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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3/28 09:49:00瀏覽7398|回應13|推薦0

很多勞工因為勞資爭議到勞工局申訴,但都不知道到底要申請「調解」還是「協調」,這當中除了勞工不懂流程外,最重要的因素是勞工局人員的心態,因為申請「協調」是由民間機構來負責,勞工局不必派人參加,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勞工局人員當然希望勞工申請「協調」,但申請「協調」沒有拘束力,很多雇主根本不會去,縱使做成結論,雇主如果不遵守結論,勞工為了自身權益也只能到法院重新向雇主求償;但如果申請「調解」時效果就會不一樣,除了是由勞工局人員負責開會外,依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台幣30000元以下罰)。所以雇主遇到勞工申請「調解」時,大部份都會參加「調解」會議,勞資爭議在「調解」會議經「調解」成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也就是說可以去查封公司的財產,所以萬記得到工局申訴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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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3/06/27 17:24
你好 如果今天公司說要開除我, 但是他又不想付我資遣費, 因而逼我寫自願離職單 或者一拖再拖不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我,甚至說反悔了要我繼續留下來做 那我該怎麼辦呢? [版主回覆07/07/2013 15:24:12]

對這種反覆無常的雇主最好將其言行錄下來,再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Chris@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3/02/14 16:49
那可以在請問一下,重大侮辱的定義在哪裡?因為再電話中有一些衝突,所以公司以此認定我對主管有重大侮辱的行為,所以開除我.
[版主回覆03/04/2013 13:41:51]所謂重大侮辱,依法院實務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

Chris@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3/02/13 22:00
請問,我是在某上櫃公司擔任司機,原先是專職司機,專人專用,公司後來把我轉為公務車司機,我表明不同意,要求被資遣,公司不願意,之後還不斷逼迫我加班,有幾次,我加班加到受不了,向公司反應,公司說會處裡,但是還是一直要我加班,主管還常常威脅我,要是我不服從公司規定,他是有權隨時開除我的,長期生活在這種身心俱疲的壓力下,逼的我終於受不了了,在除夕前一天下班後,在電話中與主管發生衝突,結果公司在當天就將我解雇,我要求被資遣,公司說我是被開除的,所以我什麼都沒有,我想請問,公司這麼做合理嗎?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版主回覆02/14/2013 14:45:46]

你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的情形,公司是不能開除你,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3/01/21 10:14
你好,我的疑問是,目前公司為企業社,正式員工為負責人、負責人的妹妹、負責人的朋友與我四人,再加上工讀生四人。因為面試時未提到有關任何保險及福利,只談到月薪 $25,000 及上班時間;在上班一個禮拜後也未向我索取正式個人資料,所以我決定主動詢問勞、健保、退休新制及福利的問題。 雇主說:正式員工五人以下不需要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新制。她要我自己去投保餐飲工會,這時才告訴我我的月薪裡,已包含自己去工會投保的津貼及餐費補助。但我搜尋網路上有關勞、健保的資料,好像不是雇主這麼說的,而且加入工會的條件好像是我沒有固定的雇主才能加入。

這時‧‧‧薪兩萬五,月休六天,每天上班9個小時,超時沒有加班費,沒有休息時間,沒有供餐,沒有勞、健保及新制,沒有全勤獎金,沒有年終獎金‧‧‧下個月初三就開工了,沒有開工紅包‧‧‧倘若我要申訴,以我的情況可以申訴嗎?該如何申訴??

唯一的福利是,超時可以換休,但不能累計且要配合排休,遲到不扣薪水。還說這樣就該偷笑了‧‧‧
[版主回覆01/27/2013 17:45:15]只要員工五人(包含工讀生)以上就需要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6%勞退新制退休金,所以貴公司沒有幫你投保勞、健保及提繳6%勞退新制退休金已經違法,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YU@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2/05/02 18:35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為什麼不理她就代表默認了? 如果真的是我不對她有理 為何他不直接提告?

那你覺得他的行為是對的 站得住腳嗎?

那時候的工作是在台中 我現在已經搬離台中 我的戶籍地在彰化 請問我可以申請在彰化調解嗎?

請問你有電話方便我直接詢問你相關問題嗎


哈哈啵咿@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2/04/23 08:54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我們公司最近在實施工作環境的5s,如有檢查不合格者公司會記點登記,每一點都將扣除年終獎金100元,目前已實施兩個禮拜,部分員工已預計將被扣除900元,想問關於公司這樣的規定是否符合於法令規範?.....謝謝!! [版主回覆04/30/2012 21:46:15]

此部份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目的在使工作環境更舒適,公司在實施前應該都會跟員工說明,所以沒有違反法令的問題。

 


YU@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2/04/18 12:47

專家你好

去年11月底我離職 在職期間有負責一個公家單位的活動設計案 每項設計要送印刷都有請公家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無誤,結果12月我要打電話問薪水匯款了沒(因為他沒準時發也沒通知)會計才告知說我被扣了一筆邀請卡的印刷費,我詢問案子的企劃 給主辦單位簽名確認的單子就是錯的嗎?

他說是 在這15天內公司並沒有人打來告知我這件事情 而是直接扣我薪水,我有跟老闆談 你說責任在我 但是每樣東西都是給企劃跟主辦單位確認我才送印 也許我有疏失但也不該全讓我一人承擔 ,但是老闆堅持我一人的錯 11月薪水12月領又預扣1000威寶手機費 說藥到1月確定沒打超過才會還我 一月我打去問1000元匯給我了沒 會計又說 我又被扣200元 當時9月份編輯一本手冊的優惠券圖檔切到店家名子,單當時老闆都在怪企劃,因為企劃沒照我們設計版面的規則走,對稿時企畫也都說沒問題,9月份的事情我都離職了1月份還在扣我錢,我有打電話去勞工局 他說他預扣你錢就是不對,我請朋友再去跟他講 他直接說會請會計退我錢並寄存證信函來,我收到存證信函他卻要跟我索賠更多1900元辦6千多 我姊姊說他是在恐嚇我 騙不懂法律的人,叫我不用離他  4月他又寄存證信函說我再不還錢 他有去諮詢律師 費用6萬五 如我沒在期限還錢就走法律 敗訴要付律師費用 他的信件內容 讓我覺得他在恐嚇我 1千多 變幾萬塊真的很離譜

請問我可以繼續不理他嗎?如果我申請調解 我可以不到場嗎?因為我真的很不想看到他

[版主回覆04/30/2012 21:38:23]

你當然不能不理他,否則會變成你默認了,建議你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你當然要到場,否則別人如何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


Kofi@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1/08/19 00:41
那網站的申訴有效嗎? 網址:http://labor.tccg.gov.tw/13100.php?searchName=&searchYear=&searchType=&titleMenuID=112 像這個網頁他只有勞資爭議"協調",不是調解耶! [版主回覆08/29/2011 21:31:57]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的網站確實看不到『調解』,建議你直接打電話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詢問為何網站看不

到如何申請『調解』呢?


Kofi@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11/08/17 02:36
專家你好: 我是想請問關於勞資爭議協調這方面的問題。 我在某間比薩店打工,我在排班時間內完成工作之後(大部分是打烊之後),都會被要求留下來做完打掃或清洗用具才能離開。可是清潔的這段時間並未被算在排班時間之內,所以我每次清洗完之後,要在排班的下班時間之後的1~2小時才能真正的下班。可是這段時間之中,雇主並未把它納入工時裡。所以這段時間我並未領到薪資,我是想問難道這是責任制嗎?可是我是按時薪計算的,而且這些用具也不是我在使用的。而我卻必須留下來清潔卻不算薪資?這樣我是否可以申訴呢? [版主回覆08/17/2011 22:04:47]

雇主如在你排班時間內完成工作之後,要求你留下來做完打掃或清洗用具才能離開,則這段時間當然要算工作時間,雇主沒有把這段時間算工作時間當然違法,建議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葛芮絲@guest
Re: 到勞工局申訴記得要申請「調解」,而不是「協調」
2007/05/27 23:59

請問遣散費部分該怎樣計算呢??

[版主回覆06/24/2007 10:39:03]

如果你在9471日 選擇新制,資遣費就必需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年資給0.5個月資遣費,未滿1年,以比例給付。 

如果你9471日 之前已經在公司工作,公司如要資遣你必須依勞基法16規定的天數預告,否則你可要求預告工資,如果公司不依規定給預告工資,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公司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年資給1個月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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