要申請「調解」還是「協調」,這當中除了勞工不懂流程外,最重要的因素是勞工局人員的心態,因為申請「協調」是由民間機構來負責,勞工局不必派人參加,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勞工局人員當然希望勞工申請「協調」,但申請「協調」沒有拘束力,很多雇主根本不會去,縱使做成結論,雇主如果不遵守結論,勞工為了自身權益也只能到法院重新向雇主求償;但如果申請「調解」時效果就會不一樣,除了是由勞工局人員負責開會外,依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台幣30000元以下罰)。所以雇主遇到勞工申請「調解」時,大部份都會參加「調解」會議,勞資爭議在「調解」會議經「調解」成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也就是說可以去查封公司的財產,所以萬記得到工局申訴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jen_♡@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5/16 20:30

安安~

我想再次請教您

 

因我上勞工局網站爬文 看到仲裁這個程序

依我的案例 是不是可以申請仲裁~"~??

(資方兩方協調都缺席)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32710707)

[版主回覆06/24/2007 10:55:4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勞資權利事項
與調整事項之爭議。

你跟公司是因薪水給付問題產生爭議,這是屬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只能申請「調解」而不能申請「仲裁」,所以依你的情況你只能申請「調解」而不能申請「仲裁」。


33度C@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4/30 00:07
您好!此篇文章很實用,借我引用,希望能讓更多的受害員工看到此資訊,感謝您!!!

33度C@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4/29 23:54

您好!

原來如此!!!

這真的很實用ㄛ......

還說勞工局會保護勞工&照顧勞工

搞到最後還不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唉!!!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