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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未滿半年 須補繳離台健保費
2008/05/08 22:14:16瀏覽339|回應0|推薦0

評析: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預定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可辦理停保。

但衛生署『白目』自己又擴大解釋,同意已辦理停保者,如需返台短期停留,只要未滿30天,可選擇繼續停保,當然會讓有心人士鑽漏洞,只是衛生署直到97423起才開始限制此一鑽漏洞行為,反應也未免太慢了吧!

 

 

出境未滿半年 須補繳離台健保費

【聯合報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部分國人出國一段時間就辦健保停保,待需要就醫才開始續繳保費,健保局為遏止此一漏洞,公告即日起,出國未滿六個月又入境的民眾,一律需補繳離台期間保費。

健保局承保處副理鍾越漪指出,根據健保法規定,民眾出國若預定超過六個月以上,可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如選擇停保,就可暫停繳納保費,但健保卡立即失效,直到返國入境後可申請復保。

不過,健保開辦初期,衛生署對出國停復保有例外函釋,同意已辦理停保者,如需返台短期停留,只要未滿卅天,可選擇繼續停保,也可選擇復保並補繳保費。

沒想到如此卻造成某些民眾投機行為,出國前先辦理停保,一旦生大病或需手術,再返台補繳離台期間保費,就可享受健保,也比在國外看病划得來。日前總統大選期間,不少僑民或留學生趁返台投票兼看病,就是一例。

根據健保局過去三年統計,平均每個月約有六千人在出國時辦理停保,四千五百人返台申請復保。

鍾越漪表示,自 四月廿三日 起出國民眾,只要在半年內有入境紀錄,不論有無看病需求,一律需補繳離台期間保費。

2008/05/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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